散木居奏稿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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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預籌留兵餉項片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1年1月15日)

再,挑留蒙兵五百名,分防處所已於另片陳明。查此項官兵月需薪費、津貼各項,按照光緒六年駐練蒙兵成案,撙節核計,一月所需已在二千兩以外,一年額餉至少須有二萬五千兩,方足以供支放。現雖蒙恩敕撥銀一萬兩,即使全充兵餉,亦不過將敷五月之需,仍應預爲籌計,以免臨渴掘井。查奴才等前奏嚴參革員麟鎬,請追贓款,除應交之四千兩擬請撥作修倉之用,業蒙恩旨允准。其續請追繳之八千餘兩,奉硃批:該衙門知道。單並發。欽此。奴才等再三商酌,若能將此前後兩款銀一萬二千餘兩全數追出,似於科布多不無小補。且該革員在科布多所婪之財,仍令還諸科布多,亦屬名正言順,並非奴才等辦事過於刻核也。第恐該革員近在京師,挾其多金,或將大施手眼,賄通官吏,並不認真勒追,必又成紙上談兵之公事。可否再懇天恩特降嚴旨,敕令鑲藍旗蒙古都統衙門,嚴行追繳,俾濟急需,出自鴻慈。謹附片再陳。伏祈聖鑒。謹奏。

硃批:該衙門知道。(第166—168頁)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1。

【案】此奏片缺原件,録副40現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兹據校勘。

1.【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此奉硃批日期與内容,據録副校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