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木居奏稿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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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三、南漕改折提價購米實倉片

光緒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1898年9月12日)

再,南漕既議改折,則有漕省分均應一律辦理,京倉自難任其空虚,應由户部每年預提折價銀兩,就近於津、通一帶購買好米,以一百萬石爲率,逐年收放,以實倉庾。所有采運、存儲一切事宜,當留倉場侍郎一員督辦。又,漕米向有白糧一項上供玉食,自應循舊敬謹解京。至王公及三品以上大員俸米,應否酌定若干,著爲定額,統由各該省專員齎解,抑或一律改折,應請敕下户部一並核議。謹附片具陳。伏祈聖鑒。謹奏。(第38—39頁)

【案】此片原件5現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