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咸丰元年(1851)张惠人与美国玛高温立久远出租地契
【释 文】
立久远出租地契
张惠人今因管业不便,情愿将父遗坐落西北五啚和义门外北边城外大路外涂地一方,量计四亩零,四址丈尺开后,情愿久远出租与花旗国高先生为业。三面议明,计久远租地价钱二百十千文正,其钱当日收足归用。自租之后,任凭起造、管业,不致阻执。其地并无房亲、叔伯、兄弟、子侄乱言有分(份),业不重叠,抵当价非利债准折。如有诸般违碍等情,俱系得钱人自行理直,不涉出钱人之事。此系两相情愿,各无翻悔,恐后无凭,立此久远出租地契,存照行。
计开:
四址,东至沿江,计长廿九丈三尺,南至方姓、陆姓界石,计长十二丈一尺,西至城外官路,计长十四丈二尺,北至冯姓地为界,长与南至同。
又,南首垛地,东至沿江,丈尺连上大地,南至吴姓墙脚,西至陆姓墙脚,北至受租处为界,东由江边至西边陆姓墙脚,计长四丈,并照行。
咸丰元年十二月 日立久远出租地契:张惠人(押) 押
见中:周臣道(押)
代字:仇汉臣(押)
【说 明】
(一)此契见添注“NINGPO”。
(二)此契首钤印一方,印文甚模糊,未识。
(三)此契加盖民国十四年鄞县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印,印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