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白兰王恰那朵儿只及其行政权力之分析
恰那朵儿只是八思巴的弟弟,生于藏历阴土猪年(1239),6岁时与兄八思巴随伯父萨班前往凉州阔端王镇地。萨班与阔端达成吐蕃归附蒙古协议后,留在凉州。阔端让其穿蒙古服、学蒙古语,并嫁公主墨卡敦(me vgav vdum)为其妻。193萨班、阔端相继去世后,恰那随兄转归忽必烈营垒。1260年,忽必烈称汗,以八思巴为国师,统领天下释教。藏史称恰那曾被薛禅皇帝委任为吐蕃地方总首领。1941264年他与八思巴一同返藏建制,于29岁的阴火兔年(1267)在萨斯迦去世。
恰那在吐蕃有多大的行政权力呢?藏史中称其受忽必烈之命为吐蕃总首领(bod spyivi sténg)。魏里据此认为他是元世祖任命的第一任西藏总督(Viceroy of Tibet)。195我们认为,藏史的记载是有道理的,恰那朵儿只有可能以吐蕃地区最高的地方行政长官身份出现在吐蕃,不过它的时间很可能只是在1264年到1267年之间。也就是说,在他受命与其兄八思巴入藏建制期间,接受这一委任。有什么根据说明恰那朵儿只获得了这一权力呢?除了藏史直接的记载而外,相关事实也可为之佐证:其一,阔端让其衣蒙古服、学蒙古语,后来又赐女为之妻,本身就包含有培养未来的吐蕃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图。其二,从后来其子答耳麻八剌剌吉塔受命任吐蕃地方总首领看,应是继承乃父职守。196故否认恰那在吐蕃曾有过的总管权力是不正确的。
与恰那朵儿只相关的另一个重要史实是他受封为白兰王。藏史首载其事者为《汉藏史集》。该书记恰那“朝见薛禅皇帝之后,薛禅皇帝封他为白兰王(pavi len dbang),赐给金印,并为他设置了左右衙署,委派他治理整个吐蕃地区。在整个吐蕃和萨斯迦派中,他是最早得到王之封号与职位的人” 197。《萨斯迦世系史》也有类似记载,谓:“据说恰那朵儿只是密宗事部三怙主中具有威德与神变的金刚手菩萨,蒙古薛禅皇帝封他为白兰王(原作sa len dbang,应为pavi len dbang之误),赐金印及左右同知两部衙署,并将公主墨卡敦嫁给他,此外,还让他穿蒙古服,任命他为蕃地三区法官。在吐蕃地区,‘帝师’和‘王’的职位最早就是他们兄弟二人时出现的,对蕃地恩德至大。” 198与《汉藏史集》勘比,可注意处有二:第一,两书均记其受封白兰王与任吐蕃总管事;第二,存在着墨卡敦公主是阔端抑或是忽必烈女儿的问题。又据《萨斯迦世系史》:“众生怙主恰那朵儿只有三妻,其中之一是阔端之女芒噶拉,一是玛久丹察曲本,均无子,另一是沙鲁的堪卓本。” 199并未提及忽必烈嫁女给恰那。那么,在这一点上,《萨斯迦世系史》有其不相一致的地方。似应从《汉藏史集》及《红史》等书所载,墨卡敦为阔端之女。同时可以确定的是恰那为第一位白兰王和吐蕃地区总管。
但是,我们不能同意在这一个问题上的两种观点:其一是把封王与担任地方总管混淆起来;其二是把白兰王与西藏王等同。恰那之所以被封为白兰王是由于他是元室之驸马,按旧制“宗室驸马,通称诸王”200。也就是说,若非是驸马,他是不可能受封为白兰王的。但作为地方总管则不同,不必人人为王。白兰王是一个荣誉封号,并不是享有封地的诸侯,更不是独霸一方的割据势力。忽必烈连亲生儿子也不过让其镇守一方,更何况异姓诸王。201又退一步讲,即使白兰王为实领封地之王,那么也只能是吐蕃本土东北一隅的白兰羌故地,而绝不可能是整个吐蕃地区。“白兰”一词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也没有与吐蕃地区相等同。况且恰那还没有领有白兰羌故地那一块地方。因此,魏里关于“(白兰)这一地理划分,假如不包括西藏全部的话,至少亦包括西藏的部分,因此赐封给恰那朵儿只的白兰王,或更确切地说乃是‘西藏王’这个称号,与作为忽必烈宣授的西藏总督这个政治角色是完全相应的” 202。这一说法属于主观臆断和没有充足依据的推理。事实上,作为白兰王,他可享有诸王驸马的优遇,但没有行政权,而作为吐蕃总管,他是由皇帝任命的一名地方行政长官,与主宰一方的割据王毫无关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