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族群民族主义
任何民族都应当实现独立、自治,这一观念最初提出时并未得到明确界定,我们不应当为这一明显的疏忽而感到惊讶。启蒙思想家试图将民族的继承权从世袭君主及统治阶级转移到人民身上。民族身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以厄内斯特·勒南(Ernest Renan)为代表的19世纪思想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而言,他们是从如下简单前提出发的:即民族是一种自治的公民共同体(Renan 1882, pp.26-29)。只有在1918年以后,随着民族被等同于国家,对民族的界定才有了政治上的意涵。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年代里,许多民族主义者开始受到另一种反启蒙思想传统的吸引。在马志尼(Mazzini)和赫尔德(J.G.Herder)的影响下,他们将民族视为一种自然的、有机的以及有着特定历史的文化共同体。马志尼曾预测,欧洲的版图将按照民族的界线重新划分,在他看来,这是符合自然的。
这种神圣的规划必将实现。自然的分野……将取代由那些坏政府强加的人为的分野。欧洲版图将重新规划。人民国家将崛起,在君主国家和特权等级的废墟上将传来自由人的声音。这些国家之间相互和谐、彼此友爱……只要有一块与你操同样语言的领土从本民族分裂出去,你肯定会感到不悦或不安。(Beales 1966, pp.151-152)
在德国,反对世界主义的声浪达到了最高峰,其中最杰出的代表是哲学家赫尔德。不过,与马志尼一样,虽然他对“属于某一群体或文化的价值的服膺”在之后的20世纪带来了悲剧性的政治后果,但正如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所指出的,赫尔德的语言文化共同体主张并不是政治意义上的,事实上它是“反政治的,不同于甚至与民族主义截然对立”(Berlin 1976, p.153)。
与此相反,20世纪要求对民族做出客观的界定,倒是有着明确的政治目标,它是对欧洲王朝帝国崩溃所做的回应,而以什么样的标准重新划分欧洲的政治版图不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马志尼有关一种神圣且有秩序的自然规划的信念即使对意大利也不管用。意大利在建国过程中将瑞士那些讲意大利语的自治州以及奥匈帝国的省份排除在外,这就为民族主义政治语汇增加了一个新的术语:即领土收复主义(irredentism)。在其他地区,对政治版图的重新划分常常催化了许多生活在夹缝中的少数民族。
伍德罗·威尔逊曾希望通过公民投票体现民族自决原则,这一主张的困难在于如下无法成立的假定:即选民的认同是无可置疑的。正如二战后去殖民化背景下这一观念重新获得生命力时艾弗·詹宁斯(Ivor Jennings)所说的,“让人民做决定,这表面看上去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却十分荒唐,因为除非有人确定人民究竟是谁,否则人民便无从做决定”(Jennings 1956, p.56)。在1918年后的欧洲,要是在那些业已解放的领土上已经存在一种民主文化,那么所谓的“让人民做决定”就不那么荒唐了。假如公民资格被作为界定民族的唯一标准,那么那些有关族群的排拒或歧视就不会出现了。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结果自由派不得不面对民族范围内的少数派问题。
威尔逊起初试图在《国际联盟条约》中加进一项条款(即第10款),以在“现有的种族条件和要求以及社会和政治关系”发生变化时和平地进行领土调整(Cobban 1945, p.28)。这是对领土完整原则的公然挑战,即使出席巴黎和会的美国代表团也未能被说服。尽管哈布斯堡帝国之后建立起来的那些国家,最终在以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作为加入国际联盟的条件的条约上签了字,但条款的最终版本并未使各签字国听任其意。由于列强受条约约束的程度不一,因此造成了某些双重标准,引发了怨忿(Jackson Preece 1998, pp.67-94)。纳粹德国以德国少数民族为借口向东部扩张,这进一步破坏了自由派调和族群民族主义的努力。结果,到1945年,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几乎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赖以立基的基本观念中消失了。直至1990年代才有所恢复。
自由国际主义者建立民族国家之公民理想的努力遭遇了失败,这就使那些认为只有通过发现“真正的”民族才能解决问题的人们有了用武之地。在西方,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接过了这一争论。与政治理论家不同,他们并不想为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秩序辩护,而是试图解释是什么条件助长了民族主义现象本身的出现。马克斯·韦伯对民族的定义值得在这里引用,因为他回避了许多学者都试图回答的问题:
如果说在“单一民族”这一明显带有模糊性的术语背后存在一个共同实体的话,它显然是在政治领域。我们完全可以对民族做出如下定义:一个民族就是这样一种情感共同体,它通过属于自己的国家充分呈现自身;因此,一个民族就是这样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往往倾向于建立自己的国家。(Weber 1948, p.179)
是什么力量推动了要求建立自己国家的情感共同体的形成?这种共同体通过怎样的过程获得其国家特性?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往往形成两大阵营:在诸如沃尔克·康纳(Walker Connor, 1978, pp.379-398)和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 1981)等人看来,答案在于早期那种前政治的、建立在共同的记忆、神话和符号基础上的族群情感死灰复燃。而在其他人,诸如埃里·凯杜里(1960)、恩斯特·盖尔纳(1983)以及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 1983)等人看来,民族主义的崛起,包括在必要时候创制先前并不存在的民族,是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双方的差别表现在民族主义与现代性的其他方面之间的因果联系上,但他们都对族群民族主义者的归航现象持怀疑态度,他们都不怎么在意民族主义主张本身。
尽管问题无法得到验证,但对于任何试图理解民族主义是以何种方式塑造现代世界的人们来说,来自两大阵营的著作都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这些著作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思想,即它们并不构成一种关于政治组织之基础、行使权威的理据以及权力界限的思辨传统,因此,这里不再对之做进一步的论述。马克斯·韦伯的第二个问题是实证意义上的。就这一问题,尽管梅尼克(Meinecke)最接近他有关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的划分以及两者之间一系列的混合形式,但几乎没有人在理论上给出一个总括性的答案(Meinecke 1922, p.15)。
以赛亚·伯林正确地指出,1945年后,自由世界错误地忽视了民族主义观念的持久影响(Berlin 1979[1972], pp.333-335)。西方国家很少考察他们自己的民族资质(credentials)。民族主义经常被理解为一种使世界陷入战争的极端且病态的派生物。在欧洲,民族主义信誉扫地,而在殖民地世界至今依然被视为一种解放信条。有关亚、非地区反对西方的民族主义斗争背后的观念,将在本卷其他章节论述,这些观念包括诸如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以及国家社会主义。不过这里有必要简单考察一下这些运动对民族主义政治思想的贡献,因为它们系统化并积极倡导族群式的民族观念,这种观念在1989年之后的复兴造成了可怕的后果。
这种观念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即便是从属性的也是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也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年代里法西斯主义的核心。对共产主义者来说,问题在于如何在不损害苏维埃国家完整性的同时承认其在文化和行政上的正当性。这一任务交给了斯大林,他旨在找到一种客观的定义,从这一定义出发,任何带有自由自愿主义色彩(liberal voluntarism)的主张均遭清除:
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的共同体,它有着共同的语言、领土、经济生活、以及体现在共同文化中的共同的心理结构……必须强调的是,上述任何一个特征都不能单独构成民族的定义。而且,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民族就不称其为民族了。(Stalin 1973, p.61)
这一定义并不存在内在的荒谬之处,实际上,它与自由实证主义者所采用的概念有许多类似的地方。但在斯大林那里,它却被用来作为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一种自治外衣,而在现实中自治权却遭到剥夺。
法西斯主义者的灵感除了曾经激发早期民族主义理论家的思想源泉外,还有许多其他来源。但与自由派和社会主义者不同,他们不存在调和自己的信仰与民族观念的问题。实际上,用罗杰·格里芬(Roger Griffin)的话说就是,“法西斯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在其形形色色的变种当中,那种带有神话色彩的核心是一种民粹式的极端民族主义的再生形式”(Griffin 1993, p.2)。也就是说,无论如何,法西斯主义是一种关于民族的理论。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年代里,除了给予这种意识形态以名称的意大利法西斯主义运动以及将极权逻辑推至可怕且可笑的结局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外,许多法西斯和原生性的法西斯(proto-fascism)政权纷纷上台。并非所有法西斯政权对权力的诉求都表现为一种明确的生物或种族优越理论,也不是所有(尽管有许多)的法西斯政权都将暴力视为一种走向再生和解放的根本原则。但他们都认为一个民族很容易陷入危机并走向退化,但还是能够并等待着得到拯救。他们将民族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与自由派所倡导的公民政治共同体和布尔什维克的文化共同体观念同样风马牛不相及,而后者在布尔什维克那里最终被作为通往无阶级社会的补给站。
法西斯主义者将自己视为冲锋队,其中心任务就是要通过意志行动恢复一个民族失落的伟大。作为一种民族有机概念的陈述,1920年由法西斯主义的先驱“意大利民族主义者协会”(1923年与法西斯党合并)发表的新意大利民族主义纲领最为典型:
通过在民族主义信条与其他所有政治信条之间建立一种特殊联系,民族主义的要旨在于:地球上的一切社会都是有生命的真正有机体,它超越个体,永垂不朽。
因此,意大利民族不仅仅包括目前健在的36 000 000名意大利人,而且包括未来几百年数以千万计的意大利人,他们是一个完整整体的组成部分。从这一概念出发,每一代人及每一代人的一分子都只不过是整个民族一个短暂而且渺小的部分,是民族有机体的细胞。细胞有生成、成长、死亡,有机体也与此类似,个人也无不同,而民族却能够延续至千禧之年……
民族主义认为意大利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首先是出于一种责任。它是一种道德律令,号召一个民族慨然接受自己的命运,这个民族注定出于地缘、历史以及人口方面的原因要么走向灭亡,要么扩张并统治,在与其他民族斗争过程中毫不畏惧,这一斗争艰苦卓绝,但如果能够确保胜利,将无上荣耀。(Griffin 1995, pp.37-38)
极端民族主义是欧洲浪漫主义运动中反对法国启蒙思想中的普世主义以及英国政治经济中的理性主义的那一脉思想的病态承继者。法西斯主义者和纳粹对自己与其他人共同的那些东西并不感兴趣,他们所关注的是那些使自己与众不同并优越于其他民族的东西。他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失败极大地削弱了法西斯主义民族理论的吸引力。少数反帝国主义的民族主义运动(如苏巴斯·鲍斯的印度国民军、南非布尔人民族党)之所以支持轴心国,主要是基于敌人的敌人就是我的朋友这一古老原则。阿尔及利亚起义的主要理论家弗朗茨·法农(Frantz Fanon)就提出殖民地背景下的革命暴力主张(Fanon 1965)。大多数反殖民主义运动还借鉴了(尽管很少是有意识的)法西斯主义者所倡导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风格。但在其他方面,他们与作为欧洲法西斯主义标志的经过精心培育的非理性主义并没有什么共同点。
相反,大多数反殖民主义运动全盘接受了某种单一的人类和普世价值这样的观念。1947年,尼赫鲁就以乐观的口吻号召他在议会中的同僚“发誓为印度和印度人民乃至更广大的人类事业而奋斗”(Nehru 1962, pp.94-95)。直到1990年代,族群民族主义的挑战才再次浮出水面,这时的国际社会面临全球化和政治碎片化两种彼此矛盾的压力。
上述理论问题并不是新问题。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均曾出现。某一社会集团凭什么有权建立自己的国家?这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均未得到解决。寻求新的答案通常是对事件的反应,而不是由于某种哲学上的突破。随着苏联的崩溃以及广泛的追求经济自由化,人们开始以空前的规模跨国境流动,这在冷战期间是难以想象的。与此同时,在西方被认为是解决分裂社会的诸多问题的民主化往往要么是彻底失败,要么伴随着国内社群间的暴力以及国家权威对基本权利的侵害。在某些情况下,国家陷入瘫痪。
为了应对诸如此类的挑战,人们对自决理论重新发生了兴趣。自由主义阵营内部原有的分裂再次出现:一方主张更加有力地兑现和拓展《世界人权宣言》,建立一种普世正义;一方则坚持伦理的基础只能在共同体中找到。现代普世主义阵营的鼻祖是约翰·罗尔斯。他的《正义论》(Theory of Justice, Rawls 1971)成为整个一代普世主义思想家如查尔斯·贝茨(Charles Beitz, 1979)和布赖恩·巴里(Brian Barry, 1988)理论的奠基之作。从社群主义角度对罗尔斯理论的起点“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观念的回应出现在晚近时期,这方面的主要著作家包括美国哲学家迈克尔·沃尔兹(Michael Walzer, 1985)和英国政治理论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 1995)。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人类价值是与我们生活的共同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基础不在于某种抽象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理论。在普世主义者看来,民族和国家之间的边界归根结底是第二位的:重要的是这些边界内发生了什么。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这些边界是构成认同的必要部分:它们并不一定需要在行为上设定一种双重标准(如对自己人和外人),但除非确定了边界,否则民族将无从成为一种伦理共同体。毫无疑问,这是对两种立场的漫画式的勾勒,但它有助于说明在诸如移民、避难政策、是否应当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有权退出以实现自决等问题上缘何至今难以达成共识。
理论在何时对实践开始产生影响,这一般很难讲。例如,我们没有证据表明布坎南(Buchanan 1991)或贝兰(Beran 1987)有关退出权的著作对国家实践产生过任何影响。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在他的《和平议程》(Agenda for Peace, 1992)中指出,尽管联合国的大门并未向新成员国家关上,但假如任何群体只要感到不满就宣称其自决权利,那么最终就陷入混乱,人类福祉将会因此而丧失殆尽(Boutros-Ghali 1992, paras.17 & 18)。这恰恰表明二战后围绕自决原则(也就是欧洲的去殖民化)形成的共识正面临压力。从这一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也可以得出类似的谨慎结论。1974年,当国际法庭不得不就摩洛哥对毛里塔尼亚的领土要求发表意见时,法庭裁决如下:尽管摩洛哥与毛里塔尼亚境内的某些部落之间存在“臣属性忠诚”,但这并不妨碍这一前法属殖民地享有自决权。也就是说,法庭支持主流的政治共识。199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曾向两位杰出的律师征询魁北克是否拥有单方面退出权,这两位律师的回答是,“自决原则可能有了发展,按照这一原则,不仅殖民主义,而且那些公然践踏人权的行为和非民主政权,也会导致一种单方面的退出权”,这样的条件不适用于魁北克(Mayall 1999, p.70)。到20世纪末,似乎民族主义并未同帝国主义一道消失殆尽,更别说被一种新的普世主义取代了。
1 该书中译本见: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译者
2 概念取自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家理查德·科布登(1804-1865),“科布登主义(Cobdenism)”往往被等同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