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人性化:自由主义的有机论与社会权利
伴随着福利主义的发展,政治思想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在于福利与国家的结合以及对国家的强调。一场决定性的论战也随之在诸多彼此冲突的有关国家的理解之中产生了。国家逐渐承担起更多的角色,从一个掌握主权权威的法律、理性和权力组织,到调控和推进某些核心的经济运转,为人们提供情感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同时成为社会成员情感忠诚的对象。这种忠诚的形成不仅在于民族主义话语的熏陶,而且在于国家承担了那些传统上由家庭和自愿组织承担的照料职能。由于古典自由主义国家被视为连贯且理性的政策程序的最高维护者,福利国家的实践者们就要面临如下挑战:即他们需要将上述主张移植到更为广泛的人类福祉领域。这种努力被认为可能会造成问题,主要是因为国家行动如今已逐渐渗透到那些以往其无法进入的生活领域。20世纪初,国家日益作为权威性政策的主要来源和解贫济困的必要手段,开始以全国性的(进而即便不是普遍性的,也是总体性的)模式取代之前有限的、零星的消除极端困苦的举措。即使在持续追求以轻柔的说服力为表现形式的权力方面并非如此的话,国家在其所追求的目标方面也日趋温和且人性化。与此同时,国家开始进入人们所熟悉的领域,与个人的体验日趋接近,尽管显得有些笨拙和机械,国家僭取了某些由家庭承担的传统式的利他和养育职能,通过这一方式国家也越发趋向民政化。这反映了国家不仅作为一套机制,而且作为一种核心的政治观念,都在迅速壮大,连同它的附属组织、综合性、“科学的”规划以及通过民众认可对新的正当性源泉的探索都在快速发展。不过这样做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它要求缩减并引导那些处于福利思想家更具开拓性视野中的思想观念。
促成国家指导下的福利的重要推动力源自俾斯麦德国,在俾斯麦德国,一种对作为开明正义源泉的“法治国”(Rechtsstaat)的广泛尊重强化了控制性的然而却是现代化的官僚系统。国家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改善所有人福利的积极责任”,它的着眼点是整个国家而非单独个人。国家采取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形式,同时拒绝自由派通过自愿方式解决福利问题的方案。在整个1880年代,国家确立了一整套针对工伤事故的受害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以及匮乏者的补偿机制。之所以这样做,部分在于,希望在工人阶级与国家之间保持主从关系,从而在政治上抑制与日俱增的社会主义者的激进主义,部分则出于对一种可经受竞争的产业优势进行保护性的投资,用保守派的语汇表达就是服务于“建立在基督教民族生活伦理基础上的任何共同体的最高使命之一”。9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动机,而且为了适应各地方的思想观念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但德国在强制性社会保险方面的实验,不仅在不列颠,而且在欧洲其他更为自由的体制中引起了广泛的兴趣(Hennock 1986, pp.168-179)。
自由-社会思想所处的初期成长阶段,自1890年代以降,其特点在于消弭福利与国家之间的张力,其手段既非借助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主宰,亦非对公民社会的依赖,而是使国家成为和谐社会行动的重要伙伴,成为那些新生的人类目标的促成者。19世纪中叶功利主义对人的幸福的狭义界定已经让位于约翰·密尔错综复杂的幸福观念。尽管两者都对个体善持有一种主观的、人格化的评价,但某些更加“客观的”标准开始取而代之,这就走向了福利。这一过程的首要推动者是进步派的理想主义哲学家戴维·瑞奇(David G.Ritchie),正是他相当细致地确定了福利思想的某些要素。首先,他揭示了福利/幸福概念的产生,这些概念包括“诸如正确的行为、符合美德的行动、善举,以及适当的环境因素、愉悦或者如英谚常说的doing well in the sense of faring well(有善心才会善行)”。瑞奇超越了密尔,他认为,作为政府的最终目标之一,有关公民幸福往往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理解,它既包括借助强制力“直接消除任何不利于身体健康、智识以及道德发展的因素”,也包括间接鼓励个人进行自由选择以促进这种福利(Ritchie 1895, pp.273-275)。其次,他将那些到目前为止个人主义式的有关功利的集合性概念运用于一种新的单元:即社会本身。而这正是“功利主义中最为难能可贵之处……如今判断好坏的标准在于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善”。因此,道德就在于“自觉、有意地采取这些有利于整个共同体福利的情感、行动和习惯”(Ritchie 1893, pp.62-63)。
第三,瑞奇将社会视为一种相互关联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能够进行有目的的自我控制。而且,“正如同一个国家,即一个有秩序的政治社会,社会有机体对自身作为一个有机体的存在有了最为明确的意识,它完全能够控制某些趋向,如果不对这些趋势加以干预,社会有机体的历史将变为纯粹的自然发展过程”(Ritchie 1887, p.6)。第四,他将已有的权利语汇的话语用于新的目的。从对个体行动的静态辩护出发,对人权的追求演化为一种推动人和社会不断欣欣向荣的积极力量,将传统探讨自然权利的方法颠倒过来,瑞奇指出,“某些交互性的权利如果被忽略,必然会损害福利,并最终危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这些权利是真正最基本的,是自然权利。“它们体现了一个共同体应当为其成员所确保的最低保障和有利条件”(Ritchie 1895, p.87)。这些激进思想的发展,其突出特征在于对国家作为个人和民族健康的推动者角色的重新认识。10甚至可以进一步引申:国家与培育人的活力、推动人的成长密切相关。这一方法的关键意义在于它预示着:健康将被置于20世纪的福利意识形态之中,在1911年和1946年被纳入不列颠的社会立法。
瑞奇的主张在英国两位最著名的自由派福利理论家霍布豪斯(L.T.Hobhouse)和霍布森(J.A.Hobson)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众所周知,霍布森对自由诸原则做了重新阐释,在对格林(T.H.Green)公共善(common good)观念详细考察的基础上,他将互助提升到与互让(mutual-forbearance)同等的地位,这种公共善是任何理性的、有着伦理意识的个人所能够接受的。福利意味着人和社会的成长,还意味着某些集体目标的实现。这些集体目标逐渐促成了更高程度的和谐。在人们的福利方面,国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然而,如今在依然保持着自由契约观念的约束性范式中,国家失去了修辞上的直观性且没有确切的替代者。这样一种新型的相互关系开始确立。个人有义务为自己和家人努力工作,而且他在家里应当想方设法保持举止得体、行为开明:“不剥削子女的劳动,在子女的教育、健康、卫生以及总体幸福方面遵守公共要求。”而国家则要确保个人“能够维持一种文明的生活水准”,使那些普通的健康公民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努力赢得“充分的公民效能”(full civic efficiency)。此外,国家在确保经济公正方面还行使一种接受民主控制的“主导权”(Hobhouse 1911, pp.158, 164, 173-174, 210)。霍布豪斯概括出如下趋势,即效率主张与典型的福利主义的社会正义主张日趋走向融合。然而,福利被置于政治规划的核心,实际上成了社会生活的理论基础。它被视为有组织的人类生存的核心目标,力图充分发挥人的潜能。这也得到了某些实证发现的支持,这些发现强化了社会学意义上的对综合和整体论的关注(Harris 1992, pp.123-125)。
为了消除那些处于不利境地的人们所面临的困境,霍布豪斯将瑞奇的权利概念做了进一步扩展:“‘工作权’以及获得‘谋生薪水’之权,其重要性不亚于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它们都是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Hobhouse 1911, p.159)。与国家责任扩张相伴随的是权利范围的拓展,以消除个体诉求与共同体义务之间的对立。同许多改革派一样,霍布豪斯反对《济贫法》的诸多原则,该法通过使靠救济度日者和赤贫者“相较其他人更少有资格”获得物质利益或诸如自由这样的社会好处,从而将他们排除在充分的公民权利范围之外。与此相反,在霍布豪斯等人看来,消除贫困以及“免于物质困乏”是实现公共善的前提。在这一主张的基础上,费边主义者和其他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进一步的主张:即一切社会功能“都应当获得相应的报偿,这种报偿足以在个人的一生中激励并维持这种功能”(Hobhouse 1911, pp.184-186, 203-204)。根据功劳调节需要,两者均受到各自对社会幸福贡献的规限。
在英国自由派福利理论家中,霍布森是最为举足轻重、最具洞见的一位。他指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个体有自己的权利和需要,同时社会也有自己的生命和自身目的。社会作为价值的创造者,拥有自己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将确保某些需要,这些需要是“共同体真正过上健康、进步生活”的必要支撑(Hobson 1901, pp.148-149)。作为一位自由派人士,霍布森主张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自我发展机会。但“这一有关个人的立场应当以一种对于社会的恰当理解与之相结合,也就是说,坚持个人发展的诸多要求或权利应当与社会福利的最高主导相一致”(Hobson 1909, p.xii)。如果说幸福正在转化为福祉,那么这里的幸福用法国社会主义政治领导人亚历山大·米勒兰(Alexandre Millerand)的话说就是“社会幸福”。11
霍布森带有明显自由派色彩的有机主义并不主张整体优于各个部分,而是说各部分的自由和发展是集体生活保持健康所不可或缺的。社会目标的实现既可直接通过社会行动,也可在个体身上实现。然而,借助政府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正是整个社会的责任(Hobson 1914, p.304)。“个体角色与社会角色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互动体现在社会环境当中”,因为贫困表现为“共同体在道德力量方面”的不足,而要弥补这一不足,共同体必须依靠这一道德力量对经济结构进行变革”。在凯恩斯之前,霍布森已为国家基于社会政策目标而进行的再分配性支出辩护,这种支出是一种刺激需求的手段。尽管如此,霍布森提醒我们,国家行动本身并不能消除贫困,它毋宁在于“确保每个人享有如下自由,即为了最大限度地有利于他们的收益和公共利益而使他们的权力,从而使贫困自行消除”。国家的权力始终服务于公民的福利。这样看来,贫困仅仅意味着没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使个人潜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条件,而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能被密尔一代的自由派理论家视为理性的个体行动的目的所在,后来的自由主义者同样将其视为共同体繁荣的必要条件(Hobson 1909, pp.171-172, 207, 217)。由于明显背离了理想主义者的主张,有关个人行为的积极的道德说教已失去其重要性。
在他比较成熟的作品中,霍布森直接将福利作为一种结合了伦理与经济价值的概念予以对待。福利包括:物质需要;维持这样一种渐进过程,即“不断增加超出特定生存所需限度的有机能量的盈余”;在有效的理性控制下满足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有意识地满足智识上和精神上的开化需求。这对20世纪福利主义的发展至关重要,霍布森将其称为“一种新的功利主义,在其中人在物质、智识以及道德方面各得其所”,这在实质上而非程度上是以他早先支持的约翰·罗斯金(John Ruskin)的“没有财富,只有生活”这句著名格言为基础的(Hobson 1929, pp.11, 13-16)。与此相应,一种社会福利观念开始出现。它基于对国家之人格和目的性的有机解释,该解释认为,有些组织同样能够产生有助于个体和总体福利的价值。但正如许多福利理论家所指出的,问题在于控制如下趋势,即国家(负责提升社会决定性价值的主体)在规定食品、住房、卫生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标准时求助于专家。正在出现的自由福利国家的普遍主义思潮,其依据在于福利中的个体要素与一般要素之间的区分,“因为组织化的经济社会主要关注的是福利中的一般要素,而对严格意义上的个体价值的关注尽管并非无关紧要,也只是间接性的”(Hobson 1929, pp.32, 36, 39-40, 68)。
处理社会福利的新型自由主义手段包含如下认识:即福利已经与自由一道作为人类发展的首要指标以及社会生活的核心价值。使自由与福利接近,这既限制,同时也丰富了自由概念。它将福利扩展为一种整体性的建构。它重新定位权利话语,以将保护人的能力纳入其中,特别是通过把分享和消费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可用社会资源放在首位以达到这一目的。它发现,跻身于一个有目的的共同体中的个人受一个演变规律的支配,即他对自我的理性控制会不断增强。它列出了一系列作为担保人的国家所必须履行的职能,这样的国家已经远不是普鲁士威权式的作为监护人的国家,而是被锁定在对民主和平等目标的义务加以维护。它所强调的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一个政治体中正式的成员资格,而且意味着无条件享有“一定的社会传承”,分享社会盈余,防止个人遭遇不幸、疾病或者失业(Hobhouse 1911, p.208);而且,不仅如此,它旨在使公民单纯通过他们作为社会主体的身份分享文明生活中那些象征性的以及物质上的好处。另外,它还将主动追求个人目标视为部分和整体共同繁荣的要件,同时认识到传统自由派的组织自发主义在保守派的个人主义那里行不通。它证实了经济生产力的重要性,并指出负责任的个人行为(如今通过对社会良性运转的贡献而得以表现)将带来社会报偿。
这最终构成了一种个别性的普遍化。不同的生活经历,包括困乏或处境不利,不再被认为是个人的反常情况,而是人类的共同经历。这种经历是人类的理解力和行动的失败所致,它使社会条件陷入困乏,导致人们需要满足的不均衡。要纠正这些缺陷,就需要承认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相互依存。
诸如此类的信条使得哲学和意识形态领域新说迭起。但这些发展变化在思想以及一定程度在政治上的成功,应当放在构成福利思想之意识形态图景的多元语义学领域理解。对人类因工业革命而付出的代价的敏感,意识到新的群体被纳入政治领域,以及对专家建议的尊重,共同创造了一种复杂的信仰和价值复合体。自由主义或社会主义的福利国家理论这一提法并不准确。该说法使这些理论如同彼此完全独立的变体,而非相互竞争和补充的观念之间相互碰撞带来的变动不居的成果。在英国占据主导的自由主义福利国家理论已经吸纳了其对手的许多主张,这是一个错综交叠的意识形态。而且,尽管到19世纪末,国家干预只涉及某些个别的尤为严重的社会不幸,但与此同时,在整个欧洲,公民社会通过互助协会和工会组织为自身提供了广泛的社群保障。与此相应的社会依存纽带,则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旧时个人主义自助式的经济和道德律令。
社会和制度实践对意识形态的影响也相当明显。例如,1909年由丘吉尔提出的制度化的劳工交换体制将其安置工作的功能与提供失业保险内在结合起来。这一机制造就了一种约束性的却在当时被广为接受的意识形态主张,然而当1930年代对国家主导下的保险业的支持发生变化时,这一交换体制也随之因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缺乏灵活性而遭到否弃(King & Rothstein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