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常态化
第二类范畴涉及偶发情况及对偶发情况认知上的理性化:风险。起初,在最基本的层面,它是一个保障问题:防止或最大限度地补偿反常情况。这就排除了一种重要的福利政策形式——养老金,因为老龄是可以预见的常规过程。因此,养老金是众多福利政策中最少受到争议的,这一方面是基于对进入老龄这一人们无法避免的阶段且理应得到补偿的贫困者的关注,另一方面则意味着的共同体对他一生辛劳表示感激的报偿(Freeden 1990,pp.57-59)。然而诸如疾病、事故、失业以及贫困却是无法预测的,属于偶发情况,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险是一种对之进行补偿的最佳社会手段。保险似乎是一种寓于互助论的互惠美德;不过它作为一种共享手段不仅对个人主义者有吸引力,而且为那些集体主义者所青睐。尤其是在法国,与私人保险不同的社会保险是为了应对互助论所带来的明确的法律责任。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所承载的负担,使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发展那些额外手段成为必要。这些手段通过如下方式创立总体的,也许是无限制的责任:将这些负担从公开社会的个人互惠关系转化为社群责任,即风险的集体化。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群体,它往往被赋予那些在法律上并不明确的责任(Ewald 1986,p.60以及passim),尤其是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被视为不可避免的社会事实时更是这样。
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是对社会成员平等对待的体现,它意味着机会和尊严的均等,而非收入上的拉平,辅之以儿童补贴以确保家庭的完整,这接近于法国思想家的核心观念。因此,保障是平等的前提(Ambler 1991,p.12)。同样,可以将社会保障视为法国实证主义的一个理性主义式“科学”遗产,它旨在消除不确定性以及市场法则给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个人或群体带来的高额成本;也可以将其视为赋予雇主以公共身份,使其承担国家支持下的社会责任;它也包含与诸如生存保障相关的社会责任(Ewald 1986,p.148)。有意思的是,社会保障通过将不幸看作生活的客观事实,中和了雇主和工人各自可能碰到的不幸(Rosanvallon 2000,p.15),既不惩罚个人的不负责任,也不奖掖承担责任,而是将这种收益削减至法律上最不受个人因素影响的限度,从而一劳永逸地消除有关美德和利他主义的问题。这样,风险变得普通寻常。一般来说,在法国,风险这一范畴一度是推动公共和私人保险的组织性观念原则,它在意识形态上反对个体厉行节约以及合作式的、互助式的先见(prévoyance),这一方面在于风险这一范畴避免了将贫困与其他形式的个体不幸分别对待(Ashford 1991,p.36),另一方面它试图割断或削弱个人自由和意志的倡导者们所坚持的道德和先见之间的纽带(Rimlinger 1971,p.62)。与这一风险中和相伴随的是对那些没有人能够对之负责的事件进行补偿这一全新的观念:如法国1898年《工伤保险法》所规定的职业风险(risque professionnel),该法在普遍性和强制之间做了区分(Stone 1985,p.104)。最后,社会和工业变迁使得未来的不可预测性得到突出强调,而为应对各种偶发情况所做的规划提供了一种时间接受控制并受到预先测算的替代性观念。因此,法国社会保障的开山者之一皮埃尔·拉罗克(Pierre Laroque)指出,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幸对工人阶级所造成的威胁,是要求社会保障、消除不确定性的强有力的动力(Laroque 1953,pp.49-51)。
广义上说,这些发展意味着在人性和人与人关系问题上的一个决定性转变,它减少了个人自治中与谨慎、品性力量以及工人与雇主的自制(以及与之对应的主观过错)相关联的成分。基于某种对人类行为和处境的体面和易变的普遍关切,伤害不再被视为蓄意的且应受到谴责。这样,人性就不再是个体不变的素质,而是社会中个人的一种可塑的特质。政治不再是一系列对个体行为必要但却令人遗憾的规限,而是被重新理解为一种实现集体“好生活”的过程。这样,国家就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功能。出于人道主义、效率或者政治上的便利考虑,“干预”或“介入”被“规范”或“使成为可能”这样的概念所取代。在无法确定个人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安排补偿而提供尚可的条件,这种做法起先在无需证明过失的工伤事故中最为明显,它容许有一定的疏忽(Dawson 1912,p.9和passim)。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将或然性或者如温斯顿·丘吉尔所说的“平均术”(magic of averages)应用于社会管理,这一观念引入了一种新的(尽管是技术性的、缺乏特点的)、所有人在保障者国家面前都一视同仁的平等性(Freeden 1978,p.237; Ewald 1986, p.247)。这种保障所涉及的社会群体不再局限于具体的时间和空间,它缩小(并抽象)了世代之间、阶级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社会分野。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产生了一种强有力的对平等的重新界定:一种以社会补偿形式出现的有关平等对待的特定观念,有人将其视为“福利国家的逻辑”(Luhmann 1990,p.22),这种补偿针对的是人类境遇中那些至关重要的、不人道的欠缺,这种欠缺无论是缘于社会不公还是个人的不利因素,都会导致个人无论怎样努力或拥有怎样的资质都无从得到生活必需品。用蒂马斯直截了当的话说就是:这种补偿应付给那些“在不断变迁的社会中,被迫为他人的发展付出部分代价的人,这一付出是一种负福利”(Titmuss 1976,p.63)。不足为奇,正是基于这样一套意识形态的潜在影响,在20世纪早期,美国雇主拒绝将工人的工伤补偿视为社会保障,认为这种补偿“并非社会的责任,而是产业对工人所承担的责任”,5社会权利话语在这里被排除在外。
不过,美德及作为其传统衍生的个人责任,在许多保障形式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原则仍然在自由和保障之间表现出持久的张力。俾斯麦时期的德意志几乎完全选择了保障,而法国和英国的理论家则试图在自由和保障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将国家及其法律视为公共道德的确定者和维护者,这在法国政治思想传统中并不罕见,以致善于深谋远虑成为国家加之于个人的义务。这样一来,正如社会连带主义者们所力图揭示的,社会责任让位于对义务性社会扶助的要求构成了观念上和语汇上的小小转变,而且,与开拓性的德国福利意识形态不同,它指向的是社群性而非法条意义上的、威权式的责任伦理。与此背道而驰的是法国自由主义,它仅仅勉强认同私人的和社群的福利体制,更多地以市场为导向,在政治上比英国的自由主义更为右倾(Logue 1983)。在英国,强制所发挥的作用要复杂得多,它发端于一种对自由和约束关系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重新评价,然而它同时却受到两方面的困扰:即道德根本无法强加于他人(Green 1941,pp.221-222);文化上对于赋予国家过多规范作用的抵制。6
但如果说私人保险可能是完全利己的和出于商业盈利的目的,那么社会保险则经常无法满足那种旨在推动它的关于保险精算方面新社会技术的要求(Shapiro 1997,p.116)。而社会保险业的倡导者们则转而诉诸一种社会性自利与集体性美德的联合体,如今这两者所采取的形式都是将风险社会化。7在当今,社会保险将对收益的法律权利与领取救助者的市场价值相分离(Marshall 1965,p.106),为同时身处公民社会和国家两个领域的公民提供了新的收入渠道。国家官僚机构中的公共服务,社会对设计福利体制积极而广泛的参与,1911年英国的失业保险计划所采取的工人、雇主和国家三方协议对社会资源的整合,都意味着美德被再次发现。国家的卷入创造了一种新的价值,这集中体现为劳合·乔治(Lloyd George)曾经提出的口号:“掏九便士买四便士的东西”,它同时将国家作为家庭和公民社会的伙伴,其目标并非一种高高在上的权力关系网络,而是要实现一种标准的文明生活所承载的诸多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