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反对杰斐逊的联邦主义者首先担心权力落入多数人手中。杰斐逊则担心权力落到其他地方。他在首次就职演说中针对“人的自治不可信赖”这一普遍说法反问道:“那么,让他人治理就可信赖么?”他大概会同麦迪逊一样认为权力“具有腐蚀性”,确信权力会腐蚀掌权者。他从巴黎写信给爱德华·卡林顿说,“你我以及国会和各州众议院、法官和州长均将成为恶狼。这似乎是我们一般的本性的法则,尽管有个别例外情况。”
杰斐逊承认,多数人掌权常常会对涉及公众的问题作出错误决策,但他又论证道,“人民的错误危害小于”国王、教士及贵族的自利政策。谢斯叛乱一类民众反叛的事并不使他感到惊恐。在私人书信中,由于无须顾虑,他坦率地说,“正直的共和政府在惩治叛乱时”应当“温和,切勿过分压制之”,“不时发生一点叛乱实是好事,它对政治界的必要性恰如风暴之于自然界。”人民并不完全了解情况,但即使因误解而使他们发生动荡也比无动于衷要好——因为人民无动于衷就意味着共和国的死亡。
杰斐逊反复呼吁通过广泛的公立学校制度和自由的报刊来教育人民并使其了解情况。虽然他对共和国抗腐败和堕落的能力信心不大,但他希望群众教育能够遏止此种衰败的过程。 [2] 教育不仅将使共和国政治稳定,为其带来智慧,而且也会扩大机会,发挥普通百姓充裕的天赋才智。杰斐逊一生贯穿着这种人本主义的关注,其宗旨是“追求幸福”,追求不受阶级限制的个人发展。
然而,总的来说,他在热情赞扬“人民”的优点和能力时指的是“农场主”。他将近18岁才见到城镇是什么样,深信农村生活和农村的人是公民美德和个人活力的源泉,农场主是民主共和国的最优秀社会基础,他在《弗吉尼亚记事》一书中宣称,“如果世上确有上帝的选民,则田野中的劳作者就是上帝的选民。没有哪个时代、哪个国家曾提供一个说明田间耕作民众道德败坏现象的例子。” [3]
……统而言之,任何一州其他公民阶层之总和与农民的比例,恰恰是不健全者与健全者的比例,这足以用作计量腐败程度的气压计。既然我们有地可耕,就决不要让公民坐上工作台或去捻动卷线杆……让我们把车间留在欧洲。
因此,美国经济就应维持在农业状态。制造商、城市、市民阶层应越少越好。无论如何,杰斐逊的信念就是如此,直到任职白宫并执掌外交政策之后他才开始改变观点。有一次他甚至说希望美国以欧洲为鉴,在经济上像中国一样立足农业。对于商业他是鼓励的,因为商业为农业提供了必需品——但他早期对市民阶层的让步仅限于此。
这时的杰斐逊信赖农场主,不信任市民阶层,并相信叛乱和社会动乱有其远期价值,因而似乎与宪法的制订者截然相反,如果他的政治理论得到详尽阐述成为首尾一贯的体系,他本来确实有可能站到对立面。但是,他与当时保守思想家还有很多通常未为人注意到的共同点。在政治理论上,他与宪法制订者的分歧在于重点而不在于结构。他们主要担心的问题也是他所担心的问题。他并不认为政治体制可以万无一失地依赖个人的德行。他在1795年写给曼·佩奇的信中说,他不同意罗什富科们和蒙田们 [4] 的观点,即“15人中必有14人是无赖”。“但我向来认为无赖将占主要部分,而且认为此比例对于高阶层适用,对于那些高居于猪猡般群氓之上并总在钻营权力和利益者适用。”杰斐逊认为尤其不可救药的是上层而不是下层;但也正是他才会使用“愚民”和“猪猡般群氓”这样的字眼。 [5]
杰斐逊当然赞同平衡政府原则和人民必须受到制约的主张。他在自传中写道,“政府欲达到完善,其途径不在于统一或集中权力,而在于分散权力。”他于1776年为弗吉尼亚州起草了一个宪法,其中采用了制衡原则并要求选举人需有财产资格。 [6] 议会两院中只有下院由民选:参院由下院选出,州长也是这样选出,因而立法结构的三部分中有两部分是完全脱离公民的。5年后,他对弗吉尼亚州采纳的宪法(不是他起草的那一份)提出了批评,他最不满意的是其中缺乏制约:参院和众院相同之处太多,因为二者都是选民以同样方式选出的。“其所以要建立不同的立法部门,目的在于由不同利益集团或不同原则来施加影响。”他接着写道:
政府之一切权力,立法权、执法权及司法权,都归于立法机构。这种把这些权力集中于同一批人手中的情形正是暴政的要义。多人揽权的坏处并不比一人掌权小。173个暴君肯定同一个暴君一样暴虐。……他们虽由我们自己选出,但对我们并无多少裨益。我们奋争所求者决非民选专制的政府,我们所求的政府需以自由原则为基础,其权力需由几个行政机构分享并相互制衡,如此则无一可越其法律界限而不受其他机构的有效牵制。
完全可将这段论述视为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的正确理论。一个政府若无制约体制,不分权并加以制衡,就正是杰斐逊所指的那种暴政;掌权机构为人民所选,这一事实并不能缓和他的批评;这种不受制约的政府只是一种“民选的专制”。杰斐逊因而不同意简单的多数人统治,而是接受了政府中应有“不同利益集团或不同原则”之代表的观点。
这一切似乎颇接近于麦迪逊和亚当斯的理论。事实上,杰斐逊同二者并无极尖锐的分歧,因而没有对他们在制宪时期的保守论述提出过质疑。1788年,他在致麦迪逊的信中称赞《联邦主义者文集》是“对政府原则之最优秀阐述”。两年后,他在给外甥托马斯·曼·伦道夫推荐阅读著作时称赞洛克的著作“是目前最完善的书”,并说,“从理论到实践,没有一本书优于《联邦主义者文集》。”1787年,他对约翰·亚当斯说,他已读了亚当斯的《捍卫》一书,“极为满意,获益匪浅。此书对美国将有极大价值。我希望书中的学问及很强的判断力将使之成为我国新老政治家公认的基本原理。” [7]
杰斐逊在法国收到1787年联邦宪法的文本时,曾向亚当斯承认道,他起初对这种尝试很感吃惊,但很快就又镇静下来了。他告诉麦迪逊,他认为其中的优点很多,但强烈反对两点:一是没有权利法案(后收在最初的10项修正案中);二是总统可当选不止一届。最后他对这一宪法大表赞同:“这是一幅优秀的油画,唯某些笔触需略作修饰而已。”随着岁月的流逝,他对宪法的评价越来越高。
杰斐逊同麦迪逊或莫里斯一样憎恶城市暴民的意见——“干坏事的帮手,全面破坏国家自由的工具”——但他相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美国的土地对不满的穷人是敞开的,可将他们改造为殷实的农场主。他在首次就任总统的演说中说,美国的土地足够其人民维持“百代千代”!美国将成为一个农场主的国家,耕者有其田,他们将是独立的、有知识的,既不会盲动,又不会堕落。他必定认为,获得路易斯安那购买地将确保国家朝此方向发展。
因而,国家将是有产者的国家,未来也就建立在这个国家的有产阶级的基础上。杰斐逊强烈地倾向于一种观点:社会中的有产者是使政治心态稳定所必需的。1800年,他写信给一位朋友说,他一向赞成男子一概应有选举权;但这是他没有固执坚持的理论概念之一。他又说,“然而,我发现有一些极有声望的人士由于深信拥有一定财产为思想充分独立的必需而主张有产者方有选举权。”他于1776年起草的弗吉尼亚宪法要求选举人须为在农村完全拥有25英亩地产者,或在城市拥有1/4亩地产者,或必须是在选举的两年内均完税者。杰斐逊从未在任何地方试图推行过男子普选权。 [8]
杰斐逊民主观念的显著特征是它与当时农业的社会秩序的密切有机联系。可以说他认为一个有教养、有知识并且有自由的体制的农民的国家是最适合的民主共和国,但这样说似乎还不够,还应补充一点:他认为没有一种其他形式的社会能保证维持一个共和制政府。一个国家如果拥有很多大城市,制造业和商业极为发达并有人数众多的工人阶级,民众性共和主义即便并非完全无望也是可能性不大的。
当然,杰斐逊心目中完善社会的平衡十分单薄,因为他认为:工人阶级、商人、投机者都是不可靠的;城市“弊病多”;只有农场主才是可靠的善良之辈。他极不相信人性如何可以脱离田园耕种和不动产的真正的或“天然”的滋养。他究竟是否比约翰·亚当斯更坚信民主可与田园脱离?而现代工业资本主义的无情的进展使这一切都做到了:它使社会的五分之四脱离了土地,使人民同财产分离,使生活越来越建筑在杰斐逊可能会称之为“不自然”的基础上——简言之,现代工业资本主义逐渐掘空了杰斐逊农业型民主政治的实际内容。这一过程的最初阶段在杰斐逊的有生之年已经开始,而且,我们也将看到,他放弃了大部分农业主义偏见(正如他的思想务实而不教条一样),但并没有牺牲他的民主倾向。然而,他虽依恋他那人情味的民主观念,但并未给其留下所需的新的经济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