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体系(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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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题

思考我自己单纯是我自己,也就是说,是与一切不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分离开的。

解决

1)定理

我察觉我自己是我自己,是只有意志活动能力的。

解释

a) 我察觉我自己,这个我自己意味着什么?

引导人学会明确思考和理解自我概念的最容易的方式是这样的:我可以向他说,你要思考某个确定的对象,诸如你面前的墙壁,你使用的书桌,等等。毫无疑问,你在这样的思维中假定了一个思维者,而这个思维者就是你自己;你在这样的思维中直接意识到了你的思维。但所思考的对象应该不是思维者本身,也不等于思维者,而是某个与思维者对立的东西,你在这样的思维中同样直接意识到了这个对立的东西。这时,你要进而思考你自己。既然你在这么做,那么,你就不是像以前那样,在这样的思维中把思维者与所思考的对象对立起来;这两者不应当是两种东西,而是像你直接意识到了你自己那样,是同一个东西。由此可见,如果在思维中把思维者与所思考的对象当作同一个东西,就思考到了自我概念;反过来说,在这样一种思维中形成的东西就是自我概念。

可以把这个道理应用于我们当前的情况。说我察觉我自己,这会意味着,我把所察觉的东西假定为与我这个察觉者是一样的,所察觉的东西不应该是某种不同于察觉者本身的东西。

b) 我察觉我自己,这个察觉意味着什么?

所察觉的东西在这里是与我们自身创造的东西相反的;尤其是,察觉者应该是有察觉能力的,这就是说,在我从事于察觉活动时,除了单纯的把握活动,我没有意识到任何其他活动;但所把握的东西既不能由把握活动创造出来,也不能以某种方式被改变形态;它能不依赖于把握活动而确实存在,并且像它原来那样存在。它过去是在不被把握的条件下存在的,并且即使我没有把握它,它也依然会像它原来那样存在;我的把握活动对它完全是偶然的,丝毫没有改变它的本质。我觉得我自己在察觉活动中也是这样;察觉活动要涉及的仅仅是单纯意识事实的说明,而绝不是从真实性来看,即从最高思辨观点来看,会有怎样的情况。像我们已经很明确地指出的,给予知觉活动者的是某种东西。简言之,察觉者只能是被动的,在我们当前的情况下,某种东西能对他有强制作用,而他就承认这种东西是他自己。

c) 我察觉我自己有意志活动能力,我能察觉我自己只有意志活动能力,这意味着什么?

意志活动的意思被假定为已知的。这个概念绝不能有任何现实的解释,也绝不需要有任何现实的解释。每个人通过理智直观,都必定会在他内心意识到这个概念的意思是什么,并且他可以毫无困难地做到这一点。用那几个字表示的事实是这样的:我会意识到一种意志活动。我在这种意志活动中联想到某种持久的、不依赖于我的意识而存在的东西,它在这种意志活动中应该是意志活动的主体,它应该具有这种意志,应该在自己之内包含这种意志。(我们这里谈的,不是怎么能联想到这样一个实体,不是这个实体存在的根据是什么,而只是出现了这个实体;每个人通过自己的自我观察,都必定会对此深信不疑。)我说,我会意识到这种意志活动,会知觉到这种意志活动。这种意识,这种知觉,同样也是我会意识到的,并且也同样与一个实体有联系。这个有意识活动的实体对我来说,也正是有意志活动的实体;因此,我察觉我自己是意志活动的主体,或者说,我察觉我自己有意志活动能力。

我察觉我自己只有意志活动能力。我不能直接知觉到那个实体。实体性的东西根本不是知觉的对象,而是仅仅在所知觉的东西上联想到的。不过,我能直接知觉到某种必定属于实体的表现的东西。被认为直接属于那个实体的表现共有两类,一类是思维活动(广义地说,即表象活动和一般意识),一类是意志活动。前者在原初直接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种新的特殊意识的客体,而是意识本身。只有它指向另一客观东西,与这种东西相对立,它才在这种对立本身成为客观的。所以,作为那个实体在原初的客观表现剩下的就只是后者,即意志活动;这种活动也始终总是单纯客观的,本身绝不是思维活动,而始终仅仅是所思考的自动性或自我活动的表现。简言之,我原初认为我自己仅仅具有的表现是意志活动;只有在我意识到这样一种活动的条件下,我才意识到我自己。

总而言之,上述定理的含义就是这样。

证明

说明 这个证明已经在拙著《自然法权基础》里作过2。尽管如此,我们在此也不略去它,而是要撇开那里用过的措辞和说法,重新把它作出来。因为我们在不同的时间,从不同的方面陈述同一个真理,会使作者和读者获得很多明确的认识。

首先,这个证明是以自我概念为根据。关于这个概念的意义,我们刚才已经通过它的起源或发生指出来了。人在思考他自己时,确实是以我们指出的那种方式做的,反过来说,用这种做法给他产生的,无非是对他自己的想法;这是每个人必定都会在他自己之内察觉的,而绝不可能让人给他就此作出任何特别的证明。其次,这个证明是以意识中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原始对立的必然性为根据。在一切思维中都有一个被思考的东西,而它并不是思维本身;在一切意识中都有某个东西,它是人们意识到的,而不是意识本身。这个论断的真理性是每个人必定都会在对自己的做法的自我直观中察觉到的,而不可能让人用概念给它予以证明。诚然,人们后来会在思维中意识到他的思维本身,即意识到他的作为行动的思维,在这个限度内把它当作自己的客体,并且达到这种意识的敏捷灵巧和天然倾向是哲学的天才;没有这种天才,就没有一个人能理解先验哲学的意义。但是,甚至这种事情之所以可能,也仅仅是由于人们不知不觉地认为单纯被思考的东西给那种思维奠定了基础,尽管这种东西极其不确定,也不过是客体的一般形式而已;因为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人们才能真正思考一种思维。最后,这个证明是以原始客观东西的这样一个特点为根据,即这种东西应该是某种不依赖于思维而存在的东西,因而是某种实在的、自为地通过自身而持续存在的东西。通过内部直观,大家也对此必然会深信不疑;客观东西与主观东西的这种关系尽管在知识学里显然应该加以研讨,但绝不可能用知识学中的那些通过自我观察才成为可能的概念得到证明。

这个证明可以这样来进行:自我的特点在于,行动者与行动的对象是同一个东西。像我们刚才看到的,如果所思考的是自我,情况就是如此。只有所思考的东西与思维者是同一个东西,所思考的东西才被视为我自己。

但是,思维现在在这里可以完全不参与其事。既然所思考的东西与思维者是同一的,思维者当然是我自己;但是,按现在制定的定理来说,所思考的东西,即单纯自为的完全不以思维为转移的客观东西,必定是自我,并且必定被承认为自我,因为它必定是作为自我被察觉的

由此可见,在所思考的东西本身的范围内,即在它只能成为客观东西,绝不能成为主观东西,因而是原始的客观东西的范围内,必然会有行动的主体与行动的客体的一种同一性,所以,我说过,它只能是客体,因而只能是一种对于它自身的实在行动,也就是说,它不像理想活动那样是一种对于它自身的单纯直观,而是它自身对于它自身的一种实在的自我规定。但这样一种自我规定只是意志活动;反过来说,我们只是这样思考意志活动的。所以,“察觉我自己”这个命题就与那个“察觉我自己有意志活动能力”的命题是绝对相同的;这仅仅是说,我在察觉我自己有意志活动能力时,必然察觉我自己;我在察觉我自己时,必然察觉我有意志活动能力

附论

大家可以看出,要根据现在业已证明的命题“我在察觉我自己时,必然察觉我自己有意志活动能力”,用直言的方式阐明某些东西,则必须先有另一个命题,即“我必然察觉我自己,必然意识到我自己”。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的确没有证明这种自我意识是事实,因为它作为事实是直接的,但在它与其他一切意识的联系中,却证明它是与其他一切意识相互制约的3。所以,现在业已证明的命题和从这个命题进一步推导出来的一切东西就既是自我意识的必然结果,也是自我意识的必然条件。关于这个命题及其一切结果,我们可以说,既然我是我,或我意识到我自己,那么,这种东西或那种东西就对我是确实的,是必然在我之内并且为我自己存在的。于是,在这里由我们制定的伦理学科学就与全部哲学都是牢固地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上的。

2)但是,意志活动本身只有在认为有一个与自我不同的东西的前提下才是可以思议的。

显然在哲学抽象中,我们可以谈一种一般的意志活动——这种活动正因为处于哲学抽象中,所以是不确定的——但是,像这里所要求的一切真正可以知觉的意志活动却必然是一种确定的意志活动,它希求的是某种东西。而希求某种东西,就意味着:要求一个在意志活动中仅仅被设想为可能的确定的客体(因为否则,它就不是被希求的,而是被知觉的)成为经验的真正对象;这个要求显然把这个确定的客体置于我们之外。所以,在一切意志活动中都包含着对于在我们之外的客体的假定,并且在意志活动的概念中设想的是某种并非我们自己的东西。

不仅如此,而且在意志活动中假定我们之外的某种东西的可能性在我们之内是以关于一般“在我们之外”的东西的概念为前提,而这个概念又只有通过经验才是可能的。但这种经验同样是我们自己与我们之外的某种东西的联系。换句话说,我希求的绝不是某种别的东西,而只能是被认为确实存在于我之外的客体的形态变化。所以,我的一切意志活动都是由那种对我之外的客体的知觉制约的;在意志活动中,我不能像我自在自为地存在那样知觉我自己,而只能像我在与我之外的物的某种联系中生成那样知觉我自己。

3)因此,为了察觉我的真正本质,我必须在意志活动中撇开这种外在的东西。在撇开这种东西之后剩下的,就是我的纯粹存在。

现在提出的这个论断是从以上所述的那些命题直接得出的结论。唯独还需要研究的是在撇开那种东西之后会剩下的东西。意志活动本身是一种首要的、绝对和唯独在其自身之内有其根据的东西。关于这个只能从反面加以理解和解释(因为一种首要的东西无非是指一种不是由任何其他东西推导出来的东西,一种以其自身为根据的东西无非是指一种不以任何其他东西为根据的东西)并且在此作为一切东西的依据的概念,我们想阐述得更清楚一些。一切有依存性的、由另一个东西制约的和以另一个东西为根据的东西,就它们是这样的东西而言,也可以通过对它们的根据的认识,间接地加以认识。例如,当一个球体由一个冲力推动起来时,我当然能直接看到它在运动,知觉到它的出发点、停止点以及运动速度;只要我知道这个球体原来所处的条件,我不凭任何直接的知觉,也能根据那个把它推动起来的力量,推论出它的出发点、停止点以及运动速度。因此,球体的运动就被视为某种有依存性的、派生的东西。所以,一个首要的、以其自身为根据的东西的性状必定在于,它绝对不能通过另一个东西,间接加以认识,而是只能通过其自身,直接加以认识。它是按其本然存在的,因为它就是如此。

由此可见,就意志活动是一种首要的、绝对的东西而言,它全然不能根据自我之外的某物的影响加以解释,而只能根据自我本身加以解释;可以说,在撇开一切外在东西之后剩下的正是它的这种绝对性

说明 在我们解释的意义上的意志活动会表现为绝对的,这是一件意识事实;每个人都能在其自身之内察觉它,我们不能从外部给任何不了解它的人提出对它的证明。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种现象不必进一步加以解释和推导;如果加以解释和推导,由此表现出来的绝对性就会进一步得到解释,而不再是绝对性,并且它的现象也会变为假象;这个结论否定的,恰好是一件显然也会表现出来的意识事实,那就是一些确定的事物虽然不依赖于我们而存在于空间和时间里,但这种现象毕竟在先验哲学中进一步得到了解释。(而没有变为假象,至于其理由何在,这里不加列论。)诚然,没有一个人能用某种别的东西,对意志活动作出这样的解释,也不能为了这个目的而提供某种容易理解的词汇;但是,如果他主张意志活动在我们之外具有我们显然无法理解的根据,那么,这种主张虽然没有丝毫的立论根据,但是也不存在任何驳倒它的合理论据。如果有人现在终于下定决心,不进一步解释这种现象,而把它视为绝对不可解释的,即视为真理,视为我们的统一的真理,一切其他真理都必须按照这种真理加以评判,而且我们的全部哲学都恰恰基于这种决断,那么,这便不是按照理论见解进行的,而是按照实践兴趣进行的。我希望自己是独立的,所以我把我自己视为独立的。而这样一种以愿为真的做法就是信仰。因此,我们的哲学是以一种信仰为出发点,并且知道这一点。甚至那种作出同样的论断的独断论,如果它是彻底的,也同样是以一种信仰(对于自在之物的信仰)为出发点,只不过它通常不知道这一点罢了。(参看拙著《知识学新说》“导论”,载《哲学评论》第v卷,第23页4。)有人按我们的体系把自己定为他自己的哲学的基础,所以,他的哲学在那种不能这么做的人看来就显得是没有基础的;但是,他可以预先向这种人保证,如果他不设法建立这样的基础,或不打算满足于这样的基础,他就在其他地方也不会找到任何基础。我们的哲学有必要公开承认这件事情,以便能终于打消一种无理的要求,即从外部向人们指明他们必须在其自身之内创造的东西。

那么,意志活动中的这个绝对的东西是怎样加以设想的呢?

意志概念在它在这里必须保持的抽象性上也许是全部哲学中最难理解的概念,但是,既然这里需要制定的全部科学实际上只需研究它的进一步的规定,那么,它无疑将会获得最大的明晰性。为了让人一开始就能设想这个概念中的某种内容,我们要举一个事例,着手对它的研讨。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受压的钢弹簧。它无疑有一种把压它的物体反弹回去的努力,所以这种努力在它之内是向外进行的。这可以说是关于作为理性存在者的状态的现实意志活动的一个比喻,但我在这里不谈这个问题。我们的问题在于,这种努力作为钢弹簧的真正确定的表现,究竟是以什么东西为其首要根据(我说的不是条件)呢?无疑是钢弹簧对它自身的一种内在作用,一种自我规定。但在它之外的那个压它的物体,并不真正包含着自己受到反作用的根据。可以说,这种自我规定就是在理性存在者中属于单纯意志活动的东西。假如钢弹簧能直观它自身,那么,在它之内就会从作用与反作用这两个环节产生出对于反弹那个压它的物体的意志活动的意识。不过,我所指明的这一切只有在一种压力确实从外部作用于它的条件下,才会是可能的。同样,根据以上的论证来说,理性存在者如果不与其自身之外的某种东西处于相互作用(因为理性存在者就是这么表现出来的)中,就不可能规定自己去从事一种真正的意志活动。在这里,我不必谈这个问题,所以,我们正像不谈前一个环节一样,也不谈最后指明的环节。如果我再回到这个事例上来,全然撇开外来压力,那就毕竟会剩下某种总能据以设想钢弹簧本身的东西。这种剩下的东西是什么呢?显然是我判定钢弹簧一俟受到压力,就会对压力作出反抗的努力的依据,因此,是它规定自己作出反抗的努力的一种固有的内在趋势,而这种趋势是它的弹性的真正本质,并且在出现它表现自己的条件时,是它的一切现象的一种不能进一步加以解释的最后根据。钢弹簧的这种原始趋势与理性存在者的同一种原始趋势的差别是很重要的,我们将在以下的研究中予以说明。

我们过去是怎样分析用这个事例提出的概念的,我们现在也必须怎样分析用意志活动理解的自我。

首先,这个课题就其形式而言,在于把具有所要求的抽象性的自我设想为一种持续存在的、固定的东西;由此可知,据以理解和表征自我的想必是一种持久的、本质的东西。自我的种种表现和现象能够发生变化,因为自我表现自己的各项条件是变化的;但是,在所有这些条件下能把自己表现出来的东西却永远是相同的。(熟悉先验哲学的精神,就会假定,对持续存在的东西所作的这种思考本身是以我们的思维规律为依据的,因此,在这里加以探索的只是自为自我的本质,而不是作为自在之物的自在自我的本质。)

其次,就这个课题的内容而言,需要加以设想的东西应该是一种绝对的意志活动(一切意志活动都是绝对的)的根据。这种东西是什么呢?每个人必定从开始就与我们一起,确实设想过所要求的东西,确实对它做过预先规定的抽象,并且目前在内心里直观自己,看会给自己留下的是什么,自己还在一直思考的是什么。只有这样,他才可能获得预期的认识。名称并不能说明任何东西,因为整个这一概念迄今几乎都没有被考虑过,更不要说予以命名了。但为了使这个概念能有一个名称,我们拟将我们业已理解的东西称为达到绝对者的绝对趋势,或绝对不能由这个概念之外的某种东西确定的趋势,或不受任何外来的推动而绝对自己规定自己的趋势。这种东西不仅是单纯的力量能力——因为能力绝不是现实的东西——而且是我们为了能把现实性纳入我们的思维序列而在有现实性以前思考的东西;但我们在这里要思考的东西应该是某种现实的、构成自我的本质的东西,而在此种思考中也包含着能力概念。从这方面来看,这种东西在涉及那种只有在既定客体的条件下方才可能的现实表现时,就是表现的能力。这种东西也不像我们在以钢弹簧为例时能给弹性的根据命名那样,是一种冲动,因为冲动在出现其发生效用的条件时必然是以一种在内容方面确定的方式发生作用的。在这一个阶段,我们还对自我毫无所知,并且也不应该通过匆忙作出的规定而抢到未来的研究之前。

结论

自我的那种使它与一切在它之外的东西区别开的本质特点,在于一种为了独立而达到独立的趋势,这种趋势就是在自在自为的自我与它之外的东西毫无联系而被思考时加以思考的东西。

说明

大家不要忘记,自我在这里仅仅被看作客体,而不是被看作一般自我。在把自我视为一般自我的前提下,我们制定的定理会是完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