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规范(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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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定律一词及其意义

定律(law)一词首先使读者回想起国家公布的行为规则,并在或多或少严重的惩罚下针对它的某一阶层的公民强行实施这些规则。英国最负盛名的法理学作家奥斯丁 [3] ,在他的众所周知的著作中用十分大的篇幅致力于讨论(law)这个词的意义,他评论道:

“法在该词的字面意义被使用时的最一般和最综合的概念上,可以说是具有凌驾于理智人之上的权力的理智人为指导理智人而制定的准则。”

他进而继续观察到,哪里有这样的规则,哪里就有命令,而哪里有命令,哪里就有相应的责任。从这一立场出发,他着手讨论各种类型的法,诸如民法、道德法和神法。人们将立即看到,在奥斯丁的法之定义中,没有为科学意义上的法则(law)留下余地。他本人承认这一点,因为他写道:

“除了包含在法一词字面概念中的、通过密切的和显著的类比虽则不合适地称为法的各种各样的规则以外,法一词还有诸多应用,这些应用都依靠微弱的类比,只不过是隐喻的或象征的。当我们谈论低等动物所奉行的,植物的生长或衰败所遵守的,决定无生命的物体或质团的运动的,情况就是这样。因为在那里没有理智,或者理智太狭窄而无法得到理性的名称,从而狭窄得无法设想法的意图,所以在那里就没有法能够起作用的或者责任能够激发或遏制的意志。可是,由于一个名词作为隐喻公然被误用,从而法学和道德领域因混乱不堪的推测而被弄得泛滥成灾。”

现在,奥斯丁绝对正确地强调一词在科学中的使用和在法理学中的使用之间的重大差别。在此毋庸置疑,同一名词对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的使用导致了众多的混乱。但是,在一方面,如果法一词的科学意义公然误用到法理学和道德领域,因“混乱不堪的推测”而把这两个领域弄得泛滥成灾的话,那么在另一方面同样可以确定,该词的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的误用同样有害于科学领域的清晰思考。奥斯丁在写上述段落时,也许考虑到像黑格尔的《法哲学》这样的著作,我们在这些著作中发现,科学定律的持久的和绝对的特征被用来建立绝对的、以某种方式在人类制度中实现它自身的民法和道德法体系。对于一旦在它的自然选择的特殊因素中彻底把握了进化原理的心智来说,任何给定的社会在一个特定的时期的民法和道德法都是作为那个社会和邻接社会之间的生存斗争的最终结果而出现的。一个共同体在任何时期的民法和道德法法典平均来说是最适合于它目前的需要、最适应它现在的稳定性的法典。它们是可塑的,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社会条件的发展和变化而改变。是合法的东西,就是特定社会在特定时期的法律不禁止的东西,是道德的东西,就是有助于特定社会在特定时期的福利的东西。我们都充分了解民法的连续改变;事实上,我们保持着它的重要的本体即所谓的议会,它的主要功能是修正和改写我们的法律,从而使这些法律在每个时期最适宜于在生存斗争中帮助共同体。关于道德法的变化,我们也许较少意识到,但是它们没有一个是较少现实性的。在某一时期,在这个或那个社会的发展中,几乎不存在不是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有许多问题,我们对它们的道德判断是与我们祖辈的道德判断截然不同的。我认为,正是民法和道德法随时代和共同体的相对性或可变性,才导致奥斯丁在某种程度上强烈地谈论把这样的法与在科学的绝对意义上的法则混淆起来的推测。法律或道德意义上的法只对个人或个人的共同体适用,它能被修正或废除。科学的法则在结果上将被视为对所有正常的人都成立,只要他们的知觉能力和推理能力依然没有实质性的变更。这两种观念的混淆,是由在自然法和精神世界或道德世界的法之间寻找类比的“混乱不堪的推测”产生的。

现在,如果我们发现两个绝然不同的观念不幸地具有同一名称,那么为了避免混乱,我们应该给它们之一重新命名,或者不这样的话,我们应该在一切场合完全确信,我们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该名称的。因此,在第一章,为了避免法一词的双重意义,当我在科学上讲到它时,我尽力用下述那样的短语代替它:“概述事实群之间的关系之简要的陈述或公式”。倘若可能的话,实际上最好采用神学家和数学家已经使用的术语公式,用它代替科学定律或自然定律。但是,后一术语已如此植根于我们的语言,以至于现在的确很难代替它。此外,假如法一词只在一种意义上被使用,那么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是科学家而不是法理学家必须放弃他对该词的权利呢?法理学家说,在历史上他们对该词拥有古老的所有权——民法早就存在于科学定律之前。在某种意义上这完全为真,因为编纂生活在共同体中的人的行为之法律的最早尝试比任何有意识地认识科学定律都要在先。现在,这直接导致我们进行十分重要的区分,要是忽略了这一区分,便成为众多混乱之源。法在它得到表达和认识之前存在吗?按照奥斯丁的观点,法在法理学的意义上肯定不是在此之前存在,因为这样的法包含着“命令”和“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表达和认识。那么,对于科学定律,我们必须说些什么呢,它实际上在人们表达它之前存在吗?当这个词未与人的心智结合时,它有任何意义吗?我认为我们必须确定地对这两个问题回答“否”,我相信仔细领会第二章的读者将会立即看到这一陈述的根据。科学定律是与由人的知觉和推理能力形成的知觉和概念关联的;除非与这些东西结合,否则它是无意义的;它是某些感知和概念群的关系和顺序的概要简明的表达,只有当人阐明它时,它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