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合法推理的准则
我们在这里不能更充分地讨论信仰 [13] 和合法推理的限度。不过,当我们在第四章考虑因果性和概率时,我们将在某种程度上重返这个论题。但是,如果读者如此期望在斯坦利·杰文斯的《科学原理》或在克利福德的论《信仰的伦理学》的文章中进一步追求该论题的话,那就不可以在没有什么帮助的情况下用少数几个说明性的评论陈述合法推理的某些准则,而把读者撇开。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在我们的语言中,信仰一词的使用正在变化:先前它表示依据某一外部权威被视为某种确定的和确凿的东西;现在,它日益增长地表示依据与概率或多或少充分协调给予一个陈述的信任。 [14]
用法的变化标志着确信的基础从未批判的信仰向被权衡的概率逐渐转移。我们已涉及的准则如下:
1. 在不可能运用人的理性的地方,也就是不可能批判和研究的地方,信仰在此处不仅是无益的,而且是反社会的。
于是,信仰被视为知识的附属物:在需要决断的场合被视为行动的向导,其概率不像相对于知识那样是压倒之势的。在我们不能推理的领域去信仰是反社会的,因为共同经验表明,这样的信仰损害在我们能够推理的领域中的行为。
2. 只有当推理是从已知的事物到在类似环境中具有相似性质的未知事物时,我们才可以推断我们无法用直接感觉经验证实的东西。
因此,我们不能推断在有限意识的物理环境之外的“无限的”意识;我们不能推断月球上的人,不管月中人与我们自己在本性上多么相像,因为月球上的物理环境不像我们在此处找到的人所处的环境,如此等等。
3. 我们可以推断传说之真,当它的内容与人们目前的经验具有相似的特性和连续性时,当存在着合理的根据假定它的源泉在于人们了解事实并报告他们了解的东西时。威灵顿(Wellington)和布吕歇尔(Blücher)打胜了滑铁卢战役,这个传说满足必要的条件,而卡尔大帝和蝰蛇的奇迹则不满足无论哪个条件。
4. 虽然在微小的生活行动中,在迅速作决定是重要的场合,在微弱的证据上推断和在很小的概率权衡上信仰是合理的,但是把建立在不充足的证据基础上的信仰作为行为的持久标准,也是违背社会的真正利益的。
这个准则暗示,接受基于不充分证据的信仰作为行为的惯常指导,必然导致对个人在重要的生活决定方面的责任缺乏恰当的领悟。我们没有权利在七时相信,出租马车八时将在停车场上,即使我在八时半赶火车对其他事情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