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国民所得大小的变化
第1节
一国的经济福利与该国的国民所得的大小是密切相关的,经济福利的变化与国民所得的变化也是密切相关的。我们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了解这些联系的性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基本准备工作是要形成一个清楚的概念,国民所得大小的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了方便起见,我们首先假定,我们所要研究的那一团体的国民所得的大小保持不变。
第2节
国民所得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在任何时候它都包括在该时期形成的这样或那样的商品和服务的结合体。因为它是一种客观事物,如果能够的话,我们自然希望能够参照某些客观存在的实物单位,而不必顾及人们对包含于其中的某些物品的心理态度,来界定国民所得大小的变化。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认为公众偏好的变化不可能对国民所得的大小产生影响。显然,公众偏好的变化可以通过导致构成国民所得的客观因素的变化来对其产生影响。我的意思只是说,假设构成国民所得的那些客观因素为已知,那么,其大小只取决于这些客观因素,公众偏好的变化对它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是每一个人从直觉上希望采用的观点。
第3节
如果国民所得仅由单一商品构成,那么,对其大小变化的界定就不会存在任何困难了。所有的人都一致同意,国民所得的增加,将意味着这种商品单位数量的增加,国民所得的减少,将意味着这种商品单位数量的减少。同样,如果国民所得由许多不同的商品构成,但所有这些商品的数量总是按相同的比例变化,那么,对其变化进行界定也不会存在什么困难。国民所得在任一时间都是由一定数量的复合单位构成的,每一复合体都由一定数量的每一种商品组成,国民所得的增加和减少均意味着这些复合单位的数量的增加和减少。
第4节
如果国民所得由许多不同种类的物品构成,而它们之间的比例又不是固定的,但某种预先确立的和谐使当任何物品的数量的增加的同时另一种物品的数量减少这种情况成为可能,我们就不再能说,一个时刻的国民所得由这样一个单位数量构成,而另一个时刻的国民所得由那样一个单位数量构成。但我们仍然总是可以通过实质性的关系,确定某一时刻的国民所得比另一时刻的国民所得是多还是少:对许多目的而言,我们需要的正是如此。
第5节
但在实际生活中,国民所得由多种不同的物品构成,其中某些物品的数量在同一时间内可能增加,而另一些物品的数量则可能减少。在这些情况下,就没有任何直接的方法可以通过实质性的关系来确定一个时期的国民所得是否比另一个时期的国民所得大或者小;因此,有必要沿着其他的路线寻找一个定义。显然,所选择的定义必须如此:假设国民所得仅由一种物品构成,因此,我们永远可以说,这种物品数量的增加,就是国民所得的增加。与此不相容的定义就是悖论。从这点出发,我们将作如下说明:假设一个人其偏好不变,如果在时期II中增加的物品比在时期II中取出的物品更加需要,我们就说,他在时期II中的国民所得比他在时期I中的国民所得大。对(一定数量的)一群人而言,假设其偏好不变且他们中间购买力的分布也不变,如果增加到时期II中的物品,这群人为保留这些物品,愿意比在时期II中为保留这些被取出的物品,支付更多的货币,我们就说,时期II的国民所得比时期I的国民所得大。这个定义避免了混乱。生产技术不管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即使生产一种东西成本更高一些,生产另一种东西成本更低一些,即使有可能生产某些全新的东西,并同时不可能再制造出以前曾经制造过的某些物品——关于国民所得内容的任何变化对国民所得大小的影响,可能只能得到一个,也只能得到一个结论。既然如此,如果偏好和购买力分布确实不变,那么,对这种定义方法的优点,就不会有什么反对意见了,采用这一定义就是很自然和再明显不过的事了。
第6节
但事实上,偏好和购买力的分布两者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后果是,我们的定义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一个至少从表面上看来是一个非常矛盾的结果。例如,在时期I,偏好是这样,在时期II,偏好就发生变化了;在时期I,国民所得是集合体C1,而在时期II,就变成了C2. 两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具有时期I偏好的团体,对在时期II增加的物品比在时期II减少的物品,愿意支付较少的货币;而具有时期II偏好的(人数相等的)团体则对在时期II增加的物品比对在时期II减少的物品,愿意支付更多的货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定义既使C2小于C1,也使C2大于C1,显然这是非常自相矛盾的。惟一能摆脱这种尴尬情况的就是承认,在这些情况下从绝对意义上谈论国民所得的增加或减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从时期I偏好的观点看,国民所得减少,而从时期II偏好的观点看,国民所得增加,仅此而已,没有其他更多的意义。 [58] 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当购买力分布在时期I和时期II之间变化时,可能出现同样的矛盾,也可能迫使我们得出同样的结论。在这里,我们只能再一次从时期I分布的观点,或从时期II分布的观点,谈论国民所得大小的增加(或减少):我们不能从任何绝对的意义上谈论增加或减少。 [59]
第7节
因此,我们面对着一个令人十分尴尬的事实:在国民所得的结构上,很可能存在某种变化,对这种变化,我们不可能从绝对的意义上说它们是增加或是减少。显然,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反对导致这一结果的定义。另一方面,如果时期I和时期II之间的偏好或购买力分布已发生变化,从时期I的观点看,构成向上(或向下)的同样多的百分比变化的国民所得的改变,从时期II的观点看将成相同的百分比变化,那么,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通常它还将构成从时期II的观点看的同方向的变化。总之,从两种观点看,大部分原因都会增加国民所得,或从两种观点看,大部分原因都会减少国民所得。因此,用不着累赘地或复杂地参考那两种观点,通常我们就可以说,某种已知的原因,既可以增加或不增加国民所得的大小。所以,我们定义中的缺陷,并不是致命的缺陷。此外,对其他任何定义作进一步思考,也不能表明它们甚至就更没有缺陷。因此,不管以前我们说过什么,为了本书的目的,我建议对一定人数的国民所得的大小的增加作如下界定。如果时期II的偏好与时期I流行的偏好相同,而且,如果购买力的分布也与时期I的购买力分布相同,那个团体为保留在时期II增加的物品所愿意支付的货币,较为保留在时期II被取出的物品所愿意的货币更多,那么,从时期I的观点看,国民所得的增加是其内容的一种变化。撇开在第2章所讨论的当已经得到所想要的东西所导致的欲望和满足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另一种形式对以上定义作如下说明。如果时期II的偏好与时期I流行的偏好相同,而且,如果购买力的分布也与时期I的购买力分布相同,由在时期II所增加的物品所导致的(以货币测度的)经济满足比由于从时期II被取出的物品所导致的(以货币测度的)经济满足大,那么,从时期I的观点看,对特定人数的团体来说,国民所得的增加是其内容的变化。从时期II的观点看,国民所得的增加可以完全类似的方法予以界定。从绝对的观点看,国民所得的增加从以上两种观点看,是一种构成增加的变化。在两种国民所得中,当从一个时期的观点看,一种国民所得较大,而从另一个时期的观点看,另一种国民所得较大,那么,从绝对的观点看,这两种国民所得是不能加以比较的。
第8节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涉及的是包含有相同人数的团体。因为,在大小不同的团体之间,对其国民所得进行直接比较几乎没有什么用。但我们可以设想,按所要求的比例在大团体中减去一定的人数——各阶级均相同对待——以使大团体人数和小团体人数相等,并按相同的比例,减少其货币收入。于是,如此获得的大团体的国民所得,便可以按照前面的分析思路,同小团体的国民所得进行比较了。其结果是原来这两个团体人均国民所得的粗略比较。
[1] 当我们试图按照以上定义比较两个国家的国民所得的大小时,会出现完全类似的困难。因此,如果具有德国偏好的德国人,被给予英国的国民所得,他们可能会比从前得到较少的经济满足;同时,如果具有英国偏好的英国人,被给予德国的国民所得,他们也会比从前得到较少的经济满足。在这些情况下,所建议采用的定义会迫使我们既说(从英国的观点看)英国的国民所得大于德国的国民所得,又说(从德国的观点看)德国的国民所得也大于英国的国民所得。还可以补充说明一下,虽然这点并不是严格相关的,两国人民之间相对偏好的差别有时,虽然并不总是,可以通过统计方法查明。例如,虽然羊肉比猪肉便宜,但德国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不吃羊肉,而英国人则乐意食用羊肉。其次,德国人吃黑面包,而英国人吃白面包。我们知道,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仅仅是因为黑面包在德国相对来说便宜一些,也不是德国人比英国人穷,因为如果仅仅是由于便宜而使德国人消费黑面包,那么,大概白面包在有钱的德国人中应该有较高的消费了。但并没有发现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德国人偏爱黑面包,而不是全麦粉面包,他们和英国人的口味不同。
[2] 参考鲍利博士的说明:“包含在收入中的价值是交换价值,它不仅依赖于我们所说的商品或服务,而且也依赖于社会全体的收入和购买的全部复合体……。因此,对全部国民收入进行数值测度,依赖于收入的分配,并随着收入分配的变化而变化”(《社会现象的测度》,第207~208页)。也可参见斯坦普,《英国的收入和财产》,第419~4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