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现在进而谈黑格尔的国家观,首先要就如下几点加以批判:
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67] 这就是说,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体现,这抹杀了剥削阶级的国家是残酷地剥削本国人民、侵略压迫他国和其他民族的机器的大量事实。这种唯心主义的国家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认国家为阶级统治的机关、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的看法是根本相反的。
二、“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68] 这就是说,国家是独立自存、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照这样说来,资产阶级国家也是神圣的东西,资产阶级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和工具,也是不应该打破、推翻的东西,从而国家也就是永不会消亡的东西。很显然,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其目的在合理化、神圣化、永恒化资产阶级国家机器。
三、“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69] 这就是说,个人如果脱离国家,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他就失掉了“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换言之,他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后来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根据此说来反对天赋人权说,认为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就没有人权。这种为法西斯统治辩护的理论,都是导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观。
在谈到国家制度时,黑格尔从拥护君主立宪制度的保守立场和唯心辩证法三一格式出发,把孟德斯鸠所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的民主思想,予以加工改造成王权(单一)、行政权(特殊)和立法权(普遍)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他把司法划归行政范围,特赋予君权以独特重要的地位。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中的君主正是逻辑上的“绝对理念”,宗教上的“上帝”的体现。逻辑理念包含有单一、特殊、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而国家制度既是逻辑理念的体现,所以也应包含君主权(表示单一)、行政权(表示特殊)和立法权(表示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这样的国家制度就是他要论证的君主立宪制。这正如马克思所批判那样:“国家制度的理性是抽象的逻辑,……不是思想适应于国家的本性,而是国家适应于现成的思想。” [70] 这就是反对黑格尔把《法哲学》作为逻辑学的应用和体现。
黑格尔关于王权的理论完全是“朕即国家”说的逻辑的加工。他认为王权是“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 [71] 王权因而成为黑格尔设计的政治制度中的主要环节。
他强调王权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这显然以从主观出发的唯心主义为基础的。他看不到人民的意志、群众的意志,也看不见时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只好满足于把国家大事的最后裁决,寄托在君主个人意志的主观性上。他说,古代决定国家大事,常常采取求神谕、占卜的办法,这是缺乏主观性的,因此王权的决断就比神谕或占卜高明,因为它有了能体现现代精神的“主观性”。所以他认为君主的决断是最高的,最后的,是“没有根据的”,这就是说,他不提供理由和论证的。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却以一个非理性的、无根据的王权的主观性为根本。他认为国家的大臣或谘议机关应该提供材料、提供意见,展开辩论,为了使辩论不致相持不下,最后由君王作出主观性的最后决断(类似封建帝王的所谓“宸衷独断”),这样廷争停止,一律服从王权。他所谓君王的决断并不是基于总结群众的意见,并予提高,而是基于个人独特的武断。最妙的是,黑格尔说,如果君王的决断作错了,君王不负错误的责任,因为“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则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 [72] 他为了照顾君王的面子或尊严,片面地以咨议的机关和人员为替罪的羔羊,竟得出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对他的决断不负责任的离奇结论!
黑格尔主张君主世袭制,他认为君主世袭不单是可以“预防王位出缺时,发生派系的倾轧”,主要的哲学理由是,由于君主的来源是“没有根据的直接性”,是不能用选举的方法产生的。他说:“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 [73]
黑格尔特别强调君主有“赦免罪犯的权力”。在宗教上,上帝“可以在精神上化有罪为无罪”,而“在尘世中”,“只有这个主宰一切的权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 [74] 这足见,他用上帝在宗教中的地位来比拟君主在政治上的地位,因而赋予政治以马克思所谓“精神的芳香”,这就是替剥削的统治者擦粉。君主有任免大臣的权力,本来就是这样的,但是黑格尔为了神秘化君主的这种特权,强调君主最后决断的主观性,他偏说,“任免负责这些事务的人员〔指国家最高咨议机关及其成员〕是君主无限任性的特权”。 [75] 君主一般都有颁布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权力。然而黑格尔偏要说,“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从主观方面说,就是君主的良心”。 [76] 这就把法律制度放在君主主观任性的基础上。
批判黑格尔论王权的章节特别重要,因为这不仅表明了他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尊君思想,也足以表明他的理性主义、泛逻辑主义的体系原来建筑在非理性的、无根据的、非逻辑的、任性的最后的主观性之上。谨记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王权说的批评是有教益的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任性就是王权”或“王权就是任性”; [77] 又说:“黑格尔力图在这里把君主说成真正的‘神人’,说成理念的真正化身。” [78] 因为黑格尔自己也说:“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 [79] 国家是“神〔上帝〕自身在地上的行进”, [80] 很显然,君主就是精神、上帝在地上、在国家中的化身。
王权属于政治制度中单一性环节,而行政权即属于特殊性环节。行政权使特殊从属于普遍,也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亦即“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黑格尔论行政权的主要之点在于主张“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 [81] 这一点得到马克思的好评说:“黑格尔的独到之处只在于他使行政、警察、审判三权协调一致,而通常总是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成对立的东西。” [82]
黑格尔谈到国家行政人才的选拔问题,他认为“个人之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身来决定”(像君主那样),而是依靠“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才能”来决定。这种对有知识和才能之人的选拔,一方面满足国家对行政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担任公职,献身于国家事务。黑格尔承认担任公职所需的知识和才能并不是像在艺术里那样基于天才,例如一个大艺术家、演员、歌手有其独特的天才,他的职务是不能随便代替更换的,而在选拔公职人才方面黑格尔认为则有其主观性与偶然性的一面,由于有才能、知识的人很多,国家的官职较少,任命选拔时不可能得到绝对准确、公平。为了解决争职位问题,黑格尔煞费苦心又抬出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主宰一切的国家权力的特权” [83] 来解决困难。他最后还是归到君主的主观任性来裁决,再也找不到其他合理的办法。
黑格尔强调“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也就是说,不是雇佣关系,而有其伦理和精神的意义。因为替公家服务是“内在的东西”,是有其“自在自为的价值”的,或者说是公民自己自由本性的实现,因此它要求个人的献身精神。 [84]
黑格尔谆谆谈到“官吏的态度和教养”,关系到民众对政府满意与否、信任与否,以及政府计划的实施或削弱、破坏。因此他主张必须对官吏进行政治教育,这种政治教育可以减轻或抵消技术性的行政工作之机械性,而引起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公而忘私的习惯和态度。他说:“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消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 [85]
这些话都表示作为“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在替普鲁士王国教育公职人员,促其效忠国家。但是这只是替普鲁士的官僚统治搽粉。马克思揭穿得好:事实上刚刚相反,“正是官僚的‘官场’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机械性’在‘抵消’他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 [86] 我们可以再引证马克思一句话,作为黑格尔讨论行政权的主要章节的总评:“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都不配称为哲学的分析。这几节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法。” [87]
黑格尔关于立法权的讨论,包含着他“法哲学”中最保守、最反动的成分。立法权本应是三权中比较最足以推进民主和改革的因素,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立法权在给叛乱奠定基础。” [88] 然而黑格尔却以最保守的态度去处理立法权。马克思说,“正因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展,政治国家本身无法掩饰的矛盾才在立法权中表现出来。” [89] 所以立法权应是揭露国家矛盾的地方,而黑格尔却强调立法权的中介作用,借以掩饰阶级矛盾。
马克思特别重视立法权,认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展”,而黑格尔却尽量贬低立法权的地位。
黑格尔把立法权定义为“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按照黑格尔自己的逻辑来讲,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应该较优越于代表单一性和特殊性的王权与行政权。然而政治上的保守立场却使他处处在贬低立法权。
首先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 [90] 这样国家制度另有其超立法的独立自存的基础,不是立法权所能过问,反之,立法权必须以国家制度为前提、为基础。这样立法权就被剥夺掉建立国家根本大法——国家制度的最本质的任务,因而其地位和权限受到很大的贬抑和限制。
黑格尔所设计的立法权或议会包括三个等级:(一)贵族地主等级,他又叫做实体性的等级。(二)普遍等级,这就是行政官吏的代表,因为他赞成英国的制度,主张政府成员、内阁大臣同时任国会议员。(三)私人等级,即工商业的代表。在这三个等级中,他特别重视贵族地主等级,因为他们参加立法权“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 [91] 可以做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介。他把贵族地主等级看成“王位和社会的支柱”。 [92] 行政官吏等级黑格尔认为最“精明干练”,“就是不要各等级〔即是说,不要议会〕,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 [93] 而工商业等级则被他贬斥为私人等级,认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 [94] 因此在黑格尔的立法权里不唯听不见工农劳动人民的呼声,甚至连工商业者也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这鲜明地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
黑格尔限制立法权或议会作用的另一个理论,就是他根本反对与政府相对立的党派,他要人民绝对信任统治阶级政权,绝对相信“国家权力的其他环节〔指王权和行政权〕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普遍目的。” [95] 不许怀疑反动统治者的“善良意志”。他斥责说,“政府好像是受邪恶的或不大善良的意志所支配这一假设为出于贱民的见解和否定的观点。” [96] 黑格尔要求资产阶级与贵族合作的君主立宪制,他又不允许议会代表人民说话,对统治阶级起监视和约束作用,而坚决认为“政府并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说什么“政府对各等级〔即议会各阶层代表〕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 [97] 黑格尔是煞费苦心在消除立法权中的革命因素和“叛乱基础”,但是这种唯心观点是违反现实的,因为普鲁士政府与各等级以及与人民的关系本质上是有阶级矛盾的,是敌对的,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立法权中。所以马克思一语破的地批判了黑格尔,说政府与各等级的敌对关系之不可避免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其实应该说:是‘一种令人丧气的真理’。” [98] 马克思也指出,“事实却恰恰〔与黑格尔所说〕相反”, [99] 反动的政府正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
黑格尔似乎也意识到立法权的伸张与群众力量、人民力量以及舆论力量的伸张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他就在贬低立法权的同时发出了他反对人民群众、轻视舆论的最保守、最反动的言论。他首先否认人民,甚至否认人民自己了解什么对他们最为有利,什么是他们的真正需要,并否认人民自己有“实现这种最美好东西的不可动摇的意志”,说:“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 [100] 他诬蔑人民自己不知道他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只有少数骑在人民头上的哲学王、资产阶级寡头、行政官吏才具有所谓“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真正知道人民的真意或黑格尔所谓“理性需要”。显然,他这里神秘化了人民的需要,也神秘化了少数统治者的“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其实人民要求土地、要求生活、要求革命、反对剥削,人民不特自己知道,且常表现为农民起义、工人罢工的行动,这是谁都知道的事情,就是黑格尔恭维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反动统治阶级偏偏不知道,偏偏要反对。这就可以充分看出,黑格尔的政治立场不是站在人民一边,而是站在寡头的剥削阶级或贵族与资产阶级的联合一边,所以在黑格尔提到人民时,我们读到的都是他反人民、反群众、反民主的最保守、最反动的词句,说什么“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 [101] 这的确反映了被法国大革命吓坏了的德国资产阶级的意见。
最后黑格尔对于公共舆论的态度也一面表现了他崇拜伟大人物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另一面也表示他轻视舆论和反民主的保守思想。他说:“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可是实体性的东西是不能从公共舆论中找到的。” [102] 他又说,“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不值一顾的是它的具体意识和具体表达,值得重视的是在那具体表达中只是隐隐约约地映现着的本质基础。” [103] 他认为,舆论本身不值得一顾,值得重视、恭维的乃是能够在同错误搅在一起的舆论中发现其真理的“伟大人物”。因为据他说,“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 [104] 须知伟大人物在舆论中发现的真理已不是舆论,而是伟大人物的天才睿智、“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在黑格尔看来,伟大人物不是从舆论中、从群众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他是高于群众,亦即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的天才,所以黑格尔所了解的伟大人物就表现出轻蔑群众,藐视群众的一面。他以崇拜脱离群众的天才英雄的语气说:“脱离公共舆论而独立乃是取得某种伟大的和合乎理性的成就(不论在现实生活或科学方面)的第一个形式上条件。”又说,“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 [105] 所以,黑格尔谈舆论,其目的不是教人尊重舆论,重视民主,而是教人藐视舆论,崇拜“伟大人物”;再则黑格尔谈立法权,不是教人重视立法权,发扬民主,而是教人更信任王权,更信任“精明干练”、“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官吏和官僚集团。立法权只是在三位一体的逻辑上聊备一格,以资点缀而已。这里我们又读到马克思对黑格尔论立法权的精辟的总结式的批评。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各等级的代表〔即指议会代表〕只是一种纯粹的奢侈品。所以各等级的存在,究其实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 [106] 又说,“黑格尔之所以要等级要素〔议会、立法权〕这一奢侈品,只是为了迎合逻辑。”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