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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节
(2)意志的特殊性诚然是意志整个意识的一个环节(第34节),但抽象人格本身还没有把它包含在内。所以这种特殊性虽然存在着,但仍作为与人格、与自由的规定有区别的东西,即作为情欲、需要、冲动、偶然偏好等等而存在。所以在形式法中,人们不考虑到特殊利益、我的好处或者我的幸福,同时也不考虑到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
补充(作为权能的形式法) 因为在人格中特殊性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切东西,在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如果某人除了自己的形式法以外对什么也不感兴趣,这可能是纯偏执,为胸襟狭窄的人所常有,因为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所以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如果与整个范围的关系比较起来,它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因之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但我没有绝对必要去行使我的权利,因为这不过是整个关系中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说,可能性是存在,它具有也可能不存在这一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