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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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以上我们按照原书次序简单地评述了黑格尔《法哲学》一书的主要内容。由于阶级的限制,由于时代的限制,特别是由于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和晚年特别保守的政治立场出发来论述《法哲学》,使得这本书成为他的保守的政治思想的集中表现,而他的唯心主义体系之应用来论证《法哲学》,其反动和危害的后果,尤其是显著地暴露出来。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却充满了批判的、革命的哲学的天才光芒,有深刻、丰富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挖掘。除了上文中已多处引证了马克思的批判观点外,现在简单综述一下马克思批判此书,由破而立的几个主要论点,以作结语。

第一,就政治上说,马克思从革命民主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主张的君主制。

在批判黑格尔君主制的同时,马克思正面提出民主制的优越性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从君主制本身不能了解君主制,但是从民主制本身可以了解君主制。” [115] 又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 [116] 针对黑格尔把宗教和君主制,把上帝和君王联系起来的看法,马克思是把反宗教与反君主制结合起来的。

第二,从经济上说,马克思从反对私有制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的崇拜。

黑格尔尽管把国家说成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但是结合到黑格尔对于财产的看法来分析,却揭露了“伦理理念的现实在这里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117] 马克思痛切指斥黑格尔之替私有财产制辩护,正是出卖伦理或“转让伦理”,抹杀人的意志自由。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私有财产成了意志的主体,意志则成了私有财产的简单谓语。” [118] 马克思又说:“凡私有财产不可转让的地方,‘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却可以转让。……私有财产的‘不可转让’同时就是普遍意志自由和伦理的‘可以转让’。……在这里我的意志已经不在支配客体〔私有财产〕,而是意志本身在受客体的支配。” [119] 这些话已经说明了在阶级社会的私有财产制度下,像黑格尔那样的唯心主义者大谈其“伦理实体”或“意志自由”完全是骗人的东西。

第三,在批判《法哲学》的过程中,马克思从根本上有力地摧毁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

马克思首先批判了黑格尔把“法哲学”当成“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或者把国家制度当成伦理理念的实现这一根本唯心主义出发点。马克思说:“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 [120] 这里正好把黑格尔颠倒过来,我们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事物本身的逻辑”即现实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黑格尔认为第一性的东西却是“逻辑本身的事物”,即理念、概念之类。我们要求用逻辑(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国家的矛盾,来研究、论证国家现实发展演变的规律,而黑格尔所要求的是完成自己的唯心主义体系,把国家的制度、现象当作说明、体现逻辑理念的谓语或工具。马克思更明确指出,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十分明显,这一补充只是对概念本身发展的〔某种附加的东西〕。” [121] 马克思根本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相反,认为“法哲学”不应是“逻辑学的补充”、“概念发展的附加”,反之,逻辑、概念应该是反映、说明、论证法律、政治、社会、国家的现实发展的东西。

马克思反复批判在黑格尔那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说,“现实性不是被看做这种现实性本身,而是被看做某种其他的现实性。” [122] 这就批判了黑格尔不把现实性看做第一性的东西,而把它看做“某种其他的”即理念的现实这种本末倒置的唯心观点。譬如在马克思看来,“政治情绪是国家的主观实体,政治制度是国家的客观实体。” [123] 但是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理念当做主体〔实体〕,而把真正的现实的主体,例如‘政治情绪’〔或政治制度〕变成了谓语。” [124] 这是马克思抓住了黑格尔颠倒主体或实体与谓语,亦即存在与思维的根本关系的唯心主义观点,而给予反复着重的批判,从而在破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同时,建立并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

第四,关于辩证法问题,马克思指出了“黑格尔深刻之处正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 [125] 但是他对于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两点揭露和批判,对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黑格尔在他早年1807年所写的较富于自由精神的《精神现象学》序言中,曾明确提出精神世界的变化,有“打断那单纯增长过程的渐变性”,而产生“质的飞跃”的说法,并且把飞跃过程描写成“这种并不曾改变全体的面貌的逐渐碾磨为日出所中断,这是一道闪电,在顷刻之间就表现出新世界的形象”。 [126] 但是在他晚年较保守的《法哲学》中提到国家制度时,却只看见他强调“一种状态的不断发展从外表看来是一种平静的觉察不到的运动。久而久之国家制度就变得面目全非了。” [127] 黑格尔这里显然模糊了“飞跃”、“连续性中断”的意义,而强调逐渐的量变。马克思针对这点,从坚定的革命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予以批判道:“诚然,在许许多多国家里,制度改变的方式总是新的要求逐渐产生,旧的东西瓦解等等,但是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又说,“逐渐推移这种范畴从历史上看来是不真实的,这是第一。第二,它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128] 马克思这里不仅反对了改良主义,庸俗进化论,也有力地反对了黑格尔有保守意味的唯心辩证法。

其次,马克思还严肃地批判了黑格尔利用“中介”这一辩证法概念来调和国家制度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的保守主义和唯心辩证法思想。黑格尔在302节的补充中说:“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体系。”马克思除了讥讽这种中介体系“重演了夫妻吵架医生劝解的故事”外,又指出“这一中介体系还采取这样一种形式:一个人想打败自己的敌人,同时又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敌人免遭别的敌人的打击;由于这种双重的地位,他的打算全部落空了。” [129] 马克思尖锐地提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中不可调和的矛盾说,反击了黑格尔所谓“中介体系”说。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黑格尔“把这种中介作用说成是逻辑的思辨奥秘,是合乎理性的关系,是推论。真正的极端之所以不能被中介所调和,就因为它们是真正的极端。同时它们也不需要任何中介,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 [130] 从这段深刻的批判里,我们体会到抹杀或调和阶级对立的唯心辩证法是与肯定“不能被中介所调和”的本质对立、阶级矛盾、坚持革命的唯物辩证法是根本相反的。

马克思在他的天才的经典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对于黑格尔政治上的保守思想、君主制、私有财产制思想,对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和唯心辩证法,没有丝毫放松,以坚强的党性予以严肃的致命性的批判。这是我们批判资产阶级古典哲学的典范。在我们不断深入学习中可以吸取无穷的教益。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古典唯心哲学的重要著作。我们试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武器去进一步批判研究黑格尔的著作,将不难获致新的收获。

1961年4月


[1] 参看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得堡1911年版,第1卷,第147—149页。

[2]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3] 参看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页。

[4] 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第17页。

[5]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2页。

[6] 同上书,第264页。

[7] 黑格尔:《小逻辑》,第94页。

[8] 参见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7页。

[10] 参见。另参看《小逻辑》,第55页。

[11] 按《小逻辑》出版于1817年,《法哲学》出版于1821年,《小逻辑》之提到这个公式那一段,大概是在1827年第二版中补进去的。

[12] 参见。

[13]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14]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15]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2页。

[16] 参见

[17] 参见

[18]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4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19] 参见。

[20] 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第1卷,第146页。

[21] 参见。

[22] 参见。

[23] 参见。

[24] 参见。

[25] 参见。

[26] 参见。

[27] 参见。

[28] 参见。

[29] 参见。

[30] 参见。

[31] 参见。

[32] 参见。

[33] 参见。

[34] 参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4页)中曾引证了黑格尔这句话,并反对杜林对黑格尔这一学说的歪曲。

[35] 参见。

[36] 参见。

[37] 参见。

[38] 参见。

[39] 参见。

[40] 参见。

[41] 参见。

[42] 参见。

[43] 参见。

[44] 参见。

[45] 参见。

[46] 参见。

[47] 参见。

[48] 参见。

[49] 《小逻辑》,第301页。并 参见。

[50] 参见。

[51] 《小逻辑》,第302页。

[52] 参见。

[53] 参见。

[54] 参见。

[55] 参见。

[56] 参见。

[57] 参见。

[58] 参见。

[59] 参见。

[60] 参见。

[61] 参见。

[62] 参见。及补充。

[63] 参见。

[64] 参见。

[65] 参见。

[66] 参见。

[67] 参见。

[68] 参见。

[69] 参见。

[70]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7页。

[71] 参见。

[72] 参见。

[73] 参见。

[74] 参见。

[75] 参见。

[76] 参见。

[7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9页。

[7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3—274页。

[79] 参见。

[80] 参见。

[81] 参见。

[8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5页。

[83] 参见。

[84] 参见。

[85] 参见。

[86]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0页。

[8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8页。

[8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8页。

[89]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0、361页。

[90] 参见。

[91] 参见。

[92] 参见。

[93] 参见。

[94] 参见。

[95] 参见。

[96] 参见。

[97] 参见。

[9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7页。

[99]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7页。

[100] 参见。

[101] 参见。

[102] 参见。

[103] 参见。

[104] 参见。

[105] 参见。

[106]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3页。

[10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4页。

[108] 参见。

[109] 参见。

[110] 参见。

[111] 参见。

[112] 参见。

[113] 参见。

[114] 参见。

[115]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

[116]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81页。

[11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73页。

[11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70页。

[119] 参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71页。

[120]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3页。

[121]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4页。

[12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0页。

[12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4页。

[124]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5页。

[125] 参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2页。

[126]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03页。

[127] 参见。

[12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页。

[129]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4—355页。

[130]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