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事物的自然秩序统治于一切地方,只要在这些地方它未为这样或那样的特殊情况所破坏。伏尔泰认为,甚至在“野蛮”社会,也存在着他坚信为文明国家所需要的经济关系。“我们的法律是谁制定的呢?”——在他的一篇著作里,野蛮人问道。“是社会利益制定的”,——野蛮人回答。“我想借此说明:那些占有椰子和老玉米的人们,禁止外人染指他们的这些东西;而那些没有这些东西的人们则必须工作,才能取得食用这些东西的若干部分的权利。我在我国和贵国所看到的一切都表明,其他法律精神都是不存在的(暗指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Esprit des lois))”。
自然的“法的精神”不仅应该决定公民权利,而且应该决定政治权利。伏尔泰也许会大吃一惊,如果对他说,“他的”弗尔尼庄园中的农民,甚至他的仆人,都应像他这位开明的弗尔尼庄园的地主以及其他“上流社会”的人们一样,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
狄德罗在他的《百科全书》里,表示支持代议制。但是,他只承认有产者的选举权。他说:“私有财产创造公民。任何在国内有财产的人,都会关切国家的幸福。”(“C’est la propriété qui fait le citoyen;tout homme qui possède dans l’état,est intéressé au bien de l’état”)由于在当时的国家里存在着若干具有一定政治特权的等级,所以狄德罗觉得必须说明:这些特权不应扩大到代表权上去。“无论某种相对的关系使人们处于怎样的地位,人们是作为私有主而取得代表权的。” [8] 这就是说,政治权利应取决于人的阶级地位,而不应取决于他对这个或那个等级的隶属关系。当时,狄德罗在启蒙思想家中是一个极端分子 [9] 。
尽人皆知,后来法国立宪会议只承认适合一定财产要求的“积极公民”才有选举权。这表明,参加立宪会议的大多数代表都同意以财产为选举权来源的观点。
法国启蒙思想家由于是以第三等级思想家的身份发言,所以在这个等级的富有分子的利益与无产者的利益相矛盾时,他们是维护富有者的利益的。他们的思想解放斗争是在“资产阶级世界观范围之内”的斗争。这是无可争辩的。但是,如果说他们在一切时候,一切地方都是有意识地维护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的利益,那也是极端错误的。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雾月十八日政变记》一书中精辟地指出:“不应该认为,所有的民主派(资产阶级民主派。——普列汉诺夫注)代表人物都是小店主或小店主的崇拜人。按照他们所受的教育和个人的地位来说,他们可能和小店主相隔天壤。使他们成为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是下面这样一种情况:他们的思想不能超出小资产者的生活所越不出的界限,因此他们在理论上得出的任务和作出的决定,也就是他们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在实际生活上引导他们得出的任务和作出的决定。” [10]
此外,马克思还补充说:“一个阶级的政治代表和著作方面的代表人物同所代表的阶级间的关系,都是如此。” [11] 法国启蒙思想家和大小资产阶级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启蒙思想家的改良意图没有超过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与这种关系相适应的社会环境的范围。但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所特有的矛盾,当时暴露得还不显著。因此,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当然要显得比现时好得不可计量。可以进一步说,当启蒙思想家维护私有者的权利时,他们所考虑的不是剥削者,而是被剥削者。
试举一例,卢梭在他所著《爱弥儿》一书中说:私有观念甚至应在自由观念之前灌输给儿童。根据这点(此处原书有脱落——译者)……但请注意一读《爱弥儿》第2卷的有关地方,就可看到,这种攻击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应该怎样给儿童灌输私有观念呢?按照卢梭的意见,应该给儿童讲明,物品是用自己的劳动将其生产出来的人们的财产。请看,这全然不是资本主义的财产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如拉萨尔所精辟地表述,财产是一种异化的东西(Eigenthum ist Fremdenthum),因为富人的收入不是由他自己的劳动,而是由他人的劳动,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尚未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私有财产的主要基础是私有者的劳动。因此,珍视劳动群众利益的人们坚定不移地、热情地维护私有财产。然而劳动群众之受剥削,并不仅是通过雇佣。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劳动群众往往处于对统治阶层的法律附属地位,他们必须将其劳动产品的或大或小部分交纳给这个统治阶层。在这种情况下,“私有者”观念可能有双重意义。“私有者”既可以是那些有权向生产者征收一定贡赋的人们;又可能是那些必须交付这种贡赋的人们,即生产者。当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社会秩序趋于崩溃时,统治阶层的思想代表人物将贡赋收受者理解为私有主,而被统治阶层的思想代表人物则认为私有主是那些交纳贡赋的人们。在这后一阶层的思想代表人物捍卫私有权时,他们所维护的是被剥削阶级的利益,而不是剥削阶级的利益。18世纪法国第三等级思想代表的情况,就是如此。在当时的法国,资本主义关系尚未成为统治的关系;同时,某些对生产者的旧的、封建的剥削形式,仍然继续存在 [12] 。
剥削观念本身是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的。我在另一地方说过,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只知道两种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收入:地租和资本利息,而企业家的收入,在他们看来,则是劳动者报酬的一种形式。这一点必须记住,才能对法国启蒙思想家,最少是对他们的左翼的思想方式有所理解。
我指出了卢梭在许多方面与启蒙思想家有分歧。但在这个场合中,卢梭的观点,却是与启蒙思想家完全一致的 [13] 。我所以特别引述卢梭的话,唯一的原因在于我觉得他的范例是最明显不过的。
毋庸争论,当人们不超出资产阶级世界观的范围——在这里应该说,当人们没有客观的可能,因而也就没有主观的、心理的可能超出资产阶级世界观的范围,——而维护被剥削者的利益时,他们必然要陷于矛盾之中。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那些属于温和派的启蒙思想家,都陷进了这种矛盾。例如,怀疑论者的伏尔泰尽管同天主教进行过残酷的斗争,却竟然说什么生前作恶,死后报应,这同他的灵魂哲学观点是水火不相容的;而他所以这样说,主要是为了教训劳动群众。他经常坚决否定唯物论,而他所以这样做,不仅是因为他未能摆脱唯灵论的物质观,而且是因为他对于唯物主义宣传给社会安宁带来的有害后果(les Conséquences dangereuses),深感恐惧 [14] 。他未能理解唯灵论观点的没有根据,也是因为这同一种(只是不自觉的)恐惧的缘故。对他说来,从资产阶级社会观点看来是有益的东西,比在理论意义上属于真理的东西更为重要。也许可以称他为现代实用主义者的先驱。不过,对他有利的是,在他和现代实用主义者之间,是有着很大差别的。
在伏尔泰的时代,资产阶级制度不仅没有陈腐,而是相反,取得了越来越多的生命力,越来越广泛地扩展了对全体人民群众有利的方面。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只要它没有度过自己这一发展阶段,——如恩格斯在与杜林争论中所正确地指出,——即使在这个制度下注定要遭受不幸的人们,也会兴高采烈地欢迎它。如果某一作家以这个新秩序的思想代表人物的身份发言,有时虽是更多地以利益的考虑而较少以理论真理的要求为指导,但归根到底,这并不妨碍他为进步事业服务。因为他心目中的利益,说到底乃是社会利益。然而当代的实用主义者,他们生活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业已过时,业已成为“旧秩序”的时代,已经不能援引这一有利情况,而这一情况的重大意义,则是任何一个科学地认识社会思想史的学者所必须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