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智慧全书:最高级思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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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善于和竞争对手比巧智——在智慧上巧胜对手

只要是合法的生意都能做

犹太人经商智慧要诀

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钱都能是挣的,一定要在法律的尺度之内挣钱,在不改变法律形式的前提下,变法律为己所用。

犹太人经商的信条是:“既然是钱,我就可以去赚,我关心的是钱,而不是钱的性质。”对于他们来说,只有金钱才能带来幸福和快乐。

在犹太人的眼中,钱是没有善良、罪恶之分的。他们认为,主观区分钱的性质是件荒唐的事,那样做不但浪费时间,又束缚思想。犹太人认为金钱不是丑恶肮脏的,而是一种对人类的真诚祝福,能为发财创造各种机会,能为人们创造舒适安逸的生活。每个商人都应该学习和应用各种能够赚钱的方法。

例如,《塔木德》对酒的评价并不高,深信“当魔鬼要想造访某人而又抽不出空来的时候,便会派酒做自己的代表”。这同我们日常语言中的“醉鬼”一词有异曲同工之妙:喝醉之人同鬼相差无几。因此,《塔木德》叮嘱犹太人:“钱应该为买卖而用,不应该为酒精而用。”

但世界上最大的酿酒公司施格兰酿酒公司,就是为犹太人所有的。施格兰酿酒公司创立于1927年,到1971年,这个公司共拥有57家酒厂,分布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生产114种不同商标的酒和饮料。

可见,对于犹太人来说,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赚钱是最重要的事,他们非常关心怎样大把大把地往自己的兜里装钞票。

再如,犹太民族极为重视立约与守约,并使之高度神圣化。在商业活动中,犹太人一贯极为重信守约。然而,善于赚钱的犹太人同样把合同视作商品来买卖。

那么,出售合同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合同本是商谈双方签订的约定,是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和所享受的权利,这是两方的事。销售合同是把这些能享受的权利让给“第三者”,连同必须履行的责任一块,条件是“第三者”得付出一定的价钱。卖合同的人相当于一个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经营业务,也不需要履行合同中所指定的责任,不费吹灰之力就赚取了其中的利润。这对于会赚钱的犹太人来说,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只要他们觉得买卖双方的条件都能接受时,他们就十分乐意地把合同卖了!

我们常说的“代理商”就是指这种靠买合同而稳赚利润的人。犹太人称“代理商”是“贩克特”,他们把别的公司企业等业已订立的合同买下来,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

犹太人的“贩克特”是走遍世界的。他们一般瞄准一些信得过的大公司或大厂商。银座藤田先生的公司就与“贩克特”常来往。

“您好,藤田先生,现在您做什么生意?”犹太“贩克特”常常会问。

“嗯!刚好和纽约的高级女用皮鞋商签好输入10万美元的合同。”

“哇!正好,可否将此权利让给我?给您两成的现金利润。”

双方有意,于是一桩合同的买卖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取得两成现金利润,犹太“贩克特”也因此获得女用皮鞋输入权利,再从皮鞋销售中获取更多的利润。交易的结果,双方都笑容满面。这就是“贩克特”的快速生意,犹如“快刀斩乱麻”。

当他们双方交易拍定后,“贩克特”手持合同马上飞往纽约那家皮鞋公司,宣称10万美元输入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了。他们这么做的好处是不用直接参加合同的签订,而是直接用钱购买需要的合同。

当然,做合同买卖需要非常小心谨慎,它要求“贩克特”们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以减少上当受的损失。犹太人惊人的心算速度、渊博的知识、深邃的理解力,决定了他们是天才的“贩克特”。

此外,犹太人的生意无禁区,不仅指交易内容上无禁区,还指交易对象上也无禁区。

犹太人是一个世界民族,他们只有一种意识——难道各国政府还打算干预家庭内部的交易活动吗?

所以,这样一种经商观,理所当然是每个商人都应该学习和应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