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
第一节 农业
中国的社会进化是很早的。当神农时,已经离开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了。渔猎时代和游牧时代的情形,古书所传不多,据第三章第一节所说,已可想见其大概,现在不必多讲。所要讲的,便是农业时代社会的状况。21
中国古代,人民的职业,分为四种:《汉书·食货志》上,替他下一个定义说:“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粥货曰商。”《管子》也把人民分做士、农、工、商四种。《史记·货殖列传》引《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材匮少。”是专就生产一方面说,所以略去士而加上一个虞。《周礼》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财;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把人民的职业,分做九种,总不如士农工商四种分法的得当。
这种情形,从今日以前,两千多年,差不多没有改变,而为社会的根柢的,尤其要推农人。要讲古代农业社会的情形,就要研究到“井田制度”。井田制度,见于《孟子》《韩诗外传》《春秋》的《公羊传》《谷梁传》《公羊》的《何注》,和《汉书·食货志》等书。咱们现在,且把他汇齐了,再行加以研究。
按《孟子·滕文公上篇》,载孟子对滕文公的话:
他说:(一)治地有贡、助、彻三法,(二)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意思是很明白的,但是其中有几个疑点:
(一)夏殷周三代紧相承接,农夫所耕的田忽而五十亩,忽而七十亩,忽而百亩,那“疆界”“沟洫”,如何改变?
(二)“彻”和“助”到底是怎样分别?孟子既说“周人百亩而彻”,如何又说“虽周亦助”?
(三)“夫世禄,滕固行之矣”一句,和上下文都不相贯,夹在里头,是什么意思?
古代二牛一人式耕作法使用的长辕犁示意图
第一个问题,由于从前的人,都承认井田的制度(凡古书上一切制度),都曾经推行于天下;而且既说井田,就联想到《周礼》遂人、匠人等所说的“沟洫”,以为都是实有的,而且到处都是这样完备;所以有这疑问。依我看来,这种事情,是完全没有的。这种制度,至多曾推行于王畿及其附近诸国,而且是时兴时废,绝不是从周以前,推行遍天下,绵历数千年之久的。《周礼》这部书,就信他是真的人,也并不敢说他曾经实行。《论语》:“禹……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阎若璩和毛奇龄都说是治天下的小水,并不是《周礼》上所说的沟洫。那么,这一个疑问就无从发生,可以不必管它。第二个问题:(一)关于贡、助、彻的解释,既然说其实皆什一,则耕五十亩者以五亩之入为贡,耕七十亩者以七亩所入为助,耕百亩者亦系取其十亩之入是不错的。(二)但是孟子何以既说周朝是彻,又说他是助呢?下文滕文公使毕战问井田,孟子对他说的是:
这所谓“圭田”,便是上文所谓“世禄”。大抵古代的人民,有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两阶级。征服的人,住在中央山险之地,制驭被征服者;被征服的人,住在四围平易之地,从事于生产事业。所以所谓国中,必是山险之地;所谓野,反是平夷的地方。所以《易经》说“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孟子也说“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章太炎《神权时代天子居山说》可以参看。
“国”既是山险的地方,土地不能平正划分,收税的只能总算耕地的面积取其几分之几,这个便是“贡法”和“彻法”。其中“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是贡法。按年岁好坏,征收之额可以上下的是彻法。贡法既有像龙子所说的弊病,所以周人改用彻法,这也是政治进化之一端。“野”既是平夷的地方,土地都可以平正划分,自然可以分出公田和私田;但借百姓的力,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马端临说:国中必是平正之地,可以划做井田,反行贡法。野是山险之地,难于划做井田,反行助法,是因为地方远,耳目难周,怕官吏作弊的缘故。有深意存焉。适得其反。所以郑玄注《周礼》,也说遂人十夫有沟,是乡遂用贡法。匠人九夫为井,是都鄙用助法。《周礼》固然不是可靠的书,然而郑玄这个说法,却可以和《孟子》互相证明。他又说“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则恐系揣度之词,没有什么坚证。所以下文又据孟子的话,说邦国亦异内外(匠人注)。依我看,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恐是通于天子诸侯的旧制。孟子只想改贡法为彻法耳。中央既是征服之族住的,所谓君子(卿以下),自然都在这地方,他们自然有特别的权利,所以有所谓圭田,圭田是无税的。《王制》:“夫圭田无征。”郑注:“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除此之外,便要什一使自赋。滕国当时,大概只有这圭田(世禄)的制度,还是存在的;所以孟子说“夫世禄,滕固行之矣”;既行什一使自赋之法,这圭田的制度,仍当保存;所以又复说一句“卿以下必有圭田”。至于“方里为井……同养公田”的法子,完全是所以待野人的。上文既把君子小人对举,此处又明著之曰“别野人”,可见得圭田的法子,是所以待君子的了。《梁惠王下篇》:“文王之治歧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赵《注》:“贤者子孙,必有土地。”)和这篇所说的话,是一样的。周朝对于国中所行的彻法,孟子时候,还明白可考,所以直截了当说周人百亩而彻;对于野所行的助法,业已破坏无余,所以只能据着诗句想象;这两句话,也并不互相矛盾的。这么说,第二、第三个问题,通统解决了。《孟子》这一章书,本来并不十分难解,但是近来忽然有人极端怀疑,所以解释得略为详细一点。
但是《孟子》这一段,还只是说个大略;其中说得最详细的,要算《公羊》的《何注》,和《汉书·食货志》。咱们且再把它摘抄在下面。
豳风清吴求
豳风图册表现的是《诗经·国风》中产生时间最早的诗的内容,一些章节与周公有关。“豳”原是周人的祖先公刘的居住地,由于周人对农业极为重视,所以豳诗多与农桑稼穑有关。本图描述农历八月,枣子已熟,农人打枣、拾枣、剥枣的情景。
这是一种分田的方法,还有一种换田的方法。
他又叙述他们耕种的方法和生活的状况道:
至于种田的年限,只有《汉书·食货志》上说及,他说:
这种制度,原不敢说是推行到十二分;然而地广人稀的时代,土地的私有的制度还没有发生。把一块很大的地方,来均分给众人耕种,也是有的,不过加以儒家学说的润饰,便愈觉得他制度的完备罢了。
古代社会的生计,以农业为主。所以国家的财政,也以农业上的收入为基础。《王制》上说:
据此,则当时之所谓太平,就不过是农人的生计宽裕,因而国家的贮畜充足,社会的生活,就觉得安稳;农业在社会上的关系,可以算得大极了。
耕种而外,属于农业性质的,便要推林业、畜牧、渔猎。当时的畜牧,已经做了农民的副业。如“畜五母鸡两母豕”等。专门采伐林木或是捕鱼打猎的人,大概也是很少的。所以当时的农业,是把公有的土地来分给平民耕种;至于采伐林木,或者捕鱼打猎的地方,却是作为全部落公有的,并没专司其事的人,所以《王制》说:
《孟子》也说:
然而采取的制限,也是有的。所以《孟子》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