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基础知识
第一讲
专利信息助力研发创新
(主讲人:刘丹丹)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到北京大学和大家聊一聊专利,尤其是如何利用专利信息帮助各位进行科研工作。
一、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的概念
首先,通过解读以下四句话来了解什么是“专利”:
1.某课题组申请了一项专利;
2.如何能够把某件专利转化为钱;
3.查一下竞争对手或某个企业的专利情况;
4.苹果手表是一件专利产品。
这四句话中都出现了“专利”这个词,但这四个“专利”的含义是一样的吗?答案肯定是不一样的。
第一,课题组申请了一项专利——这里的“专利”是指专利申请。
第二,如何把专利转化成钱——这里的“专利”是指专利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运用该权利,自己实施或者进行许可转让。
第三,查看竞争对手的专利——这里的“专利”是指专利文献,也就是专利的书面或电子载体。
第四,苹果手机是一件专利产品——这里的“专利”指的是专利权保护,重点是受到法律保护,如果非专利权人任意地进行产品仿制,有可能会侵犯专利权人已有的权利。
(二)专利权的三种保护类型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统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并不是我们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这跟一般的财产比如房产是不同的。但它也是一种资产,具有资产的本质属性,可以进行转让、许可、质押等一系列商业行为。这一点跟房子是一样的——你可以把房子卖了,或租赁给他人,允许他人使用你的房子。
相比较而言,商标保护的客体是品牌LOGO等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著作权保护的是大众熟知的音像制品或文学作品等,而专利更多关注的是科学技术,例如我们的创新成果、技术改进等。
专利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保护类型。接下来,简单介绍这三种类型的区别。发明保护的是新产品或新方法及它们的改进方案,实用新型则更侧重于产品的形状构造,保护客体比发明要少一点。比方说,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制造方法、测量方法或检测方法等,这些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但是如果对产品上的某个结构进行了一些改进,则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同时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只选择其中一种类型来申请。这时大家会问,除了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范围较小之外,它相比于发明来说,还有其他的不同点吗?答案是:有!
第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对于发明来说要短,从申请日起最长可以保护十年,而发明最长可以保护二十年。所以,重大的技术创新,一般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因为保护期限越长,后续获得收益的持续时间也会越长。
第二,发明专利审查标准更加严格。技术方案必须既有新颖性,还要有创造性,而且创造性的要求较高。
第三,从实际花费的角度来说,实用新型的申请费和授权后年费比较低,而发明的成本要高很多。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例如,手机、汽车等消费品很多都有外观设计专利。
(三)专利权的三大特性
1.排他性
排他性是指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后,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排他性是区别于“专有性”的,某些情况下,如果一件专利是从属专利,需要在他人的专利(即“基础专利”)的基础之上进行实施,作为改进技术的所有者,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不能实施其从属专利,同样,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如果想实施基础专利,也须获得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
2.地域性
目前没有世界专利,只有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提交后,《专利合作条约》的150多个成员国都认可你的国际申请日,但是后续你还需要专门去各个国家提交文件,缴纳费用,各国也根据本国法律审查你的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地域性对于我们利用专利文献做科研是有实际意义的,比方说,我查到了一篇美国的专利文献,并通过数据库查到,它在中国没有相应的专利申请,那么我们在中国进行该专利技术的仿制,就是不侵权的。其实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国外公司在中国是没有申请专利的,所以那个时候国内企业进口国外产品,照着做仿制品等,法律风险是较低的。但是现在就不行了,随着近些年国外企业越来越重视中国市场,纷纷在中国申请专利,而且国内法制环境也是鼓励创新,加大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所以,国内企业如果不转型,不重视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那在经营上将会如履薄冰,风险重重,更不要提进军海外市场了。
3.时间性
简单来说,就是权利是有有效期的。授权后,专利权人要通过缴年费维持专利权,所以,考虑到投入产出比,专利权人也要有计划有策略,在有效期内尽可能把专利技术实施起来,通过自行实施、许可、转让、质押等获取经济效益。而对意图仿制的非专利权人,可以监控某些重点专利,等到专利权失效时,就可以随意使用失效专利的技术了。
(四)专利权归属
关于权利的归属,大家应该比较感兴趣,因为在座的老师和同学都有可能是发明人。但是,发明人不一定是申请人,尤其是职务发明。如上图所示,这是北京大学申请的一件专利,专利名称是“转基因构建体和转基因植物”。四位发明人完成了这项发明,而申请人是北京大学,原因是发明人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资源或者为了执行学校的科研任务而完成了这项技术的创新,属于职务发明,权利属于学校。如果后续有专利权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等,经济收益是归专利权人所有的,但发明人是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前期的约定,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78条也有详细的规定。
有同学对发明人的顺序有疑问。从法律角度来说,第一个发明人和最后一个发明人没有什么差别,如果发明人在授权之后获得相应的奖励,应该四个人平分。当然,如果前期有约定的话,那就需要按照约定来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