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利实务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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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成果转化中风险控制和收益分配的几个问题——基于职务发明人视角

(主讲人:刘 朝)

今天跟各位老师交流的题目是“成果转化中风险控制和收益分配的几个问题——基于职务发明人视角”,我今天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近期国家成果转化政策变化过程和导向

二、成果转化中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的控制

三、职务发明人收益分配的多级激励要点

其中,第一个问题是近期国家成果转化的政策变化过程和导向。重点是解读跟大家关系最密切的、最近变动的一些亮点和要点。解读的主要视角是使用这个政策的过程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成果转化中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的控制。显性风险是我们很容易看到的和想到的风险,或者是我们知道它会有一些隐患,只是不知道它什么时候发生;隐性风险是现在存在但是我们在转化过程中暂时想不到的、看不到的,或者是在一段时间内合作的双方都没想到,或只是一方想到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说出来,在合作进程中或者合作结束后会显现出来的风险。

第三个问题就是收益分配的激励要点。成果转化激励是多级激励,国家对高校有一个激励,高校对院系有一个激励,院系对团队有一个激励,团队对各发明人又有一个激励。为了分析方便,我现在把它简化成两级激励。第一级激励就是顶级激励,顶级激励就是把国家对学校和学校对院系的激励并为一级;其次是次级激励,就是对个人的激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样把“多级”简化成“两级”只是为了这次讲座的分析、讲解和理解的方便,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还可能细分成多级。

一、近期国家成果转化政策变化过程和导向

这个方面分三点,第一是政策变化过程及其导向,第二是要点解读,第三是新法规政策落地实施。我们解读要点的时候,大家就能看出来,有的要点有操作性,有的要点非常原则难以操作,那么下一步怎么办,这就要有实施细则。

(一)政策变化过程和导向

近两年来整个的政策变动过程的开端就是《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2015年10月1日的实施。

首先,我们看一下这个修正案出台的背景和导向,对于背景和导向的了解有两个意义。第一个是方便我们理解后面的一些政策为什么会这样,尤其是当我们的发明人理解法律条文可能会发生歧义,或者是理解本身规定不明确的条文时。我在调研过程中也接触一些发明人,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时会跟我们有一些不一样,他会有自己的理解(有时候这样理解对我们搞法律的人有启发,是因为他们更懂得自己的专利技术)。当出现理解歧义的时候,你自己困惑又找不到人解读的时候,那么一个好的办法,就是先通过理解它的背景,探究它的目的,来帮助理解法条语义。法律的表述是语言,再精确的语言也会有歧义,要想理解它就要理解它的背景,这是我们掌握政策背景的第一个用处。

第二个用处是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不明确的地方,需要我们下一步制定自己的实施计划和政策。比如说,学校有自己的政策,院系可能下一步也会制定各自的政策,然后发明团队、各自的实验室也会有自己的政策,在制定自己政策的时候,那么导向就是这些政策的背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的背景要从其出台前的两年说起, 2013年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定、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用,都是它的一个背景和导向。

1995年到2012年,我们国家加大了科技投入,开始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始颁布,知识产权创新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在这样的情况下,从原来的重论文轻专利到大量的专利产出,并且开始有大量的专利闲置。而且随着专利数量的增大,低质量专利越来越多,而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长期比较低,成为一个积重难返的痼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科技部开始启动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来三次征求意见,到2015年8月29日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的决定》,10月1日开始实施。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相关的变化同时在进行。一个是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实施范围后来又从中关村扩大到东湖和张江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个试点中有一个突破就是:将科技成果在800万元以下的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改为由单位自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去掉了审批过程,800万元以上的仍然按照原来的程序走。把处置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改为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这也是一个突破。

另外,北京市的一个突破就是2014年1月9日北京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京校十条》),这个《京校十条》也有比较大的突破。它试行了高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赋予了高校对于成果的自主处置权。另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转化所得的收益,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进行奖励。此外还有湖北武汉出的一个“十条”,也是类似的突破。

还有《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就是三权试点的通知,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然后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这也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

2015年3月13号有一个战略指导意见,这一个战略指导意见当时的突破就是类似后来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把奖励团队的比例从现行的不低于20%提高到了不低于50%。后来国务院又结合创新创业做了一些指导意见,比如说,关于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在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2015年7月李克强总理发表讲话,他说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是创造社会财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应当是社会中高收入群体。在基础研究收入保障机制外,还要创新收益分配机制,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

以上政策过程和导向,以2015年10月1号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作为一个标志。

(二)新法规政策要点解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进行了44处修改,由37条增加到52条,增加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它的要点如下:

1.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成果转化

第四条第1款规定,除了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外,还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这是一个亮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发展,对于未来一些工作的落实,也是比较有意义的。

2.国有高校负有转化应用类成果的义务

这一条是基于我们国有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其主要的研究经费来自于国家任务,往往国家在设计这个任务或者布置有关部门任务的时候,未必会特别关注市场导向,这样,研究成果出来之后有一些离市场就比较远。除了一些必要的基础性研发之外,应用类的研发应该关注市场的动向。所以在这里面明确了这个转化义务,就是从源头到转化的所有的环节都应该注意市场导向。

3.五类成果转化可获国家支持

这个跟我们的关系比较密切。对于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1)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是国家安全能力的;(2)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3)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4)能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5)能够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我们很多应用型的成果都跟这五类密切相关。那么承担这五类项目的,可以关注国家这些措施。

4.进一步鼓励高校和企业合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和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不得违反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就这一条中的两个条款,我们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就是:在大力和积极地拓展产学研合作范围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我们需要合作的条件或者是对于合作转化有利的事项,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规定出现矛盾,怎么处置?这个问题和后面的好几个问题都会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在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带来不明确或者是遇到矛盾不知道怎么具体解决的情况。还有两个制度叠加,不同部门出台的制度让下级单位执行的时候,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这个从国家的层面还需要有关部委继续协调,各个部门需要一致。

重点条文解读如下:

第24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共同实施。这条是一个原则性的鼓励,引导的措施就是发挥企业的作用,也是对我们原来的科研计划距离市场和企业比较远的修正。

第25条,国家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投标活动,明确了我们可以以事业单位参加招投标。

第26条,国家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的各方应当签订协议,这里面强调一下,有的时候在科研合作中大家会出于传统或者出于良好的信任关系,或者是出于一种习惯,不注意签订这些合作协议,以至于在后续发布成果、发表论文、以至于申请专利的时候会产生很大的矛盾和纠纷。所以提前签订协议,并且协议清楚是很重要的。

第27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用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条明确了鼓励科技人员去企业兼职,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转化活动,尤其是去企业兼职这一点,对大家是比较有意义的。

第28条,国家支持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5.设立年度报告制度

这个年度报告制度实际上是对于转化机构的一个督促,把这样的年度报告用立法的形式作为一个制度固定下来,就是希望能够重视转化工作。这是一条原则规定,对于到底怎么申报,报哪些项目,报的有多细,各个单位还是有困惑,需要进一步明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6.成果转化纳入绩效考核

这个考核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相应加大或者减少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科研资金支持。这个考核还是有利的,以前,如果是转化工作做的好,大家的印象只是挣钱,而现在把它跟工作技能挂钩了。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考核不应该僵化,不应该把它变成一种负担,而是变成正向的激励。正向的激励就是,你做的好,我给予你鼓励,那么负向的激励就是,你达不到什么样的标准,我就惩罚你。我个人觉得在成果转化上面,正向的激励比负向的激励要重要一些,至于怎么激励,法律没有明确,还有待于各部门制定自己的激励措施。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重视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完善科研机构、高校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

7.扩大高校的成果处置权限

国有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成果转化制度与国有资产保护可能会发生矛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对这一点有突破,就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拟交易的价格等。

还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这一条明确了所有的收益留归单位,不用再上缴国库。另外就是它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同时它还有一个突破性的激励,就是要求除了给予奖励报酬之外,剩下的用于科技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8.优化科技成果的汇总发布

完善了报告信息系统,并且成果要及时地提交。我们国家现在的科技资源分块、浪费和重复的现象比较严重。有多个科技平台,仅科技部就有两个大的资源平台,通过科技成果的信息汇总和发布这样统一的成果库,更方便社会使用。大家在提交成果进入成果库的时候,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9.鼓励知识产权融资

国家鼓励多种金融渠道在技术转化的服务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实际上是资产,那么当金融进入的时候,就把资产变成资本,如果资产不能变成资本是不能创造财富的,也是一种闲置和浪费,这一条也有所突破。同时,国家也完善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并且设立一些引导资金。

10.强化职务发明人激励

这个其实对发明人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强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这也是一个亮点,它让科研人员和单位的约定优先,那么后面规定的强制性的50%这个比例是不能低的。单位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的规定,这一点显示了对发明人的尊重。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转让收入或许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3)单位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是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该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依照前款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标准,也包括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权利人给予的报酬。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在工资统计上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在工资管理上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在工资管理上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对于单位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管理的单位要控制工资总额基数,如果这个奖励纳入了工资总额基数,就意味着你拿的奖励多了,那么别人的工资就要降低,因为基数总额是控制的,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

(三)新法规政策的落地实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有一些规定是比较原则性的,那么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怎么样落地有一些问题,比如说,科技人员拿到股权激励,从拿到股权到能够实现股权分红,还有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你拿到股权就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等你分红,所以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我只拿到股权,还没有分到钱,我就要先纳税。还有奖金,我从科技成果转化拿到的奖金,如果数额巨大,按照个人收入来纳税,税率是比较高的。国家曾经有规定,对于我们拿到的稿酬,为了奖励创作人员,对稿酬是有优惠的,比如说要降低30%的收入计入税。那么现在大家的困惑是,如果稿酬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那么我们科技成果转化的奖金和报酬能不能和稿酬同样享受优惠,它的意义可能比稿酬更加的符合国家激励的意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后续明确的。

还有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有一些科研人员,尤其是骨干的科学家,他同时兼任院系的领导职务,或者是其他机构领导职务,对关于领导职务的管理是不许经商,不许持股的,那么他能不能享受股权激励?还有因为领导的级别、系列非常多,是不是所有的领导包括我们所说的大领导、小领导全都不能有股权激励,到底应该控制在哪一级?还有,他现在不拿股权,那么如果他有一天从领导岗位下来之后,他能不能再追加这个股权?如果股权已经分配完了,将来怎么处置?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后续有实施细则来继续进行规定,这是各单位非常关心的问题。

还有一些大家关注的问题,比如现在我们的财务管理系统是国有的无形资产,成果转移转化是按照国有无形资产来管理的,就是一律按国有资产管理对待,那么成果转移转化所有的科技成果,或者简单说就是专利成果等等,能不能从国有资产中脱钩?或者是对国有的无形资产能不能做特别的对待?通过这样进一步的简化,使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够更顺畅。或者一些报批或备案,能不能再进一步的简化?这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规定的比较原则性,也有待于下一步进行明确。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实施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直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落地实施有关,典型的除了上面提到的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外,还有:

2015年12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6日,国防科工局印发《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2016年8月3日,《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出台。

2016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

2016年10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