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简要回顾
一、中国早期的农村信用社
农村金融领域内的信用合作,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如民间借贷、合会等,这种借贷关系一般都含有互助性质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则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种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思想是从国外引进的,可以说它是舶来品。中国最早的农村信用社创立于河北香河县,1923年6月由华洋义赈救灾会创办,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意义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开始。
1920年全国许多省份遭受旱灾。其中,华北各省旱灾最为严重,各地义赈救灾团体纷纷成立,以中外合办的“华洋义赈会”影响最大。1922年秋,华北灾情解除后,还有200~300万元余资。如何更好地利用这笔余资?北京华洋义赈会发起召开各地义赈会联席会。会议认为应将工作重点由救灾转向防灾,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并成立了“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来实施会议的决定;其中,最重要的决定就是将赈灾剩余的资金用于农村合作事业,并在河北香河县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社。该社是仿照德国雷发異式信用合作社,草拟了信用社章程,发放贷款,其目的是通过信用社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香河县信用社的成立,拉开了近代农村信用合作的序幕。随后,河北唐县、涞水县和定县先后成立了农村信用社,很快就发展到华北地区和长江一带。截止到1927年,被“义赈救灾总会”承认的信用社达到430个,还有许多未被承认的。凡经义赈救灾总会认可的合作社,可获得该会拨予的低息贷款。具体做法是向被他们承认的信用社发放利息为0.6%~0.7%的低息贷款,再由信用社以1%~1.2%的利息贷给社员,[1]允许信用社获得一定的利差,以利于信用社的发展。相对于无资金可贷或高利贷而言,农民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实惠,所以信用合作运动已经如星星之火呈现燎原之势。
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的基本特点有:第一,处于自发阶段,还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基本上由民间团体组织推动而建立,提倡平等互助,合作经济特征能够得到体现,农民也得到一定的实惠。第二,由于农村经济枯竭,农村信用社股金和存款均很少。[2]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些救灾团体的借款,利息也较低,从而使信用社也具有一定的救济性。第三,农村信用社是社会团体建立的,虽然信用社的领导权基本掌握在地主阶级及其代理人手中,农民也能获得一定的利益。
二、国民党统治地区的农村信用社
国民党取得政权以后,为了抵制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防止农村的合作运动转变为群众性的革命运动,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开始重视合作社的作用,并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扶持和管制。
1928年,国民党中央提出议案,认为“应该提倡合作运动,应把合作运动切实研究起来,宣传起来,然后实行起来”,并提出建议,设立专门研究宣传及指导合作运动的合作委员会,每年至少有5万元的宣传费用。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又颁布《合作运动纲要》,并在国民党“三大”提出要举办信用合作社。1931年5月,国民党召开三届中央第一次临时全会,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草案》,把“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奖励农村合作事业”作为国家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而应该积极实施的事项。可见国民党中央已经将发展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政策确定下来了,同时国民党也重视民间社会团体的力量,鼓励民间团体兴办合作社,这对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至此,合作组织已经遍及苏、浙、冀、鲁、豫、鄂、皖、甘、晋、绥、赣、陕、湘、蜀、黔、闽各省,呈蓬勃进展之势。据统计,1933年,信用社达到5720家,占全部合作社的82.3%。[3]
为了指导合作社的发展和统一合作运动,南京国民政府不仅进行了合作社的立法工作,而且还成立了领导合作社的行政机构。1934年颁布《中华民国合作社法》,1935年公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逐步强化对信用社的管理;同时,还成立相关政府机构,专办合作事务,并设立地方合作行政机构,把民间团体建立的信用社也纳入了国民党的管理体系之中,农村信用社也逐渐走向规范化。抗战爆发后,为实施战时的经济政策,国民政府开始对合作事业强化管理,并实施了统制政策。1939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创立全国合作事业管理局,统筹全国合作事业的推动和改进;1941年颁布了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组织大纲,统一省市合作行政机关;1942年公布县合作指导室组织暂行办法,统一县市合作行政机关;1947年成立中央合作指导委员会,通过有关合作的组织、业务、教育及经费等决议。1949年2月,国统区的合作社共有17万个,信用社有5万多个,占近30%。[4]
在建立合作社的过程中,国民政府还成立了各种联合组织和资金调剂组织。1934年2月,首个县级合作联社在河北省深泽县成立,这种县联社是以信用社为中心,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1949年国统区共有区联社604个,县联社855个,省联社27个。[5]1932年,农村金融救济处成立,翌年被改作鄂、豫、皖和赣四省的农民银行,1935年又改为中国农民银行,主要为农村信用社及联合社提供融资支持。1936年,各银行在国民政府实业部的牵引下成立了农本局,向合作社发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由于资金困难,该局于1939年结束。为了充分发挥调剂合作金融之效能,统一调度资金,国民党还组建了合作金库,并颁布了关于合作金库的章程,在当时共有12个省475个县成立了省、县级地方合作金库。[6]但是,合作金库系统并不完整,各金库互不相联,都是独立的,资金不能相互调剂,不能吸收更多资金供给信用社。抗日战争开始后由于资金来源无保障,又加上物价上涨,合作金库难以生存。鉴于此,1942年5月成立了中央合作金库筹备委员会,制定《合作金库条例(草案)》,1944年3月公布条例实施细则。1946年11月合作金库在南京正式开业,1948年总库在山东、上海等地建立15个分库、22个支库、56个分理处、30个工作站,分布全国40个省市。[7]合作金库的基础是信用社和各种联社,主要职责是为信用社贷款。
综上所述,国民党时期实行的合作运动主要是以农村信用合作为主要内容的,是国民党为了挽救濒临崩溃的农村经济、维护其统治而做出的经济变革。从总体上看,农村信用社为农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资金,这对缓解农村资金枯竭、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低息贷款缓解了农民所受的高利贷剥削,受到农民的欢迎。据当时对江浙、两广、两湖等15个省市332家信用社的调查发现,对农户实行8厘以下贷款的有29家,8厘~1分贷款的有75家,1~1.2分的有108家,1.2~1.5分以上的有50家。可见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比高利贷低得多。但是,农村信用社覆盖率低、资金薄弱、贷款数量有限,也必然使其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据1933年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抽查22个省850个县农民借贷情况,借贷来源于信用社的占1.3%,河北省所占比例最大,仅为10.5%。[8]而且国统区入社农户比例低,大多数农户未能入社而不能享受到低息贷款;由于农村信用社自有资金少,其贷款来自银行或其他放款机构,加重了利息负担,必然限制了其资金供给能力,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作用是有限的,农民的贷款还主要来自地主、富农和商人。
在国民党统治区,农村信用社的特点主要有:第一,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不是社员的存款,贷款不具有可持续性。第二,农村信用社管理者和把持者多是国民政府的金融当局及大量的乡镇保甲长。[9]其贷款需要提供抵押品,农民不能提供,这样银行贷给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被金融当局及大量的乡镇保甲长等地主豪绅把持,他们再转贷给农民,从中赚取利差,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第三,建立了许多资金调剂组织,但是作用有限,大多流于形式。第四,国民政府制定了合作社的有关法律规则,但法律规则并没有规定农村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而规定政府有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权力,社员的民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在当时合作金融特征也无法得以体现。
三、革命根据地的农村信用社
自中国共产党建立起第一个革命根据地以来,为了巩固革命根据地政权和发展经济,共产党和根据地政府一直重视在农村借贷领域的斗争,根据地的信用社,就是在同高利贷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为了摧毁反动的金融体系,建立革命的金融体系,中华苏维埃政府在革命根据地不仅建立人民的银行,而且还积极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建立。1929年2月,红军在江西省吉安县成立了东古贫民借贷所,这是根据地第一家农村信用社。到1931年6月,在永定一带的农村信用社就有9家,长汀有6家。为了指导农村信用社的发展,1932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并制定了《信用合作社章程》,规定信用社办社宗旨,对社员资格作了限制:“以工农劳苦群众为限,富农、资本家、商人及其剥削者不得加入”;对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力也做了规定:“社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每一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均以一票为限”。1932年中华苏维埃政府在《合作社工作纲要》中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范围“一是农业生产,发放肥料、种子贷款;二是解决农民生活困难;三是医疗卫生方面的贷款”,[10]并对社员贷款数额和贷款期限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苏维埃政府还在资金上和政策性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扶持。1933年,中央苏区政府发行了经济建设公债,大约有300万元,而对农村信用社拨款20万元以帮助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有的信用社还向银行入股,所得利润为全体社员共有;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央苏区的信用社有了初步的发展。但是,1934年10月红军长征以后,苏区被国民党军占领,新生的信用社也被扼杀。
抗日战争时期,农村信用合作运动在革命根据地得到快速发展。1943年毛泽东发表《论合作社》《组织起来》的讲话,推动了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在合作运动中发展起来。1943年边区第一个信用社——延安沟门信用社成立后,到1944年陕甘宁边区共有86个信用社,资产达5亿元(边区货币,下同),到1945年资产已经增加到15亿元,[11]新的农村借贷关系在这些地区初步建立了。
解放战争时期,农村信用合作运动继续发展。1946年年底晋冀鲁豫边区的信用合作组织有56个,其中大部分是供销社办的信用部。到1947年,据太行、太岳两个地区的统计,共建立信用社526个,有的县50%左右的行政村有信用合作组织。同年,全国解放区已有信用社880多个。[12]但是,随着战争的进行,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很多信用社都停止了业务。
综上所述,根据地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群众的资金互助组织,在当地吸收农民存款,又把这些资金贷给农民,打击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缓解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金紧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还代理银行的部分业务,成为银行的助手,有利于在根据地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同时,也有利于团结和教育农民,对支持革命战争起到了积极作用。革命根据地农村信用社的特点主要有:第一,“民办公助”性质。革命根据地的信用社是农民群众的资金互助组织,根据地政府不仅从法律、制度上,而且从资金上给以大力支持。第二,农村信用社与各方面关系处理得比较好。银行支持和帮助信用社发展,信用社帮助银行开展业务,银行是通过县联社对信用社的领导;信用分社与中心社、基层社和联合社之间业务和会计相互独立,是合作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政府支持并指导信用社的发展,但不干涉其业务,信用社按照政府总体方针确定其业务计划。第三,基本上体现了合作经济的特征。农村信用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为抵制高利贷剥削而建立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社员可以获得低息贷款服务,而且可以分红、民主管理信用社的事务。第四,农村信用社是在党和根据地政府发动下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地体现了我党的意志。如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国内矛盾是主要矛盾,除地主外,还规定富农、资本家、商人及其他剥削者不得加入信用社,使农村信用社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又规定地主、资本家都可以参加,使信用社具有统战性质,革命根据地的信用社为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 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国农业金融概要(1935年)》,《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卷48。
[2] 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3]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3页。
[4] 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5] 张功平:《合作金融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6] 李恩慈:《合作金融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7] 李恩慈:《合作金融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8] 宓公干:《典当业、广东之典当业》,上海书店1936年版,第401页。
[9] 刘光辉、张凤琴:《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路径选择分析》,《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0] 李恩慈:《合作金融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11] 卢汉川:《当代中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12] 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