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公共政策与法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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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尊重、保护和实现健康权益的政策基础与法治道路(序)

身心健康,是生命质量、生活幸福的先决条件。健康无价,而如果要对其进行评估,则可以由消除“非健康”的风险、成本和代价来予以折射和反映,如果后者是高昂的,那么越发印证健康之宝贵。如果后者是低廉的,则表明健康能够得到广泛、真实和有效的保障。那么,何者掌控健康的“基准定价权”?可能是我们身处的由政策法律等社会规范体系建构和维系的社会空间,即一定的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因为其影响甚至决定了一定的社会主体的尊严、健康所要承受的一系列侵蚀和障碍因素实际发生的几率、予以克服的投入及其数值变化。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威胁健康的可能空前加大,为此,对政策法律环境的优化诉求必将不断提高,使之达致法治的境界和状态,以法治的人权目标等内在价值和责任政府等运行机制来永续地实现健康权益的真正保障,是民众的共同追求和深切愿望。那么,这一现实的政策法律环境是怎样的?其中的构成是怎样的?政策与法律之间有着怎样的穿行、并行、同行或者相互之间的逆行?其行进的内容实质、行为方式和进路方向是怎样的?

首都医科大学副教授张君博源博士的新著《卫生公共政策与法治的衔接》即是在这方面冷静、独到的学术努力。该书基于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学理辨析,对走向法治进程中的卫生公共政策的背景、文本、演进、内容与绩效进行解析评议,着眼公民健康权益的内涵、要素及其与国家、政府之间宪法关系的基点,以实现医疗卫生领域的良法善治为目标和依归,对于卫生公共政策的制度供给、实施过程、嬗变因素进行了总括分析,并在分论中就社区卫生、医院管理、医疗事故等具体卫生政策进行了专题论述,提出了在其机制化、法治化中应予确立的价值理念与制度选项。其中,卫生政策和卫生立法应运用循证决策模式和方法增强其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应确立社区卫生中的居民权利并使之与卫生行政权形成沟通对话机制;在医院治理中应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参与以及医院的治理结构变革,凸显其公益性质和社会责任担当,完善医疗单位的投资与绩效评鉴;在医疗事故的防范上应超越私法域界,强化风险防控、风险管理的系统机制建构与应激反馈效能等,以上一系列新论迭出,论述细密,别有意趣,持论允中。这一新著的学理意义,至少有三个方面:

首先,揭示了中国卫生政策法律研究的特质性。2015年9月2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在开幕当天通过了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成果文件,即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这一纲领性文件包括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项具体目标。其中第三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各年龄段所有人的福祉”对健康、卫生、医疗进行了集中规定,包含“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实现全民医保、加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采取预警措施、减少风险和管理国家和全球健康风险的能力”等的具体指标。作为世界共同的发展目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需要采取和实施的公共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则是不同的。就我国而言,其政策历程阶段与经验教训、法治发育与制度基础都呈现出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包含着健康法治在中国的特有规律性的“制度密码”或“成长秘密”。比如城乡一体化中的社区、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的政策立法问题,医院体制改革的曲折路径与公益回归问题。不论是路径依赖还是变革创新,都应该有着对于既有制度存量的廓清和辨析。立足政策与立法的相互参悟角度,这一新著对此卫生公共政策在价值导向、资源配置与权利义务设置上的中国路径和阶段性、适应性和地方性等自身特点的洞察与阐发是别具只眼的。

其次,增进了健康法学的开拓性。展望未来,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与健康法学三者相较,何者更适宜作为指称以人(类)的健康权、生命权为根本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领域运作与监管的法律制度的学科概括?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使用“健康法学”。来自新西兰奥塔哥大学的学者将医事法学划分为医事主体法、医事行为法和医事诉讼法三部分。根据调整范围的周延以及价值根基的明确和风险防范的原则,我们主张以“健康法学”称之。我国大陆地区的卫生法学多类卫生行政法学的体例,医事法学多集中在分析医患双方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和有关医疗活动的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上。这些著述大都比较综合,多于统合和解释,而少些评析并着眼其政策过程和法治雏形的建设性。[1]这一新著,显然是对此缺憾的弥补和研究的补强。

最后,丰富了立法政策学的创造性。立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法学学科,在其十余年的发展中日益呈现出哲理化、实证化以及包括体系化(群落化)在内的多样化等趋势。在某一特定部门法、行业法领域的立法问题的研究,即部门立法学的创新性标示和决定着立法学的纵深推进。尽管进入“后体系时代”,我国科学立法的任务和挑战非但没有降低,反而更加繁重和艰巨,因为在改革深水区触及的社会问题的实质性和深层性日益凸显。由此,立法学的学术功能就必须汇聚在立法政策学之上。“立法政策之研究,或称法政策学之研究”,是“立法者及法制作业人员在研拟政策、研议法案时,应集中焦点于政策与法律之界面、政策转化为法律之设计、有关法律效果及效能等影响法律达成政策目标之中间变量,使法律之工具性与合目的性得以发挥至极。”[2]立法政策学,是针对法律制度、规范和机制进行立法事实的判断、立法论证的开展、立法设计的比较、立法影响的评估,以提出妥当的立法方案的具有政策科学性质与特点的立法学学科群落中的组成部分之一,甚至可以说是在立法学中的核心构成部分之一。由学科观之,这一新著因为其在针对医疗卫生立法的政策基础上的辨析,以及立法渊源的梳理和立法设计的创见,无疑是立法政策学的大胆尝试和鲜活开掘,并因此显著提升了整个立法学的学科高度。

在这个转型法治、在地法治和具体法治日益扎根精进的时代,在人权保障对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的决策质量、治理成效要求更高的时代,在深化改革内在地要求立法引领和推动政策与立法的基本面发生位序变革的时代,必然要有对于公共卫生政策的回顾、剖析,要有对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的供给与绩效的解释、批评,而将其贯通起来,并着眼于问题导向、辨证施治的制度设计方案及适切回应立法需求的研究,既是必然的,更是必需的、紧迫的。在长时段视角下,也是基础的。可惜这方面的成果是鲜见的。

博源师弟早在北京大学师从周旺生教授研习法理学、立法学,刻苦攻读、目不窥园,在基础理论方面戮力求索、时有宏文。而后到医科大学任教,认真投入,少有与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立法学界的交流。余听闻不免遗憾,也有感于其在新辟领域、聚焦议题和深入浅出上或许的幽苦、困苦,然渐有他在主持完成北京市社科规划重点课题、《法制日报》刊载其针对医疗事故规章的研讨以及赴江南进行医院管理与改革调研等的消息和进展。余曾将在台访学期间由赖来焜教授赠予的健康政策与法律年刊两册转赠于他,其专门致函表示已有拜阅并颇有心得感悟,远出于本人仅想着其无外乎再转赠校图书馆而已的念头。诚如清代袁枚尝言:“出人意外者,仍须在人意中。”如今,其连缀融通,俨然锦绣,蕴理其中,生发于外,成此专著。必然之中,偶然天成!这样的专著,跻身和交集于政策科学、立法科学和健康法学之间,似乎晨星寥然,然而不是更为灿然么?

有此新起点,我们期待着博源教授再扬帆,在卫生体制改革、医师执业制度、基本药物制度、中医药(民族医药)制度等方面的深入见解,期待着在对政策演进和法治生成的关系解说和诠释的规律揭示和模型概括,期待着对《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论证与规范设计上更为显豁的贡献。博源师弟博闻约取、源深厚积、静思申论、集萃创新,因此,基于这一新著的二卷三卷、二版三版是完全可以期许的!

谨以此不揣粗陋,感怀记之。


时值乙未中秋杭城

[1] 参见赵西巨:《医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张静、赵敏主编:《卫生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等。

[2] 见陈铭祥:《立法政策——将政策转化为法律之理论与实践》,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7期,第73—81页。就德国的法政策学即立法学,参见姚立明:《从德国立法学原则探讨如何提升我国立法人员素质》,载《行政管理学报》2001年第3期,第1—23页。就美国的研究动向,参见陈朝建:《论台湾新公法学派之建构——以法律政策的宪法论证为例》,载《南华大学政策研究学报》2004年第4期,第81—104页。在美国的政策法学和德国的法政策学,或者说立法政策学之间的差异。可见台湾学者王宝辉撰《中华百科全书》1983年版“政策法学”词条,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51&forepage=3。另有学者将法政策学按立法学的视角与政策法学的视角分别概括为研究的内容与取向上的“由内向外看”和“由外向内看”。然而,我们认为,其中的共性——在政策体系或法治体系中,将立法作为政策和法律之间的交叠领域和交织过程——是没有疑义的。参见高誓男:《“政策法学”的破与立:兼评J. Van Doran与C. J. Roederer“Mcdougal-Lasswell Policy Science: Death and Transfiguration”一文》,载(台湾)《中国行政评论》第20卷特刊,2014年,第19—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