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十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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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礼记注疏考证》内容研究之误辨疑

《礼记注疏考证》既是一部校勘记,又是一部清代《礼记》研究著作。对《礼记注疏》内容的研究,主要据程朱学派及顾炎武论说考证,也有齐召南在前人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考证,以上各个方面均有未当之处。

1. 据宋儒说考证之失

(1)附会义理之失

宋儒解经,虽不废考据,但以义理为主,朱熹“认为两者不是平列关系,‘义理’属‘宏纲’,‘文义训诂’属‘微细之间’”。[32]有时,为了符合义理,宋儒会对文字做出牵强的解释。齐召南也有据此类论说考证者。

如据刘敞说考证孔疏:

卷四十九《祭统》:孝者,畜也。疏:谓畜养云云。

考证:臣召南按:疏未当,其引纬书亦非经意。但《孔子闲居》“以畜万邦”注云“畜,孝也”。疏即引此经为证,似古人旧解如此。刘氏曰:“畜者,藏也。中心藏之而不忘天叙之伦焉。《诗》云‘中心藏之,何日忘之’。此‘畜’之义也。”其说较长。

按:刘敞说见陈澔《集说》[33],略有不同,盖齐召南节引之。《祭统》疏解“畜”为“养”,以《援神契》为据。齐氏以为这种解释是错误的。疏曰:“畜谓畜养,谓孝子顺于德教,不逆于伦理,可以畜养其亲。故释孝为畜。此据《援神契》‘庶人之孝曰畜,五孝不同,庶人但取畜养而已,不能百事皆顺。’”[34]据《援神契》,“畜”是庶人所遵循的孝道,或指庶人尽孝的准则。《祭义》:“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35]又见于《大戴礼记》,其说同。“其下”即指“庶人”而言。所以,“畜”即“养”也。“畜养”为同义复词,就是养的意思。

刘敞据《诗·小雅·隰桑》训“畜”为“藏”,笺:“藏,善也。”[36]就是以之为善的意思,引申为喜爱。依刘说,则“畜”有喜爱的意思,喜爱就是“孝”。这与曾子所云“孝有三”则毫无关系。且孝主敬,为人子者,当敬其父母,而不限于喜爱。所以,刘说非是。又,王文锦曰:“所谓孝,从音训上说,就是畜的意思,对父母的敬爱至情畜积于心就是孝。顺从道义,不悖伦常,这就叫做畜。”[37]“孝”“畜”,上古同归晓纽[38],故以叠韵相训。齐召南据刘敞说考“畜”的含义,失于考证。

(2)引据之失

齐召南引宋儒之说,有些见解其实并不是宋儒首先提出来的,而是已见于前儒论述,甚至孔疏中即有提及。

卷五十四《表记》:子言之。

考证:悫曰:此篇称“子言之”者八,皆总其大同之略也。称“子曰”者四十五,皆别其小异之详也。

按:方氏说见陈澔《礼记集说》卷九。[39]孔疏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事之头首,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说其理,则直称‘子曰’。”[40]方说与疏文意思是一样的,且疏文中明言“皇氏云”,则此文例首先由梁皇侃揭示出来,至宋人方悫,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何以独举方说而对皇侃及孔颖达的论说视而不见呢?

其实,《表记》全篇并不都是合于此例的。孙希旦曰:“‘后世虽有作者’一章,结前章‘凯弟君子’之义,非发端之辞,而称‘子言之曰’。‘君子不以辞尽人’一章,与前数章不相蒙,乃更端之辞,而称‘子曰’。岂传写之误与?”[41]齐召南把文例的揭示归功于方悫,却没有发现其中不合文例之处,可知考之未详。

齐召南所据宋儒论说,多考证字义、句读,而重点不在义理的阐释,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然而,宋儒对文字的训诂远不及清人考证详实,所以今天看来,齐氏所引宋儒论说多有未尽之处。

2. 据顾炎武说考证之失

引用顾炎武正确的说法,是《礼记注疏考证》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但是,顾炎武的考证也有许多不当之处。在《礼记注疏考证》所引顾说之中,即有失考之例。

卷四十五《丧大记》: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注。

考证:顾炎武曰:此二句互言之也。郑注已明,而孔氏乃以吉祭为四时之祭。虽禫之后,必待四时之祭讫,然后复寝。非也。禫即吉祭也,岂有未复寝而先御妇人者乎?

按:顾说见《日知录》卷六。按照郑玄的解释,除丧服后即可行房事,吉祭后就不在殡宫过夜,而回到自己的寝室。杜预以为殡宫非御妇人之所,因此,“禫而从御,谓从政御职事”。[42]从政,就是“应征召服徭役。‘政’通‘征’”。[43]《杂记》:“三年之丧,祥而从政。”[44]祥祭是指亲丧满十三个月或二十五个月的祭祀。《间传》:“父母之丧,……期而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又期而大祥,居复寝。中月而禫。”[45]照此,服斩衰两年后即可从政。禫祭在大祥后一月,即斩衰第二十七个月,故禫而从政似可。然《王制》又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46]禫祭尚不满三年,又似彼时不当从政。杜氏以为从御即从政御职事,在可与不可之间。然而《礼记》有明言“从政”之处,不必言“从御”。又,《王制》“三年不从政”、《杂记》“祥而从政”均《记》之明文,皆与“禫而从御”不合。又,“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下有“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句,二“御”同义,决非从政之意。又,秦蕙田曰:“既卒哭,诸侯服王事,大夫服国事。既练,诸侯谋国政,大夫谋家事。岂待既禫始从政御职事哉?”[47]故孔疏不取杜说。

“从御”既为御妇人,则不可御于殡宫。而此时尚未吉祭,仍寝于殡宫,御妇人则为不敬。故顾炎武曰“禫即吉祭也”,且以二句为互文,既已复寝,则可御妇人矣。齐召南从之。

但是,据前文,禫祭在斩衰第二十七个月,斩衰三年,三年而吉祭。禫祭显然不是吉祭。又,吉祭当在禫之后,即“复寝”在“从御”之后,御妇人之说,又难以成立。黄以周曰:“未复寝而先从御者,所谓‘比御而不入’是也。从御谓妇人执事,郑注以为御妇人,非。”[48]其说概本《五礼通考》:“‘孟献子禫,比御而不入。’未吉祭故也。寝则未复,而使妇人与执事,何也?”[49]即以“御”为“使妇人与执事”。今按:“比御而不入”与“使妇人与执事”意义相差甚远,此说难以成立。

于鬯曰:

从御在己之正寝,复寝则己之内寝也。《内则》记云:“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是子自有子之寝矣,不即居父之初也。郑注云……孔义伸之云……据此,则大祥既出中门外之次,未吉祭之前,宿在殡宫之寝。殡宫之寝,父寝也,非己寝也,即二年之前父死之地、含袭小敛之所,而顾乃御妇人于此,可乎?后人亦觉其不安,于“从御”二字反多曲为排解,而殡宫之说卒莫能易,岂竟忘《内则》记乎?且未吉祭之前,使宿父之正寝,必吉祭之后,亦居父之内寝矣,则是直居之耳,何云复乎?更何得云复平常之寝乎?《说苑·修文苑》云:“子不居父之寝。”《释名·释宫室》云:“礼:每有亲死者,辄撤屋之西北隅毁之,示不复用也。”……则子之于父,生既殊宫,死不承袭,其亦明矣。故必无所谓宿殡宫之寝者,必复于己寝也。……此云“吉祭而复寝”者,复于己之内寝也,即所谓平常之寝也。正寝与内寝不同,而其为子之寝则一,故妇人可以御也。于“从御”二字亦已足知其为子之寝,非父寝矣。《闲传》又云:“中月而禫,禫而床。”即此谓“禫而从御”。盖大祥出次之后,即复子之正寝,斯时虽居正寝,犹未御妇人。至“禫而床”,乃妇人从御于正寝,而己身犹不入于内。此未吉祭之前,居正寝之节目也。至吉祭,然后入内。[50]

今以于鬯说更合经义。齐召南所据顾说非也。可见齐氏引顾说处,也不尽可信。

《礼记注疏·考证》引顾说也有讹误之处。顾炎武的考证原本是正确的,但齐召南《考证》因在引用时出现讹字,以致更改了顾氏原义。

卷三十三《丧服小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考证:顾炎武曰:无主则不成丧。故女子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其曰“一人杖”,明无二杖也。

按:《日知录》卷六作“无杖则不成丧”[51],是。杨天宇注曰:“这是指父母无男儿,而使族人代主丧事,代主丧者不杖,故由在室(未出嫁)女子中年长者一人杖,其余女子则不杖。”[52]顾说后句在解释女子执丧杖之礼,前句必当与执杖相关,作“无主”,原意就失去了。武英殿本《十三经注疏考证》每有引书误字、引论说张冠李戴或以不误为误的情况。此误引顾说即是一例。

3. 齐召南考证之失

《礼记注疏·考证》有时虽未指明因袭何人之说,但往往与宋明理学家论说契合,而齐召南提出的新的见解并不多见,有时齐召南在前人基础上作出的新的阐释多有牵强附会或武断随意之弊。

如对《明堂位》篇的考证:

卷三十一《明堂位》:昔者,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之位。注:周公[53]摄王位。

考证:叶梦得曰:《明堂位》非出吾夫子也。成王幼,周公以冢宰摄政,此礼之常。摄其事,非摄其位也。王氏曰:注言“周公摄王位”,又言“天子即周公”。周公未尝为天子,岂可以天子为周公乎?此记者之妄,注亦曲狥之。臣召南按:《明堂位》本出鲁之陋儒,但记文物典章,灿然可观。不知鲁人郊禘原属僭礼,其用以尊周公者,皆其所以诬周公者也。而摄位称天子之说,其诬尤甚。缘《金縢》有“我之勿辟”及《洛诰》有“复子明辟”之文,汉儒误解,遂据以为摄位称王之证。成王,天子也,则以为称孟侯、称公孙。周公,冡宰也,则以为称王、称天子。冠履倒置,名义全乖,上诬古圣,以下启簒臣,其害有不可言者。康成作注,但知纠其四代官名之舛,政俗未变之诬,至朝诸侯负斧依,不能驳正,又从而附会为说,何哉?

按:叶梦得之说见《书传辑录纂注》卷五,采入《书传大全》。齐召南认为《明堂位》非孔子所作,鲁人僭礼、周公摄位之说是作记者妄说。郑玄信从《明堂位》文作注,而不辨其中伪说。我们认为,《礼记》四十九篇非一人一时所撰,其中仅《哀公问》《仲尼燕居》《孔子闲居》《儒行》等数篇为孔子所作,且经过后人整理。《明堂位》“应是战国后期鲁国的某一儒家弟子整理成篇的,作者意欲通过整理鲁国的相关文献,表示对自己祖国的怀念,并警示后人”[54]。齐召南敢对经文大加攻伐,是因为“非出吾夫子”,“出鲁之陋儒”。他论说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封建统治秩序,而不是是否符合史实真相。在我们现在看来,这不是科学的解经态度。

又如考《檀弓下》经文之句读:

卷十《檀弓下》:则岂不得以句其母以尝巧者乎句则病者乎句

考证:此郑读也。臣召南按:今读:“则岂不得以其母以尝巧者乎”十二字为句。盖郑以“母”字为“毋”音,而今读如字也。又一读:“则岂不得句以其母以尝巧者乎。”亦通。

按:郑注:“毋,无也。”知郑玄所见本作“毋”,故以“不得以”绝句。陈澔曰:“一说‘则岂不得以其母以尝巧者乎’作一句。”[55]是把“母”解释为父母之母。这是宋代以来的读法,故齐召南曰“今读”。又认为“毋”是“母”的假借字,故曰“如字”。齐召南辨析了古今两种断句方法,并指明各自的缘由。另外,又提出了一种新的读法。但是,古书本义仅有一种正确读法,齐召南在句读问题上多作此种两可之语,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朱彬引王念孙说云:“当依郑注断‘岂不得以’为一句。‘以’与‘已’同,‘其母’之‘母’当作‘毋’,此涉‘人之母’而误也。‘毋’与‘无’同。言尔以人之母尝巧,则岂有所不得已而为之乎?其无以尝巧者乎?正是申明上意。故正义云:‘言不得尝巧,岂于女有病?陈可大所引一说非也。”[56]王念孙能够从文字训诂的角度分析,并综考上下文义,肯定郑玄旧注的读法,这是乾隆初年的齐召南无法企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