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比较法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同时,也将借鉴财政学等学科的一些相关研究成果。
1. 比较法方法
比较法方法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同时,比较法学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我们在希腊就可以发现最古老的比较法研究。柏拉图的《法律论》就是对希腊各城邦的法律进行了比较。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也是建立在对153个希腊城邦政制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国际著名的比较法学权威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认为,比较最好是如此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1]
本研究也将采用比较法方法,循着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所教导的方法,将首先对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对称型制度模式,以及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非对称型制度模式的主要做法,进行比较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两种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两种制度模式的异同、优劣及其相关原因。进而为我国制度模式的选择定位提供参照。
2. 历史研究方法
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对研究对象进行历史考察是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列宁就曾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2]
历史分析方法也是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在法学史上还出现过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财政税收现象既然是历史的产物,其存在就一定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在研究财政税收法时,除了考察当前有效的法律制度之外,还应该从历史的视角,注意观察法律在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动态规律。[3]本研究也将采用历史分析方法。采用的史料主要有: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编的《十年来财政资料汇编》(第1、2辑),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1949—1952)》,财政部综合计划司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1辑),财政部办公厅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2辑),财政部税务总局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4辑),《当代中国财政》编辑部编的《中国社会主义财政史参考资料:1949—1985》,柳随年、吴群敢主编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史(1949—1983)》,项怀诚、姜维壮主编的《中国改革全书(1978—1991):财政体制改革卷》,以及历年的《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等。在具体的分析方面,将把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对各个阶段出现的各种具体制度进行比较细致的描述,从而为下文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通过对相关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分析,使本研究所作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利于提高后文制度构建的针对性。
[1]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2] 《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1页。
[3]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