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礼篇》的道德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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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法礼篇》与方法论

在历经了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城邦衰败与三访舒拉古(Syracuse)的沧桑巨变之后,柏拉图这位垂垂老矣的哲人,最终踏上了一条从理想走向现实的探索之路。在其最后一部对话作品《法礼篇》里,他通过“法礼”的重构,凸显了“正确教育”的宗旨,意在全面提高“公民德行”的同时,会通民主政体与君主政体的各自优势,在人世间创设一座可供参照的“次好城邦”(the second best city-state),谱写一部“至真的悲剧”(einai tragōdian tēn alēthestaten),借此“摹仿最美好的生活”(mimēsis tou kallistou kai aristou biou)。[1]

要而言之,这里所言的“悲剧”,在结构形式和表现手法上与希腊悲剧相去甚远,但作为一种隐喻或喻说性修辞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强化《法礼篇》的实质内容、立法精神和教育功能,其相关效应可从伦理学、认识论、本体论和目的论等角度予以剖析。这里所谓“最美好的生活”,则是构建这座“次好城邦”的追求目标。该目标的实现主要依据如下理路:选择适宜的城邦制度或政治体制,通过“正确教育”与“神性法礼”的引导,培养公民应有的德行或城邦所需的伦理,确立他们关切城邦共同福祉与公共事务的自觉意识,由此保障他们过上“最美好”或“最幸福”的生活。

需要说明的是,柏拉图的最后这部对话作品,原名为Nomoi,英译名为Laws,德译名为Gesetze,法译名为 Les Lois,意译名为Le Leggi,比较流行的汉译名为《法律篇》或《法篇》,近年来也有学者将其汉译为《法义》与《礼法》。通常,nomoi(νομοι)一词被用来表示公元前6世纪雅典立法者梭伦(Solon,630-560 BC)的法规,以此与thesmoi(θεσμοι)一词形成对比,后者被用来表示公元前7世纪雅典立法者德拉古(Draco)的法规。按古希腊原文,nomoi是名词nomos(νομος)的复数形式,源于动词nemō(νεμω),主要包含“分派,布置,摇动,处理,拥有,行使,管理,控制”等意。起初,nomos表示“被分派或被布置的东西”,随后发生转义,表示“法规,条例,指示,训令,惯例,习俗,民风,音乐旋律”等。事实上,柏拉图自己明言,此书包括“成文法”(grapha nomoi)与“不成文法”(agrapha nommia)两部分,前者指涉法规律令,后者代表“祖传习俗”(patrious nomous)。事实上,古希腊城邦制度是在部落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先前的部落制度在管理上主要依赖于古老的祖传习俗,其基本信念是:习俗不仅能教会你区别什么是对或什么是错,而且能指导你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有一古希腊谚语颇能表达这种普通的感受:“无论城邦怎么行事,古老习俗总是最好”(ōs ke polis rexeie,nomos d'archaios aristos)。因此,无论后来形成的城邦制度如何发展,其立法如何变革,都依然保持着大量历史与文化承继下来的传统习俗。这些习俗作为“不成文法”,深深地根植于古希腊人的思想意识之中,影响并规范着他们的日常行为。此外,nomoi一词还表示歌唱曲调或音乐旋律,柏拉图有时将其用作双关语。伯里(R.G.Bury)与耶格尔(Werner Jaeger)等人认为,柏拉图所使用的nomos一词具有双重意义,不仅以其表示法(laws)与歌(song),而且有意将两者合而为一。[2]

总体而论,柏拉图笔下的立法过程,也是教育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与习俗并重且并用。从Nomoi这部对话所呈现的具体内容来看,习俗内容多种多样,包括传统节庆、会饮、聚餐、婚配、生育、豢养、游戏、宗教、祭祀、诗乐、舞蹈、体操、军训等,其主要职能等乎于规定社会活动、文化教育与生活方式的各种礼仪。有鉴于此,我尝试将此部对话的名称译为《法礼篇》,借以涵盖法规律令(法)与习俗惯例(礼)两大部分。在我个人看来,此译名一方面显得比较恰切和包容,另一方面也较少《法律篇》或《法篇》等译名所给人的那种单一刻板的印象。事实上,伯里本人也认为,从该书的内容描述来看,其标题Laws虽然不能说是“误导性的”(misleading),但确是“非常不充分的”(very insufficient)。因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律”仅占全书内容的三分之一,其余大部分篇幅所讨论的是人作为“政治动物”(political animal)的生活以及人性之类主题。[3]

值得指出的是,本书重在研究《法礼篇》的道德诗学,实际上就等于研究柏拉图晚年的道德诗学。从柏拉图的整个思想发展历史来看,这项研究不仅需要细读和分析《法礼篇》这部长篇文本,而且需要反思和比照与此关联的其他对话作品,尤其是《理想国》这部中期代表作品。另外,在具体的思索和阐释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借鉴他者的成果与经验,而且需要根据古典研究的特点适当调整古典学的研究方法,以便进一步深化此项研究工作并取得更为有效的论证结果。当然,这一切都在积极的探索之中,意在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某种“前车之鉴”。

[1] Plato,Laws(trans.R.G.Bury,Cambridge and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817b.为了排版方便,本文用拉丁语字母书写希腊引文。

[2] R.G.Bury,“Introduction”to Plato,Laws(trans.R.G.Bury),p.xiii;Werner Jaeger,Paideia:The Ideals of Greek Culture(trans.Gilbert Highe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Vol.III,p.252.

[3] R.G.Bury,“Introduction”to Plato,Laws,pp.xii-xiii.Also see Gibert Murray,Four Stages of Greek Relig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12),pp.86-87;F.R.Earp,The Way of the Greek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0),pp.1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