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礼篇》的道德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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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这部“悲剧”的结构

如前所述,柏拉图所言的“至真悲剧”,实属一种喻说,迥然有别于《理想国》第十卷里所说的“悲剧”。[1]这部“悲剧”之所以“至真”,是因为它在政治体制上是“对最美好生活的摹仿”。所谓“最美好的生活”(tou kallistou kai aristou biou),是指“最美、最好、最优良与最高尚的城邦生活”;所谓“摹仿”(mimēsis),是指“再现”“表述”“代表”或“构想”。这等于说,柏拉图要通过精心的构思,设计一种美好的政治体制,绘制一座美好城邦的蓝图,以此来确保城邦公民过上最美好、最优良、最高尚、最幸福或最有德行的生活。至于《理想国》里所用的“悲剧”一词,则指悲剧诗这门摹仿或表演艺术;这种艺术所摹仿和表演的东西多为幻象、表象或非理性的现象,不仅与“真理”相隔两层,而且容易激起观众的悲伤与哀怨之情,有时甚至会使观众悲痛欲绝,失去理智,因此不利于培养青年人的道德品格与理想城邦所规定的主要德行。

那么,柏拉图所说的这部“至真的悲剧”主要表现了哪些内容呢?或者说,其主旨要点到底是什么呢?在研究其道德诗学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这部作品的“叙事”结构。该结构在维拉莫维兹眼里,看上去是“出奇地混乱无序”(wunderliches Chaos)。但在桑德斯看来,总体上却是“结构清晰自成一体”(a unity with a fairly clear structure)。相互对立的类似看法在学界颇为流行,这就更有必要了解其基本内容。

《法礼篇》总计12卷。在绪论开篇,来自雅典、克里特和斯巴达的三位老者相聚一起,他们首先谈论的是克里特的立法者及其神性起源,从米诺斯追溯到宙斯,随后三人商定,踏上旅程,从克里特王宫克诺索斯出发,前往伊达山的宙斯洞穴与神庙。这是酷热季节里的一次长途旅行,他们计划边走边谈,疲倦时可在沿途的柏树林里乘凉歇息。有趣的是,他们将克里特的立法归功于主神宙斯,就像传统习俗所记述的那样,古希腊人喜欢将自己的祖先、城邦的建立、食物的馈赠、庄稼的丰收、战争的胜利,等等,都归于他们敬仰的某种神明。

三位立法家在旅行散步中交谈立法与教育等问题,这确是从事理论学习与思想探索的一种有效方式,似乎在后来成为逍遥学派或散步学派效仿的样板。他们从米诺索斯前往宙斯洞穴,似乎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希腊神话告诉我们,宙斯洞穴是宙斯躲避父王克洛诺斯的吞噬,在其母瑞亚的救助下来此逃命的藏身之处。他在那里长大成人,继而与母亲共谋,惩罚了父亲,夺取了主神之位。[2]在宙斯日后的诸多业绩中,其一就是在这座洞穴里向传说中的国王米诺斯传授了克里特法礼。这似乎表明,克里特的古老法律,是在神为法的基础上构建而成的人为法。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神为法为至善而立,因至善仅有一个,故此永不改变,具有永恒特点;人为法是为善而立,因善有多种,故而随机应变,具有偶发特性。比较而言,前者的力量来自人们的信仰,后者的力量来自人们的畏惧。[3]如今,这三位年事已高的立法家,要长途跋涉去拜谒宙斯洞穴与神庙,难道是要请教宙斯关于克里特立法政体何以失败的原因吗?是要从主神那里寻求反败为胜的神谕吗?是要从神明那里获得新的灵感来制定具有神性的新的法典吗?或许是,或许不是。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他们最终并没有提及是否到达过目的地,因为他们通过一路的对话讨论,已经找到了他们所需的答案,确定了解决问题的方式。这些答案与方式,就包含在这部长篇大论的《法礼篇》里。

第一卷:首先概述了克里特与斯巴达两部重要法典的问题。虽然这两者各自的起源均具有神性背景,但存在以偏概全的缺陷,譬如过多强调取得战争胜利的目的性,一味推崇“勇武”(andreia)德行,提尔泰奥斯的诗作就是明证;继而表明了优良立法的目的,譬如,培养公民的全部德行,创造城邦的幸福生活,保障具有人性的诸善要目(健康、相貌、体力与财富),追求具有神性的德行要目(智慧、节制、正义和勇武);随后比较了两种德行,认为“节制”(suphrosonē)比“勇武”更为重要,因为前者会造就一种对待快感与痛感的适度意识。最后指出:要想培养节制之德,就需经得起不同考验,古雅典的传统习俗会饮(sumposium)就是一种有效的考验方式,但其教育价值很少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这一切涉及教育的功能与本质,特别是正确教育的功能与本质。

第二卷:从“正确教育”(orthen paideia)的立场出发,讨论诗乐舞的起源与目的,强调会饮习俗的另一用途在于能使老年人“返老还童”,能激起他们的热情与活力。这样一来,他们不仅可以积极参与诗乐鉴赏活动,而且还可以积极从事诗乐教育活动,也就是指导和训练青少年认识和习仿适宜表演的诗乐。在讨论诗乐与舞蹈的过程中,三位立法家得出一致结论:城邦有必要由歌舞老手组建一支“酒神歌队”,行使“诗乐检查”的职能,建立正确的鉴赏标准或审美趣味,以便将所有艺术纳入正确的教育轨道,成为培养公民品质的有效手段。

第三卷: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社群起源、立法程序和政体形式。为此,三位立法家逐一评述了三种政体的利弊,这三种政体包括斯巴达城邦的混合政体、波斯帝国的君主政体、雅典城邦的民主政体。它们各自的历史教训表明:无论是过分自由,还是过度专制,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第四卷:构想新建的“玛格尼西亚城邦”(Magneton polis)。先是从地理环境和政治实用的角度,描述新城邦的大小与人口;接着是从立法和政体的角度,论述如何设立新城邦的法典及其立法原则;其后是从城邦组织与管理的角度,谈论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提出两类医生喻说,表明两类法礼样板,认为优良的立法程序首先应有解释性和劝导性的引言或序文。

第五卷:先是强调心灵和身体的重要作用,突出道德教训的重要意义;接着讲述“城邦净化”(katharmous poleōs)和选择公民的必要性;随后开始讨论建立新城邦的相关程序与具体条例,主要涉及家庭数目、城邦人口、儿童教育、公民职责、异邦人职责、个人道德、罪犯处理、极端情感问题、德行与幸福的关系、土地分配、宗教祭祀、财产安排、城邦管理部门、气候影响,等等,最后基于财产多寡划分出四个不同的社会阶层。

第六卷:先是讨论城邦管理和选举官员的具体要求及其实施细节,涉及护法官、军官、议员、宗教官员、市场管理员、城市管理员、农村管理员、诗乐和体操督察员与法官,等等,其中特意谈到平等的观念;接着讨论家庭组织与婚姻的立法问题,涉及节庆与社交活动,婚配要求与婚礼活动,公共建筑与私人建筑,私人生活与家庭生活的合法性管理制度,兵役与公职服务要求等。

第七卷:更为详细地谈论城邦公民的教育问题,关注儿童的心理成长与智力开发,注重心灵的德行培养与身体的健康训练。在从胎儿教育谈到成人教育的整个过程中,重点讨论了诗乐、文学、体操、舞蹈、戏剧、数学、天文和狩猎等不同形式和不同阶段的教育及其实施细节。另外,还强调了艺术革新的危险性,列举了一些模式法则,明确了闲暇的正确用途,指出了学校教育的作用,凸显了教育主管的特殊责任,简要阐述了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等。

第八卷:先是讨论节庆安排、军事训练与体育活动,涉及赛跑、比武、骑马等科目;接着讨论友爱、性爱与节制的重要性;随后讨论食品供给、农业立法、供水系统、粮食收成、工匠、家政、市场、进出口贸易与住房等问题。

第九卷:主要介绍犯罪法,列有多项罪行与惩罚措施,中间还插入法律责任问题。首先讲述死刑及其判决程序,主要罪行包括盗窃神庙财物、亵渎神明、虐待父母、叛国、颠覆城邦等;其次讲述惩罚的必要性、理论依据以及打击不义行为的目的;最后分析蓄意杀人罪与伤害罪的起因与判罚方式,其中包括自杀、谋杀、伤残以及法庭裁决过程。

第十卷:此卷系统论述神学问题。先是讨论对神不敬的行为,列有三种态度和十种动机,对年轻的离经叛道者提出告诫,指出反驳异教思想的诸多难度,强调宇宙灵魂的首要作用、自动特征及其推动天体的能力;接着讨论宗教或神学问题,证明神关心人类,阐述神的公正与个体灵魂的命运,认为在所有各种知识中,对神的知识是最高的,因此需要制订相关法律来惩罚对神不敬之罪。

第十一卷:再次讨论惩处犯罪的立法问题。首先讲述财产处理法,包括如何对待奴隶和自由民的问题;其次讲述商法,涉及买卖、交易、零售、契约以及如何处理手艺人违约与军人违纪等问题;再下来讲述有关日常生活事故的立法与判罚问题,譬如医疗伤害、精神失常、辱骂他人、审查喜剧、城邦行乞、奴隶损坏财物以及无道德原则的争执与滋事,等等。

第十二卷:继续上卷所讨论的犯罪立法问题,列举了一系列违法行为,譬如有辱外交使命、盗窃公共财物、拒绝服役、偷税漏税、拒绝缴税、私藏逃犯、干扰法庭、阻止竞争对手参赛、收取赃物、行贿,等等;还讨论了另外两个问题:一是适用于家庭的法礼,二是适用于检查者的法礼,其间插入了大量有关公民品质与德行教育的见解;随之讨论城邦的精神支柱“夜间议事会”或“非凡议事会”(theios sullogos),主要涉及其知识结构、哲学修养、护法地位;最后重申选择和教育公民的重要性,同时指出构建“玛格尼西亚城邦”的可能性。

从上述叙述结构来看,《法礼篇》对“次好城邦”的描绘,显然要比《理想国》对“最好城邦”的描绘更为翔实。在总体构想上,前者以相对实用性(relative practicality)取代了后者的纯粹理论性(pure theoreticality),以可实现的理想(attainable ideals)取代了不可实现的理想(unattainable ideals),这兴许是因为柏拉图晚年对政治现状的失望,促使他从理想主义转向现实主义的结果。有的学者假定,当柏拉图在撰写《理想国》时,已然写好了《法礼篇》,反之亦然,因为这两部对话犹如一块硬币的正反两面。[4]有鉴于此,举凡阅读过《理想国》的人,就等于阅读了柏拉图政治学说的重要原理;但要试图将这些原理付诸实践,就需要阅读《法礼篇》,因为后者是对前者的最好疏解。总之,若想真正了解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就需花费同样的气力同时去研读这两部作品。同样,若想真正了解柏拉图的道德诗学,就需在解读《理想国》后,进而去研习《法礼篇》。

另外,从总体上看,《法礼篇》是由“成文法”(grapha nomoi)和“不成文法”(agrapha nommia)两大部分组成。所谓“成文法”,一般是指城邦的政治制度与具体的法规律令(法);所谓“不成文法”,实际上是“祖传习俗”(礼),也就是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这些规范不仅是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决定人们生活方式与道德行为的惯例准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雅典法律中,“不成文法”备受重视。因为,违反“成文法”就构成犯罪,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予以判处;而违法“不成文法”并不构成犯罪,不能按律进行判处。这样一来,推广和践履“不成文法”,反倒对公民的德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古希腊史学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的记述,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Pericles)在一次国葬典礼上明确宣称: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对于那些我们放在当权地位的人,我们服从;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法律。[5]

重视“不成文法”的暗示,在这段话里显而易见。而雅典人对“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自愿服从,正像汉密尔顿所说的那样,使他们“获得了自由”。[6]实际上,大部分“成文法”,譬如反谋杀罪和反抢劫罪,对于毫无犯罪冲动的大多数民众来讲无异于形同虚设,而不会招致判罚或监禁的“不成文法”,则对每个公民提出了更为直接的要求。要知道,对非强制性条文的服从,对善、同情心和利他心的服从,对不可或缺的所有生活品行的服从,恰恰是人类得以自由共处的基本条件。[7]对于这些条件,雅典公民能够欣然接受,并由此确立了衡量公民德行的尺度。据此,他们可以不受约束地选择适度自由,但又能够自觉地克己奉公,将节制、智慧、勇武和正义视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与法律所确立的行为规范相比,显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道德价值。

[1] Plato,Republic,595b-598d,601-605.

[2] [古希腊]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 神谱》,张竹明、蒋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50页。

[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下卷,第563页。

[4] Trevor Saunders,“Introduction”,in Plato,The Laws(London:Penguin Books,1975),p.28.

[5]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上册,第147—148页。

[6] [美]汉密尔顿:《希腊的回声》,曹博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7] [美]汉密尔顿:《希腊的回声》,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