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保护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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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络篇
走进社区保护

脉络一
社区保护初探

“社区”和“保护”的概念澄清

“社区”是社会学名词,最早来源于拉丁语,意思是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1]的一部著作《社区与社会》(Community and Society)问世。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著名社会学奠基人费孝通[2]先生在翻译这本著作时,将“Community”一词翻译为“社区”,自此,“社区”这个词在中国社会学领域诸多学者逐渐开始引用,到现在已经成为人们十分熟悉的名词;甚至在网络上,“社区”一词已经有别于现实意义的社区,成为一个虚拟的公共领域和(或)共同体的代名词。

“保护”一词用途十分广泛。在生态学领域,保护是处理和应对生物多样性危机的一类手段和方法的统称,它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物群落的破坏。“保护”的含义较为广泛,涉及的学科也十分综合,在不同的问题上需要具体加以区分,例如,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动植物的保护、文化的保护等等。

由于社区保护并不是现代公众社会的主流词汇,因此,一说到社区保护,就有必要澄清一些基本概念。本书并不试图用严格的学术定义来解释,而是通过一些常识性的概念去理解社区保护。在生态保护领域,对“社区”和“保护”这两个词分别理解一般没有太多异议。这里的“保护”有别于经常谈到的城市环境保护,本书中的保护泛指生态保护,即是指针对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资源等的保护,例如,一块山林、一片草原。而社区一般指的是处在那些生物多样丰富区域的社区(往往是农村社区),而并非城市社区,这些地区的生态保护价值较高。

社区保护传统村落的形成

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域的农村社区往往有很多中国传统农村形成的特点:首先,祖祖辈辈生活在那里,即所谓的“原住民”,依靠当地的自然资源生存,在市场经济还未触及的时期自给自足。其次,这些“原住民”形成自然村落(非行政意义的村落),因血缘、亲缘建立起了“网状”的传统大家族体系。接着,伴随着地缘、人缘关系逐渐稳固,传统文化、习俗逐渐形成,并在长期生存中积累了适合当地生产生活的传统知识。在此基础上,这个传统的自然村落不断发展壮大。

诚然,真正的中国农村社区不是严格地像上述那样一步一步成长起来的,而是人缘、地缘、传统知识文化交织产生的,如果再加上与外界的交流、行政体制因素,社区成长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其实,这样的过程在中国四川、贵州、云南等山区和丘陵地区,即在生物多样性富集的区域更为典型)。关于自然村的定义是比较明确的。通常来讲,村是一个包括农业生产资源、以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人口居住群落,而自然村则是由这些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自然村和行政村在区域范围上有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上述中国传统农村的特点:地缘关系、人缘关系、传统知识和文化构成了社区保护的最重要的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对于农村社区而言是根深蒂固的,根植于农村的生产、生活中。

正是这些要素,使得社区保护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才有可能发生。如果从这三个要素来讲社区保护传统村落的形成,虽然片面,但却能够说明社区保护形成的一些关键问题。首先,地缘关系常常被用来分析政治、经济等问题,其实,农村社区仍然会因地域不同而产生分化,如青藏高原的区域的草原生态系统,牧民与草地、牦牛、野生动植物共生。就山区农村的山地及森林生态系统而言,各山林及其中的野生动植物共生有着各自的区域特点。而如果与城市周边的农村社区相比,无论生态系统,还是区位优劣势又大相径庭,地缘关系很难发生改变。其次,人缘关系体现了不同的社会结构。在不同特定区域、自然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形成可以积累的社会资本,在中国农村家族观念、互助意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稍具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资本,除了自然条件限制作为大背景以外,更多的是社区中不同的力量交织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例如,家族中的长老、行政体系下的村干部、生产能手、经营大户等一些社区基层的力量,产生了不同的组织关系和利益格局,这其中承载着社区社会结构及社会资本的本质内容。最后,传统知识和文化作为社区历史的沉淀是社区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经验总结,具有较强的继承性和独特性,随着经验不断积累、丰富,呈现出与地域条件相适应的特点。

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

很多传统的中国农村社区其实比现有的城市历史还要久远,承载着悠久的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产、生活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土地改革、市场经济、打工潮、新农村建设等一次又一次地改变了中国的农村,让国内外学者不禁感叹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如此之快、变化如此之大。不可否认的是,自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制定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之后,新农村引领着学界研究、政绩考核、社会评价等的方面的热点关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10年时间内,中国农村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经济实力都获得了空前的进步,这一切得益于政府对于“三农”政策、财政和制度强有力的供给。

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由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产生的城乡差异所带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形势也在不断加剧,使得农村不仅仅代表一个区域,同时也成为区别于城市的特定社会结构的代名词,农民也成为明显区别于城镇居民的特定群体。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在经历一系列跨越式发展过程后,逐渐形成了一些新特点。首先,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进入城市务工,并在城乡之间长时期、大规模流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化建设,引发各地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城市中产生了更多相对于农业收益更高的就业机会,打工潮、春运等社会现象相继出现。其次,“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使得农村社区“老龄化”、“空心化”成为普遍现象。第三,在新农村政策的实施下,道路等交通条件的改善引发农村社区社会结构的较大变化,农民“逐路而居”、相对集中的居住形式改变了人际关系和信息交流方式。传统的村落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冲击下已经变得很难适应,改变具有历史必然性。

(1)松散的社会结构

自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的政策使得农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同时,一些社会化因素被小农经营所取代,如集体经营、宗族观念逐渐弱化,家庭逐渐小型化。同时也带来生产关系的改变,以家庭为单位,农业劳动成果归家庭所有。农村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经营权,使得家庭成为更加独立的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记功分、没有大锅饭、没有监督,一切的生产活动由自己安排。农民可以更加自由地安排生产,没有磨洋工,没有搭便车,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进行着各种分工与合作,多劳多得,家庭利益成为一致的目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公有制的一种呈现形式。这一制度安排是中国在经历近30年大集体土地经营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总结实践出来的。事实证明,中国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以家庭为基础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是符合现实国情的,顺应了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趋势。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也就意味着土地经营变得细碎化,众所周知,这势必产生不经济的问题,但现实中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才是经济发展的根本。而且,目前已经有很多地方在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创新了多种不同的经营方式,促进了农业主体的多样化发展。在此更加关注的是土地经营制度对农村社区社会结构的影响。

中国农村社区结构是松散的。因为土地经营的细碎化,加之前面提到的城市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吸引了农民向非农领域转移,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几乎分散成为最小的单位。从经济学和社会学两方面看待其意义显得尤为重要。就经济学角度而言,进一步缩小经营单位主体,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避免集体经营造成的不经济现象。家庭成为农村土地经营的最小核算单位,虽然同时也失去了规模经济,但相对于集体经营时代,无论是个人所得还是社会总产出都相应地增加了,这一点已经得到历史证明。从社会学角度看,家庭承包经营使得农村社区稳定性增加,有了最基本的保障——耕地。但宗族和集体时代的观念也随之被打散,集体的目标和利益被分解到各不相同的家庭个体,社区也随之变得松散。同时,城市化建设将2亿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农村社区空心化、老龄化进一步加剧。农村社区结构一盘散沙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改革开放至今30余年,小农经营的生活习惯已经根深蒂固,分家、分地、分财产在农村已经十分常见,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需要重塑,也正面临着重塑的机会。

(2)特色的共容利益

社会结构的重塑,是新的利益格局再生的过程。我们应该中立地看待这个历史过程,并庆幸能够经历这段历史。

虽然我们看到因家庭为单位经营土地,农户家庭“各自为战”会导致社会结构十分松散。实际上,中国农村总体上正在经历一个“形散而神不散”的特殊时期(虽然有些大的趋势不可逆,如传统村庄的消失、村庄数量急剧减少、农村仍然占据着国土面积的相当比重),农村社区仍然是农民最为安全的“避风港”,兼业农民最有弹性,也最有活力。能够再次发挥作用从而凝聚农村社区的是亲缘关系,农村社区是多种亲缘关系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一个农村社区里的人们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亲缘或血缘关系,这是无法改变的,也是根深蒂固的,是农民自身拥有的最大的社会资本。因此,目前由亲缘关系和熟人社会构筑的社会资本使得农村社区的“凝聚力”犹在。这也正是与城市社区最为本质的区别。这种凝聚力还需要经历时间的考验。

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3]2000年在他的遗著《权利与繁荣》中提出共容利益的概念。共容利益是指某位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组织,如果能够获得稳定社会总产出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减少而遭受损失,则他们在此社会中便拥有了共容利益。共容利益给所涉及的人以刺激,诱使或迫使他们关心全社会长期稳定增长,与之对应的是拥有“狭隘利益”的个人或组织,鉴于他们对只能享有或丧失产出增减量微不足道的部分,故他们对增加社会产出毫无兴趣,而仅仅热衷于再分配,寻求该社会产出更大份额,甚至不惜损害社会福利。

之所以判断中国农村存在特定的共容利益,是因为两个前提:第一,如果农民不关心本村的发展,对于投票选村长这一事件,村民可以选择关心或不关心。那么,至少存在的情况是,如果不关心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关心可能会减少损失,例如,在为了修路在谈判占用谁家、占用多少耕地、补偿标准等问题上,村长是否能够公平处理决定了村民自家的利益。而村长的选举对于村民而言就是一个特定的共容利益。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尤其在外部力量介入时,个人利益如何在集体利益中体现成为很关键的共容利益。在现有行政体系下,政策、项目落实到村都会以一个集体(整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但涉及的是每一户家庭的利益。因此,对于农村社区而言,共容利益更多体现的是机会成本,实质却是一样的。

(3)农民的多重目标

在农村社区,农民依靠土地、劳动力获得直接或间接收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农民会通过比较打工或务农可能的收益,从中理性地做出选择,而考虑的出发点是收益。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养猪,在四川省,大部分农民家庭都会养猪,至少有一头年猪自食,有条件的会多养几头用于销售。这样不用花费很大的成本买肉,猪粪可以作为有机肥,可以处理剩饭剩菜,虽然小农户家庭养猪利润很低,但养猪具有以小成本不断投入而在年底卖出获得一笔钱的“零存整取”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家庭养猪并不需要占用整个劳动力,也不耽误其他事情。有的学者还认为四川农村留守老人坚持养猪有践行农耕文化、保持自身尊严等非经济因素。

中国农村社区之所以如此,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民需要考虑劳动力资源的综合利用。这也是和城市社区有很大区别之处,城市居民可以术业有专攻,在分工精细化的当今社会,一技之长能够获得很好的收入。而农民则是多面手,这也是现实版的“理性”,综合考虑的问题,为了节约成本,做一件事情需要满足多个目标。贫困的地区百姓只有依靠劳动力才能维持生存。因此,除收益之外,农村社区的理性是需要计算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的。

在综合利用劳动力的观念下,农民多目标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是完全合理的。在劳动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综合利用劳动力,使其不致仅产生一种收益,虽然获得的收益更难于核算,但这样选择一定比选择单一的目标要好。现实中,也可能出于不易核算的原因,在家庭经营过程中,中国农村社区在计算某项产出农产品的收益时,一般不将劳动力计算到成本中。在收入渠道不多的情况下,即劳动力和时间段的机会成本很低,农民对于劳动力的态度甚至达到“自我剥削”地步,且意志十分坚强。相反,在交通便捷的农村,劳动力成本日益高涨的今天,这种情况又正好相反,劳动力机会成本成为种养殖领域以外的成本因素。例如,在四川,尤其是5·12地震过后,灾后重建带来大量打工机会,劳动力价格比地震前涨了将近一倍,如,建筑行业,小工至少达到100~120元/天,技术工种甚至达到200元/天,在条件艰苦的区域则更高。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多目标始终围绕着有限的劳动力资源核算进行。

(4)短期的集体理性

尽量多目标化是农民的个体理性,那么对于农村社区而言一样会有集体的理性。但这样的理性往往是出于短期目标的考虑。同样因为前面论述的特点,由于分散的社会结构、经济原因,农村社区的集体行动一般无法从更长期来规划,因此,短期利益对农村社区十分重要。

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年)一书中提到集体行动产生的条件。按照奥尔森的理论,农村社区既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就会产生集体的目标和集体的利益,因此,共同体中的个人是有动力实现集体目标,从而增进集体利益,进而增进个人利益的。然而奥尔森的观点是:“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经验主义者判断,农村社区作为集体时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即在短期内很有可能为了大社区集体的短期目标而采取集体的行动。在中国,对农村的帮扶多是以项目的形式进入的,尤其是一些工程项目是地方村干部和百姓十分期待的,这其中夹杂着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受到短期项目资金的刺激,农村社区往往呈现出集体行动的意愿,选择接受并忽略项目长期带来的影响,如污染、自然资源的破坏或掠夺性的开采等。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天然林禁伐前后的对比,在四川,1998年前林区的砍伐现象十分普遍,在木材可观收益的刺激下,林农选择大量砍伐林木,然而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也在随着砍伐量增多而加剧。1998年的一道禁令才将乱砍滥伐制止。相对于长期利益,短期利益显然对集体行动的刺激性更强。

在处理保护和发展的问题时,集体的理性导致农村社区在二者之间难以抉择。这也是为什么社区保护行动并不是所有社区都能够承担的,而这些特点将会反映在农村社区如何看待保护,及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上。

显然中国农村社区特点远远不是上述四方面能够完整描绘的,但是从社区保护角度出发,这四点恰恰是从事社区保护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问题本身十分容易理解,且几乎每个社区都一样,然而解决问题的办法却不是同一的,甚至因地制宜的见招拆招方能应对。从事社区工作的人一般比较容易与社区的单个成员沟通,然而动员一个社区,让社区成员形成集体行动却十分困难。

社区保护的主流观点

其实,社区保护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现有的定义也很难说清它的边界。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人,经常会谈及社区参与保护、以社区为主体的保护、基于社区的保护等等,这些都是可以理解为社区保护概念的范畴。

社区保护地常常被认为是社区保护的有效载体,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根据不同的治理结构,把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保护地、共管保护地、私人保护地和社区保护地。其中,社区就地保护周边生态环境的有效方式就是建立社区保护地。据IUCN估计,在全世界范围内,单纯由社区管理的森林保护地总面积可能达到4.2亿亩,接近世界森林总面积的11%。同时,全世界社区保护地的面积几乎等同于正式保护地的总面积。

值得强调的是,在上述保护地中,社区保护地的比例如此之高,充分说明了社区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主体地位;也说明保护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不仅是公益人士的专职。生态保护领域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多元化力量参与、合作的工作。主流的学者和实践者们都不会否认社区在保护中的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现实中,社区作为保护的主体地位也在不断加强,中国政府对于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也逐年加大,三农的基础地位、基础作用不断凸显。保护离不开所有人的努力,而在社区保护中,社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

(1)保护离不开当地社区参与

保护行动需要有承担者,而社区是再合适不过的主体。一是社区往往拥有周边区域土地的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保护和利用是社区土地产权的一部分,法律赋予了社区这部分权利;二是社区本身就生存在自然资源富集的区域,对于周边自然的一切拥有得天独厚的传统知识,再没有比社区居民更熟悉其周边的一切情况了。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保护离不开当地社区”而非“当地社区离不开保护”,因此,尤其需要注意当地社区对保护的态度和意愿。保护本身是脆弱的,因社区的意识和行为差异而受到显著影响。

著名动物学家、自然保护主义者乔治·夏勒[4]曾说:“保护不能也无法脱离原住民。我们必须把自然与人类的生存、健康、教育等需求联系起来。许多保护措施都依靠当地社区的良好意愿和参与。”社区对于保护拥有良好的意愿和参与的积极性是值得鼓励的,但同时夏勒博士更强调在保护自然的同时应该联系人类的需求,而社区的意愿和参与和这个联系应该互为因果。

(2)保护需要与当地社区发展紧密结合

保护是有条件的,在“食不果腹”的情况下,社区很难去对野生动物进行主动的保护。如今,单纯的保护已经不可持续,社区的生存和发展权力仍然需要得到保护。党中央提出的发展方式的改变正是既要青山绿水、也要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考虑。

北京大学前校长许智宏院士说:“生物多样性富集的地区,往往也是文化多样性丰富之地。保护自然界要从保护这片自然界所处的社区着手,不但要有外来专业力量的资助,更要注意发挥当地社区的力量。既要重视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要将经济发展与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密切结合。”

(3)保护需要基于当地传统知识和文化

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系教授、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首席科学家吕植认为:“社区保护地促进文化认同。”在中国已经被社会关注的藏族“神山圣湖”、傣族“龙山”和彝族的“神树林”等都是具有传统文化的社区保护地,在这些地区形成了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有机的统一。

如果广义一点去看待社区保护,那么,对于社区保护的相关的论述其实很多,即便是政府的文件中也并不鲜见。2011年11月16日在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上正式批复建立“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批准实施的《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创新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气候与生态变化情况。建立规范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发挥农牧民生态保护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个人、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三江源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4)社区保护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进行管理

社区保护面临的是社区如何对待周边自然资源的问题。因此,自然资源的利用、管理方式往往成为社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社区保护的目的。中国农村,尤其是生物多样性富集的山区,往往比较贫困,农民有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成为不易调和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市场经济的猎奇心理,对野生动植物的偏爱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无序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利用冲突成为社区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例如,无序的砍伐木材、猎杀山林中的珍稀动物、过度挖掘林下野生药材、电毒河流中的野生鱼类等,生物多样性因此会不断减少。因此,社区保护的目的是通过社区传统知识和文化,有序有度地对社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利用和管理。很多实践者认为,能够平衡好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既是达到了社区保护和发展的平衡,也是社区保护的目的。

社区保护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之所以能够形成,而且在很多社区自发地形成,是有诸多原因的。当市场经济或者说当木材、野生动植物的贸易还不发达时,传统的农村社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一种平衡;当市场经济发展起来,这种平衡变得越来越难以维持,对于市场“近水楼台”的社区难以抵挡市场经济的冲击,自然资源难免会被过度利用。市场又是人类最伟大的创造,人们的生活因此变得更加有效率,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水平也因此提高。然而人们经常提到市场经济又是无情的、自私的理性,一旦市场的闸门放开,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变得可以购买,可以用金钱衡量。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消耗自然可能带来很多尖锐的社会矛盾。批评家们说到市场是一把“双头剑”,一头刺向无辜的自然,一头刺向人们自身,使其在所谓“理性”的驱使下变得不再理智。

因此,社区保护是一种当地的价值观。社区保护是社区与当地自然的关系。社区保护不是学科意义的保护,是一种处理社区与当地自然关系的方式。发展和保护是对立的矛盾。如果无法兼顾当地社区的利益,则无法完成保护的目标。

本书探讨的主要内容

社区保护同样也是“形散而神不散”的新生事物。广义的理解,社区保护因根植于社区,自然关系到农村发展的方方面面,虽然规模较小,却也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脏俱全”。为了能够更为具体地讨论社区保护的关键性问题,本书梳理出了以下五个重要方面:

(1)土地产权与社区保护

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土地制度。中国的所有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归全民所有或归集体所用。从农村土地的经营制度上讲,中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从集体那里承包土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土地产权角度来讲,土地权属主要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比较复杂的,尤其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承包土地的农民仅仅拥有使用权意义上的土地,因此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土地买卖的说法(虽然会经常听到百姓用买卖土地来谈论土地归属)。在所有权之下,使用权可以派生出一系列权力束,如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作为一项产权制度的伟大发明,有效地促进了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在中国,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的流转程序对土地的派生权属进行转换。流转则包括了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

之所以称之为权力束,是因为除所有权以外,针对土地的权利是可以不停地细分,各种权利像一捆木棒捆扎在一起,而权利人可以像抽出若干木棒那样进行单独的出让并获得利益。而对于各种派生权力(即权力束中的各项细分权力)的界定,目前还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因此,在签订关于土地的相关权利时,往往需要明确各方在土地上拥有的责权利,并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条件来实现土地权利的转换。

土地产权之于社区保护而言,意味着社区有权力去保护及有权力组织他人破坏自己的土地资源。拥有土地(在中国拥有了承包经营权)便拥有了保护权,行使保护权就对破坏生态的行为具有排他权。由于在中国保护的工作职能一直是林业部门所承担,对于保护权的认识,很多社区甚至并不了解。保护权力的行使往往通过谈判来实现。例如,国家对于社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在获得补偿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管护责任。也就是说,社区通过行使保护权来获得国家的生态补偿,而如何保护,则需要林业部门与社区进行责任义务的协商,甚至谈判。在有效行使了保护权后,达到了保护目标则获得补偿,反之不应该得到补偿。

谈到社区保护地时,往往首先就要涉及土地权属,即土地的产权界定是否清楚。社区保护地权属界定的是社区有多少权利,在多大范围内开展保护行动。因此,土地权属对于社区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确定的区域和权限,社区保护也就无从开展,这是社区保护的大前提。传统的社区保护没有书面规定的土地权属概念,自然资源包围着社区,社区与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共生,理智地从大自然中获取所需,这是一个原始状态。而外部威胁增加后,社区的土地权利有可能遭到侵犯,而这时就需要有具体的权利表达,从而对侵犯者进行惩罚。例如,如何判断权利是否遭受侵犯,社区能否有足够的权力抵制破坏行为,社区对土地的保护权是否有足够的权威来进行抵制等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对土地的各项权利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从而使社区得到相关保障。

(2)社区经济与社区保护

社区保护和发展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二者之间最终是一个妥协和让步的问题,诚然不能否认现实中也有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案例。对于大多数农村社区而言,保护和发展仍然处于相互替代的局面,并且保护价值较高的区域往往也是贫困程度较高的区域。这意味着不能牺牲社区发展而只做保护,反之也不可能;而且社区也不可能在经济十分落后的情况下持续地负担保护成本。因此,发展社区经济与社区保护是需要平衡的,尤其在当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作为一项国家的战略来实施的,农村社区也应该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有权力获得更好的生产生活水平,不能因为处于生态脆弱区就必须面对贫困。因此,社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紧密相连的矛盾体,社会工作者到基层社区很难带着单一的目标(尤其是单纯的保护目标)去面对这样综合且复杂的问题。

社区保护意味着对周边的自然环境减少甚至不进行直接开发,这样会失去了一些从自然直接获益的机会。因此,对社区而言,保护意味着损失了发展的收益机会。前面提到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里有农村社区存在短期的集体理性,这其实可以解释当前很多社区保护项目能够落地到社区的原因。由于短期的理性,无论是发展项目或是保护项目,对社区来说,短期内都能够因项目实施而带来直接收益。这也正是目前农村社区尤其是村干部工作项目导向的主要原因。

面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社区呈现两种态度:一是主动从事保护行动,二是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关于主动和被动的问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也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科学派往往认为生态保护是比较高端工作,社区很难做到有效的保护,社区只要能够退出保护范围,专注于保护区域以外的发展,生态环境就会有机会恢复起来,因为生态的破坏大部分被认为是人类的活动造成的。实践派则认为,就地保护最好的方式就是与当地社区合作,在外部力量的支持下,由社区以守护家园的形式开展相应的保护行动。显然,一方面有人认为社区发展与生态学意义上的保护有一定的隔离,很难将其与社区发展联系起来形成有效的社区保护;另一方面则认为,依靠当地社区的传统,能够找到一条结合保护和发展的路,让当地百姓从社区保护中得到发展,进而长期受益。

(3)自然资源管理与社区保护

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离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还存在一些距离。例如,阻止猎杀野生动物与社区人们自身的生产生活的关系是什么样的?上述问题似乎很难回答清楚,必须绕很大的弯才能将野生动物与农民自身联系起来。抛开生态保护,与社区更近一层关系的问题是社区周边的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例如,木材、食用菌、草场等自然资源与社区的生产生活联系十分紧密。

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5],在其代表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中提出了“公共池塘资源”的概念。公共池塘资源是指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本书中所提到的农村社区即是拥有这样公共资源的社区,无法排他,却会因使用者的增多而减少,是竞用性的资源。在经济学中可理解为具有非排他和竞用性的准公共物品。奥斯特罗姆所说的池塘的概念也是说明这类公共资源具有总量的概念、可再生的周期比较长等特点。公共池塘资源的管理即社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管理虽然不能单纯与社区保护画等号,但一些主流的实践者认为,这方面的自然资源管理可以成为社区保护的一部分。通过合理利用和管理社区周边的自然资源,在生态保护和社区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动态平衡点。

虽然奥斯特罗姆所研究的范畴主要是以自然资源为生的社区,但对于社区保护而言也是十分值得学习的。通过合理地安排自然资源的利用时间、利用量等要素,能够使得社区在长达一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里永续地利用集体的自然资源,而不会出现“公地悲剧”的现象。

笔者认为,如果狭义地看待,自然资源管理是社区通过对周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达到可持续经营的目的,那么,社区保护落实到自然资源管理来讨论是比较浅层次的说法。而如果从广义上看待自然资源管理,即包括通过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提高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那么生态保护的成分就会更浓。显然,社区保护最为独特的内涵是社区能够从生态系统和长远利益考虑采取积极的生态保护行动。

(4)集体行动与社区保护

集体行动的概念多见于公共选择学派理论中。集体行动理论是奥尔森穷尽一生精力研究的领域。在他的理论中,集体行动的发生是比较困难的,需要很多特定的约束条件,如保障私人产权、公正可监督的契约执行以及适当激励措施的干预等。由于集体行动往往广泛地存在搭便车行为,使得集体行动不容易维持下来。

当谈到社区保护的概念时,多指社区是作为执行的主体来讨论的,而社区作为一个集体来参与保护则是社区保护更深一层的意义。当今社会,社区集体意识和行为的改变是促进生态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生态系统或者说生态资源的连续性,形成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物品特点,个人出于理性考虑,很难通过垫付私人成本来提供这一公共物品。事实上,生态保护私人垫付的成本是十分高昂的。这在客观上使得生态保护需要社区的集体行动、集体参与,以分担其社会成本。

奥尔森分析了各种可能的集体行动,自发的、外力干预下的、行政或制度强制的情况都可能产生不同形式的集体行动。在现实的社区保护集体行动中,这三种情况同时存在。

生态保护和集体行动都暗含同样的外部性问题。从个人理性角度出发,集体行动是无法存在的,因为总能找到“搭便车”的理由;而且在个人理性的支配下,“公地悲剧”也是随时有可能发生的,因此,保护生态环境需要社区的集体行动力,尤其在面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时。集体行动是由个人行为组成的,个人的行为往往受到两个方面的约束:一个是道德层面,由自身的价值观决定行为的层面,是内在的约束;另一个是制度层面,有法律政策、村规民约等行为准则,是外部的约束。

回应前面提到的短期集体理性的特点。长期的理性往往存在于私有化的产权制度里,因为一旦完全占有一项资源,就意味着社区对于资源的产权会期望拥有更长远、更稳定的预期收益,从而能够兼顾更为长远的利益,在更长的时间尺度上规划自身的最大化收益。这样就降低了资源在短期内的利用压力。

(5)乡村治理与社区保护

集体行动仍然是从个人理性的条件出发来分析的。社区保护所涉及的另外一个层面的内容是乡村治理。乡村治理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行政体系下的对村级或村民小组的社会管理;二是社区内部基层精英对村级或村民小组内部的治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组织层面看,传统的乡村治理主体主要分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基层党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等制度性主体,其扮演着国家和政府“代理人”角色,是激发基层活力的主要载体[6]

乡村治理对象所涉及的内容丰富、范围广泛,而不同的村庄由于所处发展环境及发展阶段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它们在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有些村庄重点是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继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些是重视培养和支持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有的则是重点负责进行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农民的利益分配和权利维护[7]

社区精英是活跃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现实生活中中国农村有两类社区精英:一是体制内的社区精英,即前面提到的作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代理人”的村组干部;另一是体制外的社区精英,往往是在村上具有企业家才能、敢于冒险、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人。体制内的村组干部对于村公事务的管理、解决村内矛盾和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在2006年以前还承担着督促村民上交农业税的“黑脸”角色,使得村组干部一度沦为税务部门在基层的小分支的尴尬境地;体制外的社区精英,对于自身发展和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体制内的社区精英“代理人”这一纠结的身份在2006年1月1日起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因为自那天起《农业税条例》废止,意味着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沿袭了两千多年的“皇粮国税”彻底取消。对于“三农”的政策也实现了战略性调整,真正的、全面的“以工补农,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时代正式开启。

于社区保护而言,良好的乡村治理机制是社区保护形成的前提,这决定了社区在管理集体生态资产的成效。乡村治理机制在社区内部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激励和监督社区成员按照约定来面对自然资源,是社区作为集体组织能够自我管理,有效处理和平衡人、自然、社区三者之间关系的有力保障。

(6)微妙的社区保护

集体行动、乡村治理等大家耳熟能详的议题已经作为一股主流的思想,在政府、社会组织、学界等中进行各种实践和研究。作为外界的关注者,对乡村都有一个美好的愿景,希望在农村社区中,村民之间都是平等的,并且都十分关心村上公共事务。村里有完善的乡村治理机制,遇到事情时大家能够一起讨论,不同意见在会上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最终能够有一个决策机制,使得决策结果能够代表村集体整体意见。如果再加上事事处处以带动村民发展为己任的村组干部和几个产业发展精英那就更完美了。有这样的社区基础,社区保护是很容易实施的事情。

环保非政府组织对农村社区往往有上述特殊的情节。然而,骨感的现实是中国大部分农村公共事务的缺失,打工潮抽干了农村最有生机的力量,他们疲惫地奔波于各大城市之间。显然,农村社区的活力正处于一个比较衰弱的时期。作为外部力量带着特定的目标进入农村社区后,以集体行动、民主选举、透明公开的财务等美好事物的框架去应对,却发现现实中的社区与愿景中的并不在一个频道上。对于社区保护也是如此。其实,社区做生态保护也好,参与生态保护也好,因为少才显得弥足珍贵,它督促着社会实践者不断去发现、总结、试验,努力实现美好社区保护的愿景。

[1] 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ennies,1855—1936年)社会学形成时期的著名社会学家,德国的现代社会学的缔造者之一,他的成名作《社区与社会》对社会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费孝通(1910—2005),汉族,江苏吴江(今苏州市吴江区)人。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第七、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3] 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1932—1998),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最主要的奠基人之一,也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但其学术贡献远远超出经济学范畴,他的研究成果对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4] 乔治·夏勒(George Beals Schaller,1933— ),美国动物学家、博物学家、自然保护主义者和作家,世界野生生物保护学会首席科学家。他一直致力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研究,在非洲、亚洲、南美洲都开展过动物学研究,曾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为世界上三位最杰出的野生动物研究学者之一。

[5] 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1933—2012),历史上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她在政治学、政治经济学、行政学、公共政策、发展研究等诸多领域享受很高的学术声誉,其首创的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已经被公认为美国公共选择的三大学派之一。

[6] 张艳娥.关于乡村治理主体几个相关问题的分析.农村经济,2010,1.

[7] 钱翠玉.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分析研究.中国集体经济社会视野,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