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义庄及义田
在传统中国,族位于家与国之间,起着连接、沟通二者的作用。其“家国同构”得以实现并维持下来,就与“族”的中介作用分不开。家是指同居共财的亲属团体,一般而言仅包括三到四代,人数有限;而族则范围广得多,“凡是同一始祖的男性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1],则一定人数众多。在这众多的成员当中,因血缘关系的远近形成了事实上的亲疏差异序列。这一点在官方的意识形态和法律规则层面都得到了承认,传统律典中的服制图即是其集中反映。简言之,宗族由多数之家构成,家之范围仅限于营共同生活的近亲者所构成的集团,在宗族内部的家与家之间,原则上并不需要营共同的经济生活,但较之与别的异姓家庭之间,还有程度不同的相互周济义务。在儒家的观念意识里,是需要将这种有差等的爱推己及人,最终达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2]的理想境界。将爱推广所遵循的路径相应地也就是“家——族——国——天下”这个序列。
与“义田”之产生直接相关的观念是同宗通财之谊。到底同宗之间采取什么样的“通财”方法才合适?自周代宗法分封解体之后,历代先贤进行了较长时期的探索和试验。在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累世同居的义门,将同居共财的范围从家扩大到族,家、族不分。虽然这种办法能够达到同宗通财之目的,但实行起来并要把它坚持下去仍然难度太大。既然要生活在一起,对孝悌等伦理意识的教育相当重要,至少要能达到绝大多数宗族成员的认同并践履的程度;在经济方面,必须保有大量的田产;在管理方面,需要公正的态度和高超的技巧。因为有这些困难存在,绝大多数家族不能通过累世同居的方式实现理想中的同宗通财之谊。
既然陈义较高的同宗通财之谊不易实行,那同宗之间的接济应较易实现,也是族人对宗族的合理要求。同宗之间的接济事例虽然几千年来史不绝书,但一直是基于富有族人的道德自觉。到宋代,范文正公仲淹创设“义田”和“义庄”制度,在赡养族人、保证宗族间互相接济等方面卓具成效,逐渐为其他家族所仿效而推行开来,事实上定型化为一种制度。
简言之,“义田”就是为赡养或救恤族人而设置的田产。这种田产一般采取出租的方式收取租谷,以租谷来赡养或救恤族人。“义庄”的本义则是收藏“义田”租谷的建筑物,同时也在这里将租谷分配于需要的族人。[3]按照日本学者清水盛光的说法,由于“义庄之名特别被人重视,遂成为代表赡养宗族组织全体之名称”[4]。如此一来,“义田”成为“义庄”的重要组成部分。
“义田”和“义庄”的创立者是北宋名臣范文正公仲淹。[5]《宋史·范仲淹传》载:文正公“好施予,置义庄里中,以赡族人”。他早期未显贵之前,其力所不逮达二十余年。在担任资政殿学士期间,他以禄赐所入置田千亩,称之为“义田”,以养赡族人:
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择族之长而贤者主其计,而时其出纳焉。日食人一升,岁衣人一缣,嫁女者五十千,娶妇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娶之数,葬幼者十千。族之聚者九十口,岁入给稻八百斛。以其所入,给其所聚,沛然有余而不穷。[6]
如此推行有年,文正公去世后,其次子范纯仁向朝廷上折:
父仲淹,先任资政殿学士日,于苏州吴长两邑置田十余顷,其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乏,谓之‘义庄’,即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其勾,亦逐旋立定规矩,令诸房遵守。[7]
细绎文义,“义庄”乃范文正生前即命名,并“立定规矩”,将其初步制度化。其后人多次续定规矩,使得这一制度更为完密。在范氏义庄之内,除了作为最核心的“义田”外,还有“义仓”“义宅”“义学”“义塾”等,可以说,这基本涵盖了一个人在生、养、死、葬等方面的起码需求。
“义仓”是储存“义田”租谷的专门建筑物。在元符元年六月范纯仁等兄弟三人所修订的《续定规矩》中即有:“义仓内族人不得占居会聚,非出纳勿开”。“义宅”是在毗邻“义仓”之地建立的住宅,供那些无处容身的族人居住。《续定规矩》中,“义宅”一词多次出现:“义宅有疏漏,惟听居者自修,完即折移舍屋者,禁之……若义宅地内自添修者,听之。”“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对赁质当。”[8]
随着宗族人口数的增加,超过义田增长的速度,原先计口给予租米的做法渐难维持,义庄主事者将其重心逐渐转移到济贫和兴学等方面。“济贫”是周济族中鳏寡孤独,尤其是守节育孤的寡妇。所谓“兴学”,一方面资助并奖励族中子弟参加科举和取得功名,另一方面延请先生、兴办“义学”。在主奉范能浚的《增定规矩》中即设立专条规定对族中寡妇和读书子弟的资助。[9]设立“义学”之举,既与朝廷尊崇科举之意吻合,且为宗族的兴旺发达带来了更大的可能性,有助于增加族人对宗族的向心力。
虽朝代更迭,范氏义庄一直维持着较大规模,在宋代有4000余亩,到宣德七年巡抚周忱、郡守况钟的清查,实存1000余亩。后来陆续增置,到嘉庆二十年,新旧义田共4892亩。能长久保持这规模,实属不易,官府支持起了一定的作用:
查理先贤范文正公所置义田,原该四千余亩,今所存仅有一千三百余亩。其三千余亩,有因子孙得置而没官者;有因赋役难窘而典卖者;有被权豪恃势侵占者。其见在之数,又因族人违规耕种,不纳租米,及佃户庄干埋没欺隐,故每岁所收租利,止将输纳夏秋二税,供给马站等项支用,尚犹不敷,并无升合赡及宗族。当欲查考田地条段租米出纳,本庄并无簿籍可照,主奉、提管惟以片纸逐时私记,致起族人猜疑非议。若不重加清理,置立簿籍,着令收掌,窃恐文正公聚族之计,必将渐致废坏……敢有不才子孙,计私害公,毁坏簿籍,及豪强佃户,欺赖租田者,许赴府县告理。[10]
宋承晚唐五代之弊,士大夫“崇礼义,尊经术,欲回二帝三代”,有重建治道之意,“范文正公虽有欲为之志,然也粗,不精密,失照管处多”[11]。朱文公之评,纯从学术立论。范文正公所建义庄,不仅大有三代封建之下宗族互助之遗意,且有切实可行之制度规范,加之他在朝野的巨大影响,经儒家士大夫的提倡和力行,范氏义庄遂为各巨家大族竞相效仿之典范。
据载广东大儒湛甘泉“常设义田,族人冠、婚、丧葬者,读书者,给谷有差。庞弼唐请分为三等,以田七十亩为上,五十亩为中,一二十亩为下,上者勿给,中者量给,下者全给。若田至三五顷以上,须每年量出租谷入于家庙,以助周急之需,庶所积厚而施无穷”[12]。
根据赖惠敏的研究,自明中叶以后,巨家大族多设置义田。如长洲申氏可谓科举世家,曾任首辅的申时行相当重视家族组织,“建家祠以报宗功;立族约以垂后戒;济义田以赡族众;广赈施以惠闾右”,更不时在亲友墓志铭中记载他们的善行[13]:姻亲董份“割上腴为义田,筑室一区为义宅,群子弟而教之为义塾,凡族之人皆仰给焉。已又积粟为义仓,方百里内贫民各以口率受粟,死丧者受敛具,荒岁耕者予赀,饿者予粥,疾者予药,殍者予槥及冢,凡乡之人皆仰给焉,其他姻娅交游,待公而举火者,不可胜数”[14]。申时行所带头为申氏宗族设立的义田,经历明清甲申、乙酉巨变,仍然延续下来,有碑文为证:
江南苏州府吴县正堂加二级杜,为遵宪具禀,恳赐叙案申详事……据进士举人生监申玮等禀词前事内称:族孽申振六等,侵伐赐茔树木,盗卖祭田,坑欠官粮等情,已明审明详府,转详司道。虽蒙严批,勒石永禁,振六等仍前顽抗,随衔叩宪一笔施恩,祖泽千年不朽事。公吁抚院大老爷宪辕奉批,赴县禀详核夺。为此具禀,并据抄录控院原词,内称:先曾祖太师文定公,前朝首辅,勋业彪炳,赐禄所存,设祭田以供祭祀,置义田以赡族姓。先大司马大参公恪遵遗训,设立规条,一如范文正法则。考祖制,凡主奉主管,择族内贤良等担任,米入义庄,总司出纳,原无分裂之例。迨至本朝,有不肖申乃迪,擅更旧制,乃创立东西分管,散漫难稽。后来不肖者亦乘间欺混。今年七月,为赐茔树木被伐,因得族孽申振六、申直公等,盗祭田及侵租抗粮等弊。县审确实,着通族公举贤能,遵照祖制,划一经管。至被盗之田,纬等而今子姓,念祖宗遗泽,不忍轻落外姓,协力捐资赎归,各遵县断。通族会议,公举年长一人为主奉,其主管司出司入等项,东西两支各议三人经管,收租则在文定公所建休休庵公所,复县给帖永遵;并申详司道府批勒石。讵料振六等不思悔过,跳梁刁逛……伏乞特赐椽笔,以便勒石家庙,永奉仪型。等因……奉批:如详勒石永遵……为此示谕主奉、主管司入司出并通族子姓人等知悉,嗣后义祭两田,恪遵旧制,永为遵守,毋许纷更。[15]
据载,东林党重要领袖高攀龙的生父生母去世时,遗嘱将财产分为七份,其中有高攀龙一份,但他因自己另有嗣产(因高攀龙出生即过继给其叔高校),不肯接受,便把他所分得的那一份,设置“义田”,以赡养亲族。[16]可见,在江南这个人文渊薮之地,在士大夫的热情倡导下,“义庄”、“义田”之设,比比皆是。
在有些“义庄”中,还出现了“义冢”、“义祠”等名目。如对后代家法族规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朱元璋称为“江南第一家”的浦江郑氏,在其《义门规范》中即规定了“义冢”和“义祠”的设立。“立义冢一所。乡邻死亡委无子孙者,与给槥椟埋之。”“祖父所建义祠,盖奉宗族之无后者。立春祭先祖毕,当令子弟设馔祭之。更为修理,毋致隳坏。”[17]
清代史家章学诚对其宏观制度演变之特征进行了归纳和评价:
井田废而有公恒产者曰义田,宗法废而后有世同居者曰义门,任恤赒救废而后同心备急者曰义仓,闾左余子之塾废而后有教无类者有义学,墓图族葬之法废而后掩骼者有义冢,兵农之法废而后自团练自守御者有义男,而上亦兢兢显章示之,以补王政之所穷,以联群情之所不属,岂非渊渊然有意于天地生人之本始而思复其朔者哉![18]
综上所述,一般而言,“义庄”具有两种含义。一是狭义上的,仅指储藏“义田”所收租米的建筑物,与“义田”属于同一位阶的概念;更常用的,是“义庄”的广义内涵,即是整个家族互助组织的总称,是“义田”的上位概念,“义田”与“义仓”“义宅”“义冢”“义祠”和“义学”等一样,只是“义庄”的构成部分。宣统三年《京江盛氏重修宗谱》“家范”部分的规定即是将“义田”与“义塾”等被视为平行的“义庄”下位概念,“义田可以济弱族,义冢可以恤贫丧,义宅可以聚族之流散,义塾可以广义方,义祠可以祀无后,此皆寅清公有志未遂者也。”[19]
没有“义田”的设置及其收入,“义仓”的存在即失去了意义,“义宅”和“义学”也就不能建立起来,也就没有“义庄”了。所以,实际上“义田”才是这个家族互助组织的最重要部分,按理说应该是以“义田”作为宗族救济组织的概称,比“义庄”更合适。但为什么最后却选择了“义庄”呢?我同意日本学者清水盛光的推测,这与“义庄”在赡养宗族方面给族人的直接观感分不开,“多半或因义庄不仅为收贮田租之建筑物,而在义庄之中实住有负责赡养普通宗族组织之人,对族人田租之配给亦在此建筑物中行之,视义庄方为赡养宗族组织之中心,而义田无非为附设于义庄之一种手段之故而发生者。”[20]
尽管“义庄”“义田”“义仓”“义学”和“义宅”等词汇在家族互助系统中所指涉的对象有范围大小之别,但它们都共同致力于家族赡养和救济,以达到保族、收族和睦族之目的。其中,实际上真正占据最重要地位的是“义田”。故本书将“义田”作为家族互助系统内公共财产之代表,与主要为族人的先祖祭祀提供物质保障的另一类型的族内公产——“祭田”并列,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国家族公产的主干。
“义田”在传统典籍里还有不少别名,如“族田”“赡族田”“润族田”“赡族义田”等。这较好理解,因为“义田”的主要功能就是救济、赡养贫困族人,供全族之用,因此称为“族田”;再在“族田”前面加上“赡”、“润”,或者是“族”和“义”连用,无非是要更明确指称该田之用途和性质。
“义产”一词通常指的也是“义田”。因为传统中国主要是个农业社会,田地是最重要也是最能持久保存的财富。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和各地风俗之不同,“义产”也有其他一些类型,如福建汀洲府,“民间族产(包含义产)包括土地、耕牛、山场、桥渡、沿海滩涂及水利工程、水碓、碾坊等生产生活设施。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工商业活动的增多,族产中又增添了诸如店屋、生息银两和墟集等项目。许多家族通过出租经商店屋和管理墟集来筹集家族经费,增殖家族财产。”[21]
以“义田”为核心的“义庄”制度之所以能够推行开来,一主要原因在于它既能保证家庭经济生活的独立性,又能在家庭经济遭遇困难之时得到所属宗族的补助,族人能从“族”那里得到直接的实惠,有助于收族理想的实现。清代官府对百姓的教化即注意了此点,官方的《圣谕广训》在“睦宗族”项下说“田力赋役不能供应,疾病患难不能支持,或代为谋虑、或代为经营,所赖出力周旋者惟有同族之人,或资以财物,或助以人力,必拯其陷溺,置之袵席之上,方见实惠”[22]。相应地,族有之“义田”应在族中子孙之间永远传递下去,与宗族内某个具体家庭的兴衰存亡并无直接关系。从“义田”设置后的实际效果来看,它在同一家族的诸多家庭之间的互相救济和推行教化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贫富的极端分化,弥补了传统官府在这方面功能的不足。所以,自宋代以来,历代官府对“义田”“义庄”的发展都持相对肯定和鼓励的态度,尤以清代最为明显。[23]如影响甚大同时也是朝廷推行教化的主要资料——《圣谕广训》——即将“置义田以赡贫乏”作为重要的睦族之道,并辑录《大清律例》相关条文以为奖惩的标准。[24]清代诸多大臣,如许庚、徐用仪、邵友濂、张之洞等,皆因捐置田产,设立义庄,由朝廷御书匾额以示嘉奖。[25]有上述收族睦族观念、义田的实效以及官方的倡导和鼓励,以“义田”为核心的“义庄”制度自宋以后始终是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2] 《礼记·礼运》。
[3] 对义田和义庄的研究成果不少,其中潘光旦和全蔚天于1951年在太湖流域实地考察土地改革的基础上所作的“义田”研究具有开创性,撇开其中带有强烈阶级斗争色彩的价值判断外,其关于义田制度的沿革、义田的分布规模等叙述乃基于详实的史料和实地考察,很可为后来者借鉴和参考。参见潘光旦、全蔚天:《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三联书店1952年版,第46—87页。
[4] 〔日〕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宋念慈译,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6年刊印本,第5页。
[5] 关于范仲淹的生平、学问和志业,可参见《宋元学案》卷三之“高平学案”,略云:“范仲淹,字希文,唐宰相履冰之后。其先邠州人也,后徙江南道,遂为苏州吴县人。先生二岁而孤,母更适长山朱氏,从其姓,名说。少有志操。既长,知其世家,乃感泣辞母,去之应天府,依戚同文学。昼夜不息……先生泛通六经,尤长于《易》,学者多从质问,为执经讲解无所倦。并推其俸以食四方游士,士多出其门下。尝自诵其志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感论国事,时至泣下。一时士大夫矫厉尚风节,自先生倡之。史传称先生内刚外和,泛爱乐善。好施予,置义庄里中,以赡族人,里巷之人皆乐道其名字。死之日,闻者莫不叹息……后从祀孔子庙庭,称‘先儒范子’。”参见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第一册,陈金生等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5—137页。
[6] 《钱公辅义田记》,载余莲村辑:《得一录》卷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92辑,台湾文海出版公司2003年影印版,第13页。
[7] 《文正公初定规矩》,载同上书,第2页。
[8] 《续定规矩》,载同上书,第5—7页。
[9] “寡妇守节满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过此不加给。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例,优加五斗而止。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加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诸房读书子弟,书院春秋面课制艺成篇者,量给纸墨米五斗;二义粗通,与考者,给一石;补郡邑诸生者,给二石;贡监与大比试者,一体均给。遇赴省试时,给科举米五石。给而不赴试者,追缴。得贡入太学生者,给匾额米四石;乡试中式者五石,成进士者倍之,及第者再倍之。武选,自游庠至登第者,各照数减半。其有向系能文,曾在书院面课,屡试不售年老者,仍准支向年所给之数。如年少无故不与试,及出入衙门舞文弄法者,俱罢给。”参见《主奉能浚增定规矩》,载余莲村辑:《得一录》卷一,台湾文海出版公司2003年影印版,第9—11页。
[10] 《宣德间清理范氏义田记》,载《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5—76页。
[11]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第八册,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85页。
[12] 屈大均:《广东新语》(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4页。
[13] 赖惠敏:《清代的皇权与世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2页。
[14] 《资善大夫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董公合葬墓志铭》,载申时行:《赐闲堂集》卷二十九。
[15] 《康熙五十四年吴县申氏义田祭田恪遵旧制碑》,载《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8—79页。
[16] 参见台湾中华文化总会主编:《中国历代思想家·宋明》第三册,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00页。
[17] 《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载费康成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18] 章学诚:《庐江章氏义庄记》,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78页。
[19] 〔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资料篇》,东洋文库论丛第四十五,日本东洋文库1960年刊印,第607页。
[20] 〔日〕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宋念慈译,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6年刊印本,第9页。
[21] 曾日瑛等修:《汀洲府志》,方志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125页。
[22] 《<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周振鹤撰集,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23] 参见王日根:《义田及其在封建社会中后期的社会功能浅析》,载《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09—129页。
[24] “凡置义田以赡宗族者,许有司官详请旌表;其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一体治罪。”参见《<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周振鹤撰集,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
[25] 张之洞以宗支繁衍,贫乏不能自给者甚多,其父张锳曾立志效仿范仲淹遗规,设立义庄,以周宗族,然因力不从心而未果。张之洞秉承遗训,购地完成,凡族中贫苦之家,老疾孤幼节妇,及丧葬无措、幼学无力、科试无资者,俱于此项出产内,分别帮助。时为直隶总督的李鸿章为此盛举有一《捐立义庄之妙批》,足见晚清朝廷和官僚集团对于义庄的积极赞助态度。该批文如下:“查现任湖广总督张之洞,克承先志,捐置田产,共值价银一万五千七百余两,以赡宗支。孝义之风,足励薄俗。定例:士民人等捐资赡族,值千金以上者,均请旨建坊。咸丰八年,吏部右侍郎张祥,捐田赡族,经部议以系二品大员,若仅照士民捐田之例,似无区别。奏奉谕准,加恩赏给御书匾额,以示嘉奖。自后原任兵部尚书许庚、现任吏部左侍郎徐用仪、现任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均以捐产赡族,经历任浙江巡抚刘秉璋、菘骏先后奏请,蒙恩赏给匾额,钦遵在案。张之洞事同一律,自当援照成案,奏请赏赐御书匾额,以示嘉奖。”参见襟霞阁主编:《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台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11—5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