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传统中国祭田之分布
一、祭田分布之概况
祭田作为自南宋以后传统中国一重要的土地类型,在全国的分布并不均衡,撇开少数民族聚居区不论,就是在汉人聚居区,这种不均衡也表现得非常明显。一般而言,明清时期祭田集中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华南、闽越地区,尤以江南(主要包括苏浙皖赣)和珠三角为最。
以淮河为界,北方中国祭田较少,据我阅读所及,不能说绝对没有,但只是零星存在。如清代一名乡间塾师欧苏所撰的《霭楼逸志》一书,主要描写社会中下层的社会情状以达到劝惩之效果,其“凌浩”条载:凌浩至中牟,在旅店认得同宗凌氏。凌氏云:“太祖尝田百顷,为豪强所并,历讼不得直,若得赵公莅予邑,宗兄于内主持,何愁冤屈不伸乎?”……不二月,凌浩的朋友赵公“果委署中牟……赵公下车之初,首获接凌家尝田之控,亲勘严鞫,判归凌族,申详上司,皆依议。凌族竖碑立表,成铁案矣。”[1]明儒吕坤乃河南宁陵人,曾在宁陵老家设置了孝睦田,该田兼具祭田和义田之功能,吕氏立田碑文云:
田名“孝睦”者何?祀先人,恤同姓也。孝睦以田名者何?可常继也……先君呼百待与坤,命之曰:“……每读范文正公《义田记》,吾甚愧之。夫八门福气钟汝两人,幸富贵无专余庆以自封,愿以吾宗相属。”余两人唯唯不敢忘……买常稔田五百亩。自两税外,祖墓祭扫、宗祠营建、家学馆谷、宗族贫者之婚丧衣食,咸取给焉。不足,先急者,甚不足,间佐之以家资,必无使困。择宗族子弟之廉而干者主催科,富而有心计者主出纳,庶几乎少竟父兄未竟之志哉!遂以券闻于邑而藏之宗祠,俾吕氏子孙世守焉。[2]
根据民国时期的习惯调查,陕西扶风县有香火地:“兄弟析产,多由家产内,先为其父母提出若干地亩,以作生养死葬之资。其父母故后,其地多归长房耕种,每年所有出息,作为祭扫之费,名曰香火地。”[3]在直隶高阳县:同族中之祭田,即为同族中之公产。每届清明祭扫,由族人轮流管理,不许一二人擅行处分。[4]
江南、华南则不同,祭田(包括义田在内)广布,规模庞大。成书于明代晚期的白话小说《今古奇观》,在“俞伯牙摔琴谢知音”这一回中即有关于“祭田”设置的记载:当俞伯牙按约访子期,闻得知音死训,对其父钟公言“下官伤感在心,不敢随老伯登堂了,随身带得有黄金十镒,一半代令郎甘旨之奉,那一半买几亩祭田,为令郎春秋扫墓之费。”[5]该故事虽发生在春秋战国时代,但成书却在晚明,编者抱瓮老人为姑苏人,遂将当时当地的社会习惯或风俗——普遍设置祭田——来作为写作构思故事情节的资料。盖春秋战国时期本无祭田之名称和制度,因此该故事中所言及的“祭田”恰是晚明江南社会习俗的反映。
江南、华南地区祭田广布这一现象,在一些清人笔记中即有明确记载。除了广为人知的屈大均之《广东新语》外,如张心泰的《粤游小志》载:“俗祭田谓之蒸尝田,无论巨姓大族,即私房小户,亦多有之。”[6]众多的社会史和经济史研究成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孙晓村即将清代全国地权形态分为九类,其中一类是氏族财产,“大都为祭祀之产,长江流域很盛。”[7]我这里只列举几项统计数据,以说明其一斑。
中国幅员广大,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土地清丈,是一件大事。一来工作量大,地方行政人员知识水平低,不易掌握土地丈量的技术与计算;二来严格而彻底的清丈工作将杜绝巨室大户隐田逃税之可能,于是往往会受到既得利益者之阻挠。故历代帝王多认为全国性的土地清丈是扰民之举,尽量避免举行。整个明代只有洪武和万历年间举行过两次全国田地普查,有清一代则一次都没有,只有各地零星清丈。[8]江南、华南祭田之土地,有的是以“某某祠”“某某祀”等名义登记,有的则以某个在世或过世的族人名字登记[9],在官方的土地册中难以清晰辨认出来。除了这些地区的方志中有概括性记载外,已有学者根据现存下来的少数资料进行了研究统计,虽不全面,也不尽准确,但仍能看出大概。据赵冈先生根据苏州、嘉兴和松江三府地主的收租簿和置产簿所列统计表中,可以根据名称判断其为某族(房)祭田出租的重新列表如下[10]:
洪焕椿先生曾根据苏州地区的地方志书,列了清代苏州府下辖各县巨家大族所设义庄的面积统计表,我根据该表进行了再统计,得知:截至道光二十年,苏州地区共有义庄37座,拥有义田44492.1亩。嘉庆二十五年整个苏州府共有耕地6256186亩。[11]可以大致估计,在苏州府,义庄占总田亩的0.7%。初一看,比例不大,如考虑到苏州人口之密集,大致同一时期人均田地占有1.05亩;而平均每座义庄面积在1202亩左右,这个数据就不一般了。还有一般家族所设立的更多祠田、墓田还没有计算进来,其规模当更可观。
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为了推行作为“总理遗教”的“耕者有其田”政策,曾在全国进行了土地调查。其最著者为萧铮先生所主持的中央政治学校之地政学院学员之调查。[12]在此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统计,山东每县平均有族田2449亩,山西有3554亩,陕西1149亩,甘肃145亩,青海1000亩,以上5省每县平均族田面积为1383亩。河南豫北6县共有族田6900亩,豫中6县共800亩,豫南及豫西有些县竟无族田之设。南方各省族田数量高于北方,如浙、皖、湘、鄂、川、贵6省平均每县有族田18274亩,其中最高者为湖南,平均每县有59905亩,最少者为四川,平均每县有1966亩。
在南方各省中,广东族田制度极为发达,一般称族田为“太公田”。20世纪20年代末,以共产国际对中国社会性质认定为肇端,为了探索中国的出路和前途,中国思想理论界围绕着中国社会性质问题展开了大论战。为了弄清楚当时中国的社会性质,在此基础上确定中国的改造方案,该论战势必向时空两个方向延伸,即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和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实地调查。[13]时在共产国际农运所任职的陈翰笙即不满意共产国际将中国认定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判断,而加入到这一论战中来。在他看来,因缺乏关于中国农村经济的慎密调查研究,在讨论问题时没有确切有力的证据,故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1933—1934年间,他组织人员对广东16个县的农村情况进行了调查,尽管我对其调查研究的结论持保留意见,但他通过调查所得到的数据应是较可靠的。据陈翰笙等调查组的统计,“大致说来,太公田占耕地的成数在南路是23%,在北江是25%;在东江和韩江是35%;在西江是40%。珠江的三角洲各县平均有50%。全省耕地的30%是太公田。”根据陈翰笙统计出的数字推算,广东省共有太公田1260余万亩,当时国民政府可收田租约12600万元。当时国省两库每年收入共计7000余万,只占太公田田租收入的56%。[14]据1941年国民政府的调查统计:广东当时的太公田,以珠江三角洲各县最多最广,约占全省太公田的50%以上;西江一带次之,约占20%;东江、韩江一带再次之,约占15%;北江一带为最少,约占5%。[15]据1931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的调查,江苏无锡县的祭田则只占整个土地面积的7.81%,较广东为少。[16]
在明清两朝,乃至在民国时期,长江、珠江流域祭田较多,江南、华南更为集中,尤以广东为最。其他地区虽也有祭田存在,但在数量和规模上皆不及前述地区。祭田是南中国一种特别重要的土地类型。
二、江南、华南祭田广布之原因
为什么江南、华南较之传统中国其他地区祭田数量更多,规模也更大?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是自宋以后儒家士大夫力图在民间“化民成俗”,以求建设“小康”社会而坚持不懈的结果。一种由官方主导的制度之形成背后都有一定的思想依据,更何况像祭田这种由儒家士大夫在民间倡导,进而逐渐形成习俗,最后为官府所承认的制度呢!在祭田形成习俗的过程中,作为创始人的范文正公和朱子功不可没。他二人皆为中国史上有名的儒者。据余英时先生的研究,视回向三代为理想,以天下为己任是宋代士大夫的集体意识,并不是极少数理想特别高远的士大夫所独有。[17]文正公于元佑元年(1049年)前后创办范氏义庄,是士大夫先“验之一族”进而重建天下秩序的努力。被他“导入圣域”的张载“慨然有意三代之治”,受现实牵绊,乃立志“纵不能行之天下,犹可验之一乡”,尽管最终“有志未就”[18],但其弟子吕氏兄弟继承其师遗志,于1077年在蓝田建立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主要内容的乡约。[19]基于这些史实及其背景,余英时先生进而指出,“‘义庄’与‘乡约’同是地方性制度,也同具有以‘礼’化‘俗’的功能。它们同时出现于11世纪中叶,表明士大夫已明确认识到:‘治天下’必须从建立稳定的地方制度开始。”[20]朱子对这两种地方制度的建设都倾注了心力。他取吕氏乡约与其他书,“参附己意,稍增损之,以通于今”,成《增损吕氏乡约》一册。[21]关于朱子在这方面的贡献,有学者对之进行了充分的表彰,“吕氏乡约在北宋自然是名重一时,不过怀疑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不少。康王南渡以后,关中文化根本消失,乡约制度自然也是扫地无余。假如没有朱子出来大事整理,恐怕以后的发展也是没有的。”对于家族内部治理,朱子的贡献已于前章详细论列,他对祠田、祠堂制度的贡献,都是他人所不可比拟的,“中国农村组织的进展,一直到了朱子手里,才有一点相当的把握。”[22]一方面因为这类由士大夫所设计的地方制度能 “合于人心”,及以朱子为代表的历代大儒之表彰和力行,故能深深影响后世。到明朝,君主专制在制度上越来越强化,且诸多君主荒淫无耻,难以理喻,王阳明先生在专制政体下几经生死,经龙场证悟,他找到了“行道”的新路线,即由传统的“得君行道”转到“觉民行道”,他决定对下层老百姓说法,掀起一个由下而上的社会改造的大运动。阳明先生之学,经泰州学派王艮诸人的宣传而日渐风行天下,影响所及,遂成风潮。宗族组织的加强、乡约制度的再兴等就是这一思潮的重要表现。[23]随后,首辅夏言上疏,阐释了民间祭祀始祖并不与等级制度矛盾,民间所主动进行的收族睦族行为与专制朝廷在理论方面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大乱之后人心思治,庙堂有所不能行不妨碍民间自我行之,国家层面的宗法封建制度自秦汉之后虽不可恢复,但社会各阶层的尊祖敬宗情感却不因此而消失,睦族收族亦有其现实需要,因此士大夫倡率各家族设立祭田以为尊祖敬宗、睦族收族提供物质支撑的做法能够获得一般民众响应和追随,其道理即在于此。
自两汉确立儒家作为朝廷治理天下的意识形态以来,虽历经五胡乱华、晚唐藩镇割据和五代动乱以及佛道两家学说的思想冲击,儒家的统治地位依旧没有根本性的动摇。尽管在不同的时期儒学有其差异,但不论是先秦原始儒家、两汉的董仲舒新儒学还是宋明理学,都承认忠、孝伦理对于维护天下国家秩序的重要性,皆认可修齐治平之道一以贯之。尽管民间自主设置祭田,于特定时间集合族人在祠堂或坟茔祭祖,于朝廷所强调的等级差别和专制权力之向下延伸有所妨碍,但二者在以“忠孝”“化民成俗”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尽管自明清以来,君主专制不断强化乃至登峰造极,皇帝不再承认士大夫能与之“共治天下”,但实际上他们也不可能独立完成对天下的治理,还是需要从士大夫中选贤与能,充当各级官吏,来帮助其治理天下。设置祭田以祭祀先祖本就是这些士大夫所提倡的,且这些儒家士大夫的“根”还在民间,绝大多数并非以“出仕”为终身事业,短暂的“入仕”并不能根本改变他们对设置祭田之忠诚。由于朝廷一直在褒奖忠孝节义,他们在各级官员任上,非但没根本改变,反而会尽可能对祭田之设置和管理进行保护,对祭田之征税加以适当优减,惩罚那些盗卖和分割祭田之行为。如道光二年江南、江苏布政使发帖严禁盗卖义田、祭田,云:
江苏江南承宣布政使司,为请定盗卖盗买祖产义田之例,以厚风俗事。(该文先引盗卖祀产条例,接着说)查江省各项祭田,先奉户部咨查,业经通饬造册,详咨载入会典。并奉部复,河南省银米系属豁除。江省各祠祭田,是否免课,抑仍征收,现在查详咨复外,今据长、元等县详,据各裔呈称:祭、义田亩,旧例编立图后,应办赋税。秋成,同学田十月起征,优免差徭。请赐给帖昭垂等情前来。复查祀产之设,往哲祠基攸赖。或官为拨给,或后裔自置,均应世守,以昭崇德报功之典。至义田为赡给同族贫亡,则效文正遗规,亦宜垂久勿替,庶得蒸尝永荐,惇睦成风。每有不肖子徒,恃无稽察,盗卖盗买,以致祠墓颓芜,岁祀陵替。故奉抚宪折奏,申严定例。兹据前情,除经呈详督抚二宪批饬遵行在案,合准给帖。为此帖,仰该裔遵照帖开缘由,勒石永遵,循例编立图后,秋成输赋,优免差徭,余子以供俎豆赒给。倘有奸徒捏冒诡寄,及不肖子孙私行盗卖,富室强宗谋吞受买,许即执帖首告,按律惩治。如非帖内田产,亦不得藉端控争。[24]
祭田之设置符合人们普遍的尊祖敬宗、收族睦族之心理,有士大夫的提倡和不懈努力,与朝廷用“忠孝”“化民成俗”的目标一致,故祭田制度能快速成长起来,并没有随着改朝换代而转瞬消失,反而因其所创造的民间自治空间而给予一般民众稍微免于动荡流离之苦和朝廷暴政之摧残的可能而获得更大的成长机会。
祭田制度是士大夫在民间倡导而最后为朝廷所默许的,本质上是一种民间行为,这就决定了它不像朝廷政令由各级官府从上而下及于民间的,由于中国民间社会的分散性和地区间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它在不同的空间环境中有不同的命运,有的地方分布广、规模大,有的地方则不是那么显著。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士大夫的倡率和力行。自北宋中期,尤其是宋室南渡之后,中国文化中心南移至长江流域,随着蒙元时期中原长期战乱,长江流域随着经济重心随之南移而更巩固了其文化优势地位,并逐渐辐射到闽粤之地。南宋以后的大儒多出自于南中国,士大夫文化相应地以这些地方为盛,这是江南闽粤祭田制度较淮河以北地区远为发达的主要原因。
(2)江南闽粤的民间社会环境更有助于祭田制度的发达。这可分三点略加分析:
其一,自中唐开始,中国经济重心已开始南移至长江流域,儒家又有藏富于民之理念,只要社会大致平安稳定,自易在这些经济重心区域产生一些民间富人。南宋如此,整个明清两朝亦是如此。尤其是明代中后期,江南士商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其间的等级界限逐渐突破,为家、族购置祭田的资金来源渠道更多,如说以前儒家士大夫靠仕宦所得俸禄是购置祭田的主要资金来源,那这时就有了用经商所得钱财来购置祭田的另一重要资金来源,且这一来源不像俸禄那样有较明显的数量和金额限制。这是南中国祭田数量和规模大幅度增长的重要经济原因。
其二,江南闽粤的居民基本上是因中原战乱而举家、举族南迁而聚居下来的。中原战乱未已,居民继续南迁,有的家族经多次长距离迁徙,越往南家族聚居化程度越高,尤以闽粤为甚。如在广东新会,有资料显示,在清末,“男口逾万者十余族,千口以上,指不胜数矣。”[25]聚族而居的人们,具有更强的敬宗追远、收族睦族意识。宗族自为一封闭性和排他性很强团体,为争夺有限的资源,导致不同的家族之间的械斗经常发生,祭田则为这种大规模的宗族械斗提供了物质支持。这种械斗,反过来又强化了既有的宗族意识,使得祭田的规模越来越大。明清时期很多任职闽粤的地方官都为此家族械斗头疼不已。这方面的史料很多,姑举一例,于1841—1842年间任职福建汀漳龙道的张集馨根据自己的闻见有过这样历历如绘的描述:
漳州毗连粤省潮州、本省泉州,风气大约相仿,其俗专以械斗为强,而龙溪、漳浦、云霄三属为尤甚。大姓则立红旗,小姓则植白旗,掳人勒赎,纠众残杀,习以为常。此风起于明永乐年间,相寻干戈,至今愈烈。其先由于控诉到官,不能伸理,遂自相报。彼杀其兄,此杀其父,并迁怒杀其同社,以致结成不解之仇。订日互斗,大姓则合族相帮,小姓则合帮相助,本村壮丁不足,则于外间招募,总以必死为能。凡出斗者,妻孥喜笑相送,不望生还。或父子二人,父受大姓雇募,子受小姓雇募,及至临场,父子各忠所事,若不相识。每受雇者死一人,则雇者给洋银三十元,祠堂设立忠勇牌位,妻孥俱有养赡。斗以金进,以火退,呼噪一声,则枪声齐放。斗毕,两家计数死者若干,除相抵外,余再控官索偿。斗之时,营县不敢过问。若亲往阻挠,矢石立至;惟俟两姓收场后,差役前往收械斗费……当真别有天地,王化所不及也!漳州城外不数里,即闻枪炮声,听其相斗而已。昔朱文公为郡守,三年不治,自劾而去。吾辈之德,去文公远甚,何以胜任![26]
有些家族针对特定事件,事先还订立了与人争竞之合同,如安徽祁门县于1881年元煷公支下光梓等祖堂诉讼前盟约合同即规定:
……是以支下人等不得已而聚众商议共立章程,与他争讼。设使对垒交击,伤其他或出人命,正坚、重河二人当堂,所用资费等到底,派光梓认三股之一,派光泉认三股之一,派光荣认六股之一,派重河、瑞佳二人认六股之一。当众立此,各身自愿,不得反悔。倘有反悔者,将此人家私听凭变卖先用,物的阻执。[27]
族际,乃至支派间的械斗愈演愈烈,有些地方官为了制止械斗,试图釜底抽薪,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控制祭田的规模。如广东巡抚王检于乾隆三十一年(1776年)上疏,略云:
……广东人民率多聚族而居,每族皆建宗祠,随祠置有祭田,名为尝租。大户之田多至数千亩,小户亦有数百亩不等,递年租谷按支轮收,除祭祀完粮之外,又复变价生息,日积月累,竟至数百千万。凡系大族之人,资财丰厚,无不倚强凌弱,恃众暴寡,如遇势均力敌之户,恐其不能取胜,则聚族于宗祠之内,纠约出门,先行定议,凡族中斗伤之人,厚给尝租,以供药饵;因伤身故,令其木主入祠,分给尝田以养妻孥;如伤毙他姓,有肯顶凶认抵者,亦照因伤之人入祠给田。因而亡命奸徒,视此械斗之风以为牟利之具;遇有雀角,各攘臂争先,连毙多命,迨经拿讯,而两造顶凶各有其人,承审之员据供问拟正法,正犯又至漏网。奸徒愈无顾忌,种种刁恶,皆由于尝租之为厉。前经广东按察使潘思矩奏请为粤省尝租仿照宋臣范仲淹义田之例设立,族正、族副经管,仍饬地方官稽查,令其敦本睦族,毋得倚恃争斗。今奉行多年,而该省聚众械斗之风,全未悛改。臣查检卷宗,前犯之案凶徒多人,执持器械,更有鸟枪刀箭各项军器,藐法逞凶,莫此为甚,且犯案之后,其所举之族正、族副,该地方官并未声明究处。臣悉心体访,盖缘地方官习尚玩忽,其族正、族副曾否举报,素不经心。在未经举报者,固自因循锢习;即间或举报,而承充之人又多系狡诈之徒,往往肇谋首祸,藉端渔利,是以锢弊日深而刁风愈炽也。臣愚以为,聚此资财,适以济其凶恶,不如散彼田产,可以息其斗争。请将所有尝租饬交地方官查封,村庄户族据实开报,除零星小户田亩无几者毋庸查办外,其自百亩以上者,传集族姓公议。凡本处城乡之祠,每年祭祀所需,酌留尝田数十亩,即于该族择一安分之人承充族正,经理其事。嗣后严禁添积,其余所存之田有近年捐置者,仍归本人收管。如系久远流传以及递年租息所置,即按其合族支派均匀散给,仍严饬该地方官督同族户亲自查办,不得假手胥役,致滋纷扰。俾贫民有田以资生,凶徒无财以滋事,庶几地方风俗归淳厚矣。[28]
但地方官的这种限制性努力却成效不彰,盖因中国地方官任期短暂,政策也缺乏连续性,同时官府对民间社会的实际控制很有限,鞭长莫及是一种常态。械斗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在咸丰同治年间更爆发了宗族械斗的升级版——广东土客大械斗,其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在中国历史上都属罕见。[29]宗族械斗直到民国时期依然十分严重,1933年广东省民政长林翼中视察所属县份,调查各县风俗,发现兴宁、佛冈等很多地方因宗族而生的械斗长期存在,曰:兴宁县“县民宗法观念甚深,各乡聚族而居,族姓之间,往往因小故酿成械斗。近年此风少息”;佛冈县“全县风气闭塞,民智未开,蛮悍之习,末由变化。姓氏与房份之界甚严,械斗之风颇盛。”[30]械斗使得聚居在一起的族人更依赖宗族和族产;为了吸引同宗族人参与械斗,发起械斗的人往往承诺将其私产或争执的产业变为公产。这都会导致宗族公产规模的扩大。
其三,在广东沿海地区,存在“分租不分田”的地方习惯。所谓“分租不分田”,指的是在传统中国诸子均分家产的继承原则下,本来对父亲遗留的田亩应由诸子均分,但在广东沿海的沙田地区,土地狭窄,人均可利用的耕地很少,一旦无限制的分割下去,必定是越分越小,不仅收益越来越低,而且不利于族(房)的维系,因此采取了不分土地,只由诸子均分土地的租息。这些不分割的田亩,为了管理上的便利,有的就直接并入了太公田(公尝田)。
正是这两个因素在其间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外在的强制力,“祭田”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
[1] 《明清广东稀见笔记七种》,李龙潜等点校,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7页。
[2] 吕坤:《宁陵吕氏孝睦田碑》,载《吕坤全集》(上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70页。
[3] 施沛生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三编第一类”第4页。
[4] 施沛生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二编第八类”,第41页。
[5] 《增订本今古奇观》,林冠夫评选,迟赵娥等注释,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6] 转引自来新夏:《清人笔记随录》,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28页。
[7] 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载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中国土地问题和商业高利贷》,上海黎明书局1937年版,第94页。
[8] 参见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71、104—107页。
[9] 如据李待问编纂的《李氏族谱》卷七“祀业”记载:李岐庵之子即将捐资创设的祭田载入李广忠户头下以杜纷争:“余罢漕事归里,与族老谋言,图所以贻永者。余复捐资以益之,合之得一顷九十八亩零。余复虑户籍滋混,开李广忠一户,载其税亩。一岁之内,祭有尝期,礼有尝式……又置书田八十五亩零,以作子孙之力学者,愿循循勿失也。”参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362页。
[10] 参见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213—215页。
[11] 参见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56、81—83页。
[12] 于1932—1940年间,该学院共派出调查学员168人,成论文166篇,其中各省县市田赋研究者36篇,土地整理者22篇,农村经济者30篇,租佃制度及房租问题者19篇,土地制度者19篇,地价地税者20篇,农业金融者8篇,市地问题及土地征收者12篇。调查报告178篇,涉足所及者凡19省,180多个县市,且均收取其当地实际情形及其重要文书,存之于报告中。1976年台湾中国地质研究所与斯坦福胡佛研究所合作,于1977年开始由台湾成文出版事业公司和美国中文资料中心联合影印出版,对当代学人研究中国传统、近代的经济、社会、土地等问题提供了宝贵资料。参见萧铮主编:《中国地政研究所丛刊·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湾成文出版事业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影印本,总序。
[13] 参见陶希圣:《潮流与点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25页。
[14] 参见中国社科院科研局编选:《陈翰笙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75页。
[15] 参见《广东省志·国土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112—116页。
[16] 参见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载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中国土地问题和商业高利贷》,上海黎明书局1937年版,第96页。
[17] 参见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上册),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84—219页。
[18] 吕大临:《横渠先生行状》,引自陈俊民辑校:《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86—589页。
[19] 参见吕大钧:《吕氏乡约乡仪》,载同上书,第563—584页。
[20] 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上册),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19页。
[21] 朱熹:《增损吕氏乡约》,载《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载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第24册,安徽教育出版社、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601页。
[22]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山东省乡村服务人员训练处1937年刊印,第16页。
[23] 参见余英时:《史学研究经验谈》,上海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74—75页。
[24] 洪焕椿:《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9—80页。
[25] (清)蔡垚爔修:《新会乡土志》卷七,粤东编译公司1908年铅印本。
[26] (清)张集馨撰:《道咸宦海见闻录》,杜春和等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1—62页。
[27] 转引自田涛:《徽州民间契约中的稀见文本研究》,载《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暨2009年会会议论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8—89页。
[28] 王检:《请除尝租锢弊疏》卷五十七,载《皇清奏议》,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
[29] 参见刘平:《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0] 广东民政厅编:《广东全省地方纪要》第二册,广州东明印书局1934年版,第57、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