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制度根源的财产权:中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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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述

今年我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的第30年,在过去的29年中,我国确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自由市场的良性运转,在制度层面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进行了界定,并且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3]。这一法律的颁布使得私有财产得到有效保护。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而市场经济制度与个人自由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个人自由是形成自由市场和保持市场经济活力的前提和动力。没有个人的自由发展,社会就缺乏创新和需求,市场的运转也就失去了原动力。另一方面,自由市场以及所有权的确立使得个人的需求和才能找到了合法的实现途径,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制度又是对个人实现自由的保证。

从17世纪末至19世纪末,以洛克、休谟、斯密、边沁等哲学家为代表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在市场经济制度对个人自由的促进作用方面,进行过长篇累牍的论述和渲染。古典自由主义者相信自由的市场机制是调配资源、促进个人自由,以及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好方式。他们在经济上主张放任的自由经济模式,认为经济运转的最好状态就是政府不管的状态。在政治上主张“最好的政府就是管理最少的政府”,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因此国家的角色就应该为“守夜人”,任务就是保护公民不受他人的侵犯。对于个人来说,能够不受他人干涉的行动就是个人的自由之所在。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国际垄断集团抢占国际市场、向发展中国家扩张的国际形势下,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在新自由主义者那里被重新提出。以哈耶克、弗里德曼以及卢卡斯等右翼经济学家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家反对凯恩斯等左翼经济学家所主张的扩大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更加强调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新自由主义主张,要使经济尽可能最大程度地自由化,尽可能最快地私有化,要求在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强硬措施保证自由化和私有化的实施。同时,新自由主义还认为,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可以保证个人政治自由的实现。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弗里德曼论述道:“通过资源交换所组成的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私有企业交换经济——即我们一向称之为竞争的资本主义。这种制度在促进人类的自由上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另一方面,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4]

马克思对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个人自由进行过深入的批判。在《资本论》中当谈到资本的产生时,马克思论述道:“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需的东西。”[5]在马克思看来,个人自由是资本形成的前提。没有自由的个人,就没有自由交换的劳动力市场;同时,为了保证源源不断的自由劳动力的供应,个人又必须被剥夺得一无所有,否则个人就不会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计。所以,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中,无产者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市场经济中个人自由的虚伪性就在于:市场经济中的个人自由——交易的自由——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所以,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所拥有的,就只有被迫出卖劳动力的自由。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了“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其代表人物是G.A·科恩(G.A.Cohen)和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等等。这些哲学家试图把分析哲学的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研究结合起来。其中,科恩特别关注马克思学说中对个人自由的论述,并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马克思对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市场经济制度下个人自由的批判。科恩在重构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的论述的基础上,应对来自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各种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