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财产观念
1910年老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发表他的“新国家主义”[41]见解,主题是民主的目的只能加强政府权力的方式实现。民主不应局限在政治方面,也必须表现在经济方面。他说,“假如一个人的财富代表他自己的能力和智慧,而使用时又能完全照顾到别人的福利,我们是不会有任何不平的。但是财富必须来得正当,并且很好地加以运用。即令财富的取得没有损害社会,那也是不够的。只有当财富的取得对社会有利,我们才能准许取得。我知道这意味着政府要实施一种政策,空前积极地干预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但是我认为我们必须面对这个事实:现在已经有必要这样加强政府的管理了”。他还说,“我们正面临着关于财产对人类福利的关系的新看法……有人错误地认为人权同利润相比都是次要的。现在这种人必须给那些维护人类福利的人们让路了。这些人正确地认为,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都要服从社会的全面权利,按公共福利的需要来规定使用到什么程度”。[42]1912年,T.罗斯福更明确地说,“我们主张财产权,但我们更主张人权。我们将保护富人的权利,但我们强调他要在遵从社会普遍权利的条件下,按照公共福利要求的那样,运用其财产于生意经营”。[43]
至于财产权利的变化,最突出的是累进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的制度化是20世纪的产物;还有一战期间正式开征的联邦遗产税。可以想象,在美国这样一个信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个人主义的国家中,提出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引起怎样的震撼。当时一项研究报告《美国人民的财富和收入》总结了赞成所得税的各种观点,成为税收改革者的“圣经”,该作者指出,这种税之所以必要,是由于收入日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1890年,1.6%的美国最富有的家庭收入占国民收入的10.8%,而到1910年,这些家庭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19%。同时,88%的美国人收入,在1890年占国民收入的65%,1910年占62%。一位经济学家还评论说,1917年的《税入法》是以“财政史上迄今没有实现的民主原则”为基础的。[44]这些财产税经过不断完善成为政府推行福利政策、调节贫富差异的重要手段。
当然,在美国要求通过税收来调节社会贫富的呼声并不是工业社会以后才有的。潘恩有一本小册子《农业平均主义的正义》(Agrarian Justice),直到20世纪30年代都没有引起注意,谈到私有财产权时他写道,“个人财产是社会结果;没有社会的帮助,个人是不可能像他开荒造地那样获得个人财产的”。不仅如此,潘恩还发现,“个人财产的积累在许多情况下都是由于给生命财产的劳动支付太少的结果”。因此,潘恩提出征收10%的遗产税作为公共基金,解决扶小养老等社会贫困问题。而且,他认为,仅仅在人们遭受贫穷苦难时才采取措施的做法是不能称之为文明的,应采取预防措施;“我所呼吁的不是仁慈,而是权利,不是慷慨,而是正义”[45]。帕林顿很奇怪潘恩在那个伸张财产权利的时代,提出了个人财产的社会价值问题和福利社会的构想,而这是20世纪的理论和实践。
其实,杰斐逊也考虑过如何解决贫富分化问题,他作为弗吉尼亚州议员时就提出并促使议会通过废除土地长子继承和限嗣制,使土地由全体子女来继承,有促进经济和政治平等的意义。他在1785年给麦迪逊的信中提议:“另外一种逐渐缩小贫富不均的办法是在某一个征税点下全部免税,超出征税点按几何级数征税,收入越高,税也越重。哪一个国家有未开垦的土地和失业的穷人,就清楚地表明那个国家的财产法侵犯了天赋权利。土地是作为共同的仓库供人们劳动和生活的”。[46]但实际上,土地长子继承制被废除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美国当时有足够的土地供分配,而杰斐逊的其他设想当时都没有被提上实际议程。
一位美国法律史专家概括说,如果说在19—20世纪之交,财产还意味着权利,那么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财产在法律上却意味着责任。如财产法中增加了生态限制的内容,财产所有者受各种立法限制,不得污染环境。1969年,国会将“每个人都应享有一个健康的环境”,提到法定权利的地位。环保者依据环境权坚持,无论社会的经济需要是什么,环境生态因素应放在首位。从美国法律史看,以前法律的首要目标是为经济服务的,“即保护使财富增多的要求,防止任何使财富减少的危险”;20世纪中期以后,“人不仅在生活的数量方面,而且开始在生活的质量方面得到关注”。[47]“新财产”“新财产权”观念正在取代传统财产权观念,所谓“新财产”泛指那些来自国家政策的各种利益,因为福利权被认为是现代社会保证公民权利的基础,也被称作“新财产权”。[48]保护“新财产权”就要制订禁止政府可随意收回其福利的程序性措施,最高法院认可了“新财产权”概念,并判定福利接受者在其福利被取消之前有权获得一次听证。[49]
20世纪的确是美国财产观念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政府从个人财产的守夜人变为社会财产的调控者。从老罗斯福限制托拉斯和财阀垄断,至新政依据公共利益调整社会财富,再到二战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各种税收和福利制度,终结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历史。尽管从新政以来,对政府以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的名义“敲富人的竹杠”“劫富济贫”的攻击和谴责一直没有停止,但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新保守主义的崛起,对私人财产权利的捍卫才达到一个新的阶段。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福利体制相继出现危机,高税收政策使有产者丧失投资动力,而高福利政策又使劳动者工作热情降低,整个西方经济出现停滞的迹象,使新保守主义得势,社会舆论和学者们对新政以来的福利政策以及财产权利的反思。
财产权的争论再次成为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50],其实质是福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问题,也包括对财产权本身的反思。很多学者提到新政对美国人财产观念的影响,如有人认为,当罗斯福宣布“政府有明确的责任,用它的一切权力和资源,通过新的社会控制来解决新的社会问题”时,就承担起抛弃宪法和重新解释政府智能的责任。“新政是政治上贪图一时便利的典型事例——它只强调某些选民的眼前利益,忽视由此而必然产生的长期破坏作用”。至今我们还为他的慷慨还债。[51]有人认为,从1937年起,“财产权不再是法院试图划定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界限的基础了”,“财产权——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财产权——已不再能担负那些最初使其成为美国宪政的核心的功能了”[52]。一些学者不满传统财产权地位的衰落和所谓“新财产权”观念,呼吁复活传统财产权的地位。有人认为,征税权无非是一种“不给补偿的国家征用权”,是“毫无根据的充公行为”。也有人认为,税收虽然从总体上讲是合法的,但“累进税”则不是,因为它“给少数人带来很大的负担,而让大多数人获得利益”。这违反了第五修正案中关于“财物充公”的条款,该条款要求“社会公共的负担应当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而不是仅仅由一部分经选定的少数人来负担”。他们认为,“1937年以来最高法院已背弃了那种传统,使我们的自由,我们的繁荣和我们宪法制度的精髓处于危险之中”。有人干脆提出,把财富视为罪恶是嫉妒心理的产物。“把财富和罪恶,贫穷和美德粗率地联系在一起,既错误又愚蠢,它只对煽动家、寄生虫和犯罪分子有好处——事实上从中得益的也只有这三种人”[53]。
美国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都表明了捍卫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的立场。布坎南在《财产与自由》一书中,不仅重提财产权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明确引申出福利接受者是剥削者的观点。他说,“现代社会的下层阶级根本不生产任何价值:转移支付而不是工资成了他们的生活来源。……在提供转移支付的国家中,城市下层阶级只是作为一种消费者参与经济生活。这个阶级的成员变成了剥削者而不是被剥削者”。[54]弗里德曼说,“社会保险,并不是像卫生部、教育部和福利部所错误地描写的那种制度:即‘美国十个劳动者中有九个正在为他们自己及其家庭建立生活保障’。社会保险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在此种制度下,十个劳动者中有九个是在为资助不工作的人而纳税”。[55]
有些学者分析,造成财产权衰落的原因是对平等的误解和追求,实际上制宪者早就懂得,只要人们自由地发挥他们“不同的和不相等的获得财产的能力”,财产的不平等就是不可避免的。“任何社会,只要它不能通过基因控制的办法消除人与人之间在技能和能力方面存在的所有差别,财产权这一狭隘的制度注定要产生这种不平等”。[56]更有人说出,不平等之所以成为今天世界上一个可憎的字眼,其原因之一是,独立宣言中“一切人生而平等”这句话造成了某种思想混乱。其实它非常清楚地表明,一切人生而平等意指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而不是实际平等。在“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美国古老的格言中,没有平等;自由与平等是冲突的;财产权与平等没有什么关系。政客们让人相信,福利国家是为了穷人,但它是对穷人的摧毁性打击。别的不说,它扼杀了对人的刺激因素,减低了生产率,增加了失业。有人认为,今天“美国有一半人靠工作谋生,而另一半人则靠投票谋生”。还有人预言,“我们这个国家下一次革命将是干活的人拒绝抚养不干活的人”。[57]
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所谓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自由的基础和抵制政府权力的屏障的观念,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神话。从殖民地时期到新政以前,对财产权始终有各种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各种基本宪法权利中,财产权并没有优先的资格,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宪法权利是无限的。尤其是1937年后,最高法院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作为财产权利保卫者的历史作用[58]。还有学者说,在所有基本权利中,财产权也许最为明显地产生于国家的创设,“如果政府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财产权,那部分地因为,如果没有政府机构,财产权(比如,与良心自由不同)就不可能存在”。如果说“财产权是政府权力的界限,但这一界限却是政府自己划定的”。这些学者试图通过历史经验总结,调和自由与平等、个人与政府、福利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因为他们已经意识到“财产权事实上既是美国宪政制度中最好部分又是其最坏部分的根源”;而且担心“对财产权利的重新重视更有可能沿着一条深深的不平等惯道行进,而不大可能成为一条通向平等主义理解自由之物质基础的道路”。[59]
本文认为,英美国家对财产权利观念的反思,并非要倒退到19世纪,而预示着在21世纪里,西方社会在财产权和福利权、个人财产与社会利益之间要寻找一种新的平衡。实际上,英美国家的第三条道路已经作出了这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