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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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对民法上的核心概念——私权,做了系统研究。全书共分三编,第一编为“私权的分析方法”,第二编为“私权的类型分析”,第三编为“私权的法律建构”,三编计九章,前设导论“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后设结语“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典”。

导论“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界定了“中国民法学”之含义,主张区分民俗民法学与分析民法学,论述了作为民法方法论的分析法学之源流及其精神。

第一章“私权的概念”考察了权利概念的语源及其意义,回顾了私法与公法划分的种种理论,主张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主体形式论应是私法与公法划分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系统介绍了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及其在当代道义逻辑与人工智能领域的运用。

第三章“私权的结构”在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关于私权的一般分析模式,论述了人、行为、物在私权结构中的位置,并将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与德国民法学的权利形式理论作了初步比较。

第四章“所有权概念分析”运用第一编所建立的分析方法,比较了不同法系传统中的所有权概念,分析了所有权概念所指向的若干可能的法律关系,并特别强调所有权概念还指向一种权利推理的规则。

第五章“不完全所有权:信托财产关系的结构”运用所有权概念的本质理论分析了信托财产的结构,描述了一种新型的所有权结构——不完全所有权,还分析了物权法定主义与信托法的关系。

第六章“财产权谱系与财产权法定主义”从“对世权是财产权的本质”这一逻辑前提出发,运用霍菲尔德的术语,系统研究了财产法总论的问题,主张:财产权概念的外延是广阔的,不应限于有体物财产,应涵盖无形财产权;不应限于法典中列举的财产权,应涵盖被忽略的单行法所创制的隐蔽的财产权;不应限于私法创制的财产权,应涵盖公法创制的财产权。财产权的形态虽然纷繁复杂,但从最简单的形态——公物,到最圆满的形态——所有权,中间存在许多形态。财产权从单纯的排他性到复杂的可转让性,由简及繁,可以形成一个清晰的财产权谱系。财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必须由法律规定。财产权法定主义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财产权法定主义的最本质的两个要素是:一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需法定,二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的转让需法定。“权利法定类型化”是财产权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的立法技术。中国民法典应设财产法总则,对财产权的基本问题和共同问题作出规定,应对实践中复杂的财产权问题,并保障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

第七章“私权的设定”论述了民法上私权建构的一般法律技术,即法律概念论与法律规范论,区分了规则与原则这两个基本的法律规范形式,考察了它们在私权设定中的不同功能。此外,还论述了宪法与行政法在私法关系上的效力问题。

第八章“私权的冲突”辨析了法条竞合、权利并存与权利冲突等基本概念,区分法律上的冲突与事实上的冲突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冲突形式,论述了私权在法律上冲突的一般推理规则,分析了私权与公权冲突的形态,强调宪法在解决私权与公权冲突中的重要意义。

第九章“私权的救济”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救济权概念作了一般定义,分析了救济权的四种基本形式及其与诉讼形式的关联,分析了侵权行为法的内在逻辑,强调了民法责任的财产性质及其合理性。此外,还分析了私权的刑法救济与侵害,论述了犯罪的“违法性”要件的认定中的私法与刑法的关系。

结语“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典”认为法典编纂与分析实证主义的兴起是中国民法发展的趋向,并指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面临的三个重要问题是融合不同法系之传统、吸收中国本土习惯法、解决社会新问题,以及分析法学在其中可能发挥的方法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