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律史研究(当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也包括整个历史学研究)中,大体包括四种方法:文本解读、社会考证、民族调查和当事人访谈。
文本解读方法的优点是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即我们生活在当代的人,可以通过流传下来的文本研究数百年或数千年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缺点则是容易忽视文本之外的研究史料,或者说容易忽视文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运用、贯彻)。
社会考证方法的内容比文本解读要丰富复杂得多,包括历史上留下来的活动遗迹、考古出土的文物、国家正式文本之外的文献资料等。这种方法的优点除了研究不受时间的限制之外,研究的结论会更加符合社会生活多元化的原貌,更加接近当时事物的真实状态,也比文本解读更为丰富多彩。其缺点是受考古出土成就的大小、历史保留古迹的多少、资料分散零碎状况等的限制,而且史料的来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民族调查,即对某些具有“活化石”特征的民族(种族)作田野、社会考察。这种方法的优点很明显,因为对于现代人来说,要对人类的早期社会进行研究,在文本文献、考古资料、保留下来的遗迹都极为不充分的情况下,要对人类早期社会进行复原研究,利用这种还保留了原始社会生活习惯的种族群体进行考察、比较、研究,是唯一可行、有效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即这种“活化石”特征的民族数量有限,大量的民族在近代化的浪潮中,已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了现代社会。而且,即使找到了这样的民族,对这种民族的典型性、这种民族中保留的“活化石”特征中的制度和习惯的代表性与普遍性等,也都是需要非常谨慎地分析、鉴别的。
当事人访谈,即对亲身经历或接触过历史上的事件、人物和文献的当事人进行采访,通过其回忆描述,再现以往社会生活的原貌。这种方法,虽然有许多缺点,如当事人可能因年代久远而记忆不清,或记错事实,或可能因某种不便说出口的原因而故意隐瞒、歪曲乃至伪造某些事实,或因许多当事人还健在而无法完全真实地叙述一些事实,等等。但这种方法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研究离我们生活的时代还不远的一些人和事时,曾经亲身经历过、接触过当时的事件、人物和文献的那些当事人,比保留下来的文本文献和其他资料,要更为真实可靠一些。因此,这种方法也是中外史学家们广泛采用的方法。众多传记、回忆录的出版,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访谈、回忆得到其他相关资料印证的前提下,当事人访谈应是研究历史尤其是研究现代史、当代史的重要方法。[1]
《中国法学家访谈录》是当代史作品。在上述四种史学研究方法中,第四种方法是最为适合本书的编写目的的。因此,在新中国法学发展史研究成为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建设和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后,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个方法。当然,采用这个方法的另一个考虑是,亲身经历、接触过对中国现代法律史和法学史的发展影响深远的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发生的那些法律事件、运动的法学家,已经越来越少了。所以,为了抢救新中国法律、法学发展的活的史料,设计并完成《中国法学家访谈录》课题,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的最初构思,是笔者在2001年参加中共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期间形成的。当时,笔者在听课、学习、讨论之余,经常坐在党校的图书馆里,翻阅革命根据地以及新中国初期的各种文献资料(顺便说一句,中共中央党校图书馆保存的这方面的资料,是全中国各大图书馆中最为齐全的),对我们党在革命战争时期,以及20世纪50、60年代的活动,和当时的一批风云人物、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希望能够把这些事件、人物以及作品等原原本本地写出来,让后人对此有一个比较真实的认识、理解和把握。但是,由于从事这一访谈、研究和写作工作需要较多的经费投入,当时尚无此条件,故此事就拖了下来,未能及时开展。
延至2007年10月,一方面,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如周枏、王铁崖、倪征、李浩培、谢怀栻、高格、徐轶民等相继去世,使得开展这项工作更为紧迫:如果我们的这项工作再不做,这些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史的“活的历史”的当事人,就会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此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获得了比较充足的经费资助。这样,笔者的上述构想才得以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立项,争取到了外出访谈调研必需的课题经费。当一个多年的愿望得以实现之时,笔者真的是非常高兴!
本书分为六卷:第一卷,也就是本卷,采访的主要是1935年之前出生的法学家,因为这个年龄段的法学家基本上是在1957年之前大学毕业,他们都亲身经历或接触过20世纪50年代中国所发生的影响中国法律和法学发展的人物、事件和文献,甚至许多都是当时“左”的思潮、运动的受害者,身心俱受到很大伤害。正因为如此,有些法学家在回忆时语气、用词比较尖锐、愤懑,有些情绪化。此点,恳望读者诸君予以理解和谅解,毕竟本书是一本历史的著作。第二卷,主要访谈1936年至1948年出生的法学家,这批法学家亲身经历了1966年至1976年间的“文化大革命”,对此前后发生的影响中国法律和法学发展的事情感受比较深,相当一部分人也是这场“大革命”的受害者,他们所叙述的内容,最具真实性,也最权威。受第一卷篇幅的限制,有一部分1935年之前出生的法学家,我们也放在第二卷之中;第三、第四、第五卷,主要访谈1949年至1960年期间出生的法学家,这批法学家人数众多,是现在最为活跃的群体,也是当前中国法律和法学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在学术上,他们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成长起来的,是与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法治大发展同步成长起来的法学家;第六卷主要访谈1960年之后出生的法学家,在他们这一年龄段的人中间,也已经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法学工作者。
参加本书访谈、写作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他们虽然还很年轻,但经过本专业多项省部级课题的调研和写作锻炼,在科研方面已经比较成熟了。由于在每一篇访谈文章的末尾都注明了作者名字,所以在扉页和前言中就不再一一列出每位作者的名字了。尽管如此,张伟的名字我还是要特别地提及。他是本卷访谈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联系人,协助笔者做了许多涉及全书成稿事务的工作。虽然他很年轻,但工作起来非常投入、充满激情,也具有很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由于本书涉及的内容比较繁杂,历史头绪比较多,加上都是回忆类文章,记录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不正确或错误之处,谨希望各位被采访者以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法学家访谈录》属于现、当代人写现、当代事,编写这种作品,如上所述,既有有利的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困难和缺陷。笔者曾在《中国法学史》第四卷(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序中说过:“现代法律人写现代法学史,好处当然是有的,那就是对绝大多数法律事件、法学成果、讨论争鸣、法律人物都是熟悉的,或亲身经历过的,甚或是直接参与者和当事人。因此,写起来当然可以非常真实,非常细致,文献资料也容易收集。但现代法律人写现代法学史的弊端也是明显的。一方面,由于作者是这一段历史的见证人,甚至是当事人,因此,作者就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纯粹客观描述,而一定会加入自己的见解和体会,甚至是各种情绪。另一方面,由于被描述的学者都还健在,故考虑到各种人际关系,作者在阐述这一段历史时就会有所顾忌,对许多人和事常常不得不作一些‘技术处理’,无法保证其描述的客观公正。但是,对现代中国的法学发展史进行研究,又是笔者兴趣之所在,放弃这种兴趣我自认为生活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笔者决定不去考虑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端,以自己的学术良心为准则,无所顾忌地、客观公正地对现代中国这五十余年法学发展的历史作一番系统的梳理,以为学界及其后人留下一点真实的学术积累。”笔者感到这段话对本书的写作也是有指导意义的。
为了忠实地反映每一个被访问者的真实思想和话语,我们在每一篇访谈录成稿之后,都寄给被访问者本人审阅过;有些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我们也严格按照当时采访时的录音进行整理,以保证访谈录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在撰写、审阅每一篇访谈录时,笔者以及其他各位作者,经常抑制不住地会叹息、沉思,有时也感到心酸,但更多的时候是感动、钦佩和激动。这些法学家的人生道路和学术事业尽管经历了那么多挫折和坎坷,但他们对祖国的爱、对人民的爱、对生活的爱始终没有消失,对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始终没有动摇。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20世纪50年代的“反右”运动、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都吃了许多苦,但他们仍然那么开朗、自信、豁达,对过去的那段历史也理解得那么透彻,看得那么平淡,不怨天尤人,不颓废消沉,秉持着我们的党一定能够认识、纠正自己身上的错误,带领全体人民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拥抱每一天来自东方的太阳。
《中国法学家访谈录》是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重点建设项目,本书的调研、写作和出版,得到了这两个建设项目的经费资助。北京大学出版社的项目负责人王业龙老师和责任编辑丁传斌,为本书的编写和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谨表示我们一片诚挚的谢意。
何勤华
于华东政法大学
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
2009年10月1日
[1] 笔者对历史研究方法的这种分类,当然是出于分析和说明问题的方便,同时,比较的方法、训诂的方法等,在历史研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在历史研究中,同时使用其中的几种或者全部的方法的学者和作品也很多。笔者的观点是,只要有可能,在历史研究中,使用的方法愈多,研究成果就会愈加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