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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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服务“五通”,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沟通,促进民心相通。按照“一带一路”建设总体要求,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相关环保要求,统筹国内国际现有合作机制,发挥生态环保国际合作窗口作用,加强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生态环保战略和规划对接,构建合作交流体系;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宣传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实践,讲好中国环保故事;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与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保公益活动,形成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良好氛围,促进民心相通。

2.做好基础工作,优化产能布局,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相关环保要求,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布局产能合作项目;加强环境应急预警领域的合作交流,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3.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态环保服务与支持,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等行业的节能环保标准和实践,推动水、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

4.推进绿色贸易发展,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规范,促进绿色贸易发展。将环保要求融入自由贸易协定,做好环境与贸易相关协定谈判和实施;提高环保产业开放水平,扩大绿色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加快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推动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构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中国绿色产品标准,减少绿色贸易壁垒。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进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加强绿色供应链国际合作与示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以市场手段降低生态环境影响。

5.加强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促进绿色金融体系发展。推动制定和落实防范投融资项目生态环保风险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中国参与发起的多边开发机构以及相关企业采用环境风险管理的自愿原则,支持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合作项目落地。

(二)加强绿色合作平台建设,提供全面支撑与服务

1.加强环保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完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统筹并充分发挥现有双边、多边环保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环保合作网络,创新环保国际合作模式,建设政府、智库、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合作平台,强化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亚信、欧亚、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等合作机制作用,推动六大经济走廊的环保合作平台建设,扩大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推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改革。

2.加强生态环保标准与科技创新合作,引领绿色发展。建设绿色技术银行,加强绿色、先进、适用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转移转化。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行业生态环保标准、规范及指南,促进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的联合研发、推广和应用。加强环保科技人员交流,推动科研机构、智库之间联合构建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平台,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3.推进环保信息共享和公开,提供综合信息支撑与保障。加强环保大数据建设,发挥国家空间和信息基础设施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共享,合作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与实践经验交流与分享,加强部门间统筹合作与项目生态环保信息共享与公开,提升对境外项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防范的咨询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保信息产品、技术和服务合作,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综合环保信息支持与保障。

(三)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企统筹,保障实施效果

1.加大对外援助支持力度,推动绿色项目落地实施。以生态环保、污染防治、环保技术与产业、人员培训与交流等为重点领域,优先开展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项目,探索在境外设立生态环保合作中心。发挥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保类项目,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2.强化企业行为绿色指引,鼓励企业采取自愿性措施。鼓励环保企业开拓沿线国家市场,引导优势环保产业集群式“走出去”,借鉴我国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探索与沿线国家共建生态环保园区的创新合作模式。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当地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鼓励企业优先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绿色的材料与技术工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做好生态恢复;引导企业加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加强政企统筹,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文件,规范指导相关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完善企业对外投资审查机制,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环境行为。

(四)发挥地方优势,加强能力建设,促进项目落地

1.发挥区位优势,明确定位与合作方向。充分发挥各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位优势,明确各自定位。加快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带一路”环境技术创新和转移中心以及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面向东盟、中亚、南亚、中东欧、阿拉伯、非洲等国家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推动和支持环保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主要工业行业、环保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长江经济带、环渤海、珠三角、中原城市群等支持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项目落地,支撑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2.加大统筹协调和支持力度,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融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科学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制定严格的环保制度,推动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绿色发展。重点加强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环境监管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江苏、广东、陕西、福建等“一带一路”沿线省份提升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各地积极参加双多边环保合作,推动建立省级、市级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政企统筹、智库支撑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