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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资料管理

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物资资料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1)填写说明。

1)资料流程。工程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对拟采用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测试,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附齐主要原材料复试结果、备案资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项目监理部,由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结论。

2)相关规定与要求。

①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是承包单位对拟进场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在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进场验收。

②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承包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限期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③拟用于部位是指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拟用于工程的具体部位。

④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按表列括号内容用表格形式填报。

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资料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合格的证明资料,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凡无国家或省正式标准的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应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文件。凡进口的材料、产品、设备应有商检的证明文件。如无出厂合格证原件,有抄件或原件复印件亦可。但抄件或原件复印件上要注明原件存放单位,抄件人和抄件、复印件单位签名并盖公章。

⑥自检结果是指所购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承包单位对所购材料、构配件、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检及复试的结果。对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进行开箱检查监理人员应进行见证,并在其开箱检查记录签字。复试报告一般应提供原件。

⑦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单所附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及自检结果认真核对,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所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实物核对及观感质量验收,查验是否与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合格证及自检结果相符、有无质量缺陷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根据检查结果,如符合要求,将“不符合”、“不准许”及“不同意”用横线划掉,反之,将“符合”、“准许”及“同意”划掉,并指出不符合要求之处。

3)注意事项。

①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结论前要对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测试,对附件资料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符合设计、规范及合约要求,可签认同意验收。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物资应明确标识,并不得应用于工程。

②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应有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③资料中有关管材规格的填写要统一、规范。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排水铸铁管等一般为公称直径,如DN100,无缝钢管、铜管、塑料管等一般为直径×壁厚,如φ159×6,其他管材规格可按图纸说明或产品合格证上的格式填写。

④生活饮用给水管材的卫生性能试验项目为“必试”,为工程管理过程中对材料进行验收时必须试验的项目。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管件,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给水用聚乙烯管材、卫生陶瓷试验项目为“其他”,为根据需要进行的试验项目。

(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见表2-8。

2.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1)填写说明。

1)资料流程。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汇同施工单位共同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2)相关规定与要求。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验项目包括:

①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②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③物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④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

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签字人员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关人员。

3)注意事项。

①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资,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②表格内检验项目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2.1条、第3.2.2条填写,为“品种、规格、外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③抽检比例也要依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相关条目规定。

④《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并保存。

(2)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见表2-9。

3.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1)填写说明。

1)资料流程。设备进场后,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2)相关规定与要求。

①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

②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③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3)注意事项。

①对于检验结果出现的缺损附件、备件要列出明细,待供应单位更换后重新验收。

②测试情况的填写应依据专项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条目。

(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见表3-1。

表3-1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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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并保存。

4.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

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的样式见表3-2。

表3-2 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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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常用物资所需质量证明文件及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常用物资所需质量证明文件及要求见表3-3。

表3-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常用物资所需质量证明文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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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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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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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类管材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换热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3.对于国家有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应资质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给水管道材料卫生检验报告、卫生器具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计量检定证书等。
4.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5.主要设备、器具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6.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实行供应备案管理。
7.已实施产品强制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洒水喷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消防水带、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实施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水枪、消防应急灯具、火灾报警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防火阻燃材料(钢结构、饰面板、电缆、无机防火堵料、有机防火堵料、阻火包)。实施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防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消防供水设备、消火栓箱等。
8.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9.安装于建筑工程中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仪表的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
10.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包括:焊条、空气压缩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泵、燃气调压器(箱)、铜及铜合金管材、耐火材料、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制冷设备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