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工程造价的分类
1.2.1 按用途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为标底价格、投标价格、中标价格、直接发包价格、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
1.标底价格
它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的手段。
编制标底价可由招标人自行操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由招标人作出决策。
2.投标价格
投标人为了得到工程施工承包的资格,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然后依据投标策略确定投标价格,以争取中标并且通过工程实施取得经济效益。所以投标报价是卖方的要价,若中标,这个价格就是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
若设有标底,投标报价时要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时如何使用标底。
(1)以靠近标底者得分最高,这时报价就勿需追求最低标价。
(2)标底价只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但是仍要求低价中标,这时,投标人就要努力采取措施,既使标价最具竞争力(最低价),又使报价不低于成本,即能获得理想的利润。由于“既能中标,又能获利”是投标报价的原则,故投标人的报价必须以雄厚的技术和管理实力作后盾,编制出既有竞争力,又能盈利的投标报价。
3.中标价格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所以评标的依据一是招标文件,二是标底(设有标底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二项条件主要说的是投标报价。
4.直接发包价格
它是由发包人与指定的承包人直接接触,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签订施工合同,而不需要像招标承包定价方式那样,通过竞争定价。直接发包方式计价只适用于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例如军事工程、保密技术工程、专利技术工程及发包人认为不宜招标而又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范围)规定的其他工程。
直接发包方式计价首先提出协商价格意见的可能是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也可能是承包人提出价格意见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组织进行审核。无论由哪方提出协商价格意见,都要通过谈判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确定为合同价。
直接发包价格是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5.合同价格
(1)固定合同价。它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1)固定合同总价。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是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例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所以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
2)固定合同单价。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合同价。它可分为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两种。
1)可调总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若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例如1年以上)的项目。
2)可调单价。合同单价可调,通常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关于可调价格的调整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①按主材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②主要材料按抽料法计算价差,其他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图预算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价对比计算差价。其他材料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③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此外,还有调值公式法和实际价格结算法。
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三项。当工程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会变得复杂。调值公式如下:
式中:P——调值后的工程价格;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要素的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这部分费用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
a1、a2、a3…——各项变动要素的费用(例如人工费、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0+a1+a2+a3+…=1;
A0、B0、C0…——签订合同时与a1、a2、a3…对应的各种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在工程结算月份与a1、a2、a3…对应的各种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各部分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在许多标书中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也有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
实际价格结算法。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人可凭发票按实报销。此法操作方便,但是也导致承包人忽视降低成本。为避免副作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采用哪种方法,应按工程价格管理机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3)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这种合同价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施工管理费等按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人一笔酬金,作为承包方的利润。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C——总造价;
Ca——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数。
从式(1-2)中可以看出,总造价C将随工程成本Ca而水涨船高,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对建设单位是不利的。现在已很少采用这种承包方式。
2)成本加固定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是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F代表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这种承包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但是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承包商将会关心缩短工期。为了鼓励承包单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况另加奖金的。奖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大于固定酬金,以充分发挥奖励的积极作用。
3)成本加浮动酬金确定的合同价。这种承包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若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若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若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这三种情况可用算式表示如下:
式中:C0——预期成本;
△F——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
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数额为减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坏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得不到任何酬金,但是不必承担赔偿超支的责任。
从理论上讲,这种承包方式既对承发包双方都没有太多风险,又能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但是在实践中准确地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所以要求当事双方具有丰富的承发包经验并掌握充分的信息。
4)目标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在仅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书即迫切要求开工的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若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若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加给酬金。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式中:C0——目标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数;
P2——奖罚百分数。
此外,还可另加工期奖罚。
这种承包方式可以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是随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故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都不会承担多大风险,这是其可取之处。当然也要求承包商和建设单位的代表都须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和充分的信息。
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业主对筹建工作的设想,对工程费用、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等,综合考虑后进行确定。
1.2.2 按计价方法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计价方法可分为估算造价、概算造价和施工图预算造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