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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施工现场试验员职责范围
(1)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委托各种原材料试验,提出各种配合比申请,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取样方法、数量必须按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各种原材料试验,必须填写委托试验单。委托试验单的填写必须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内容包括:材料名称、产品牌号、产地、品种、规格、到达数量、使用单位、出厂日期、进场日期、试件编号、要求试验项目。
钢材试验,除按上述要求填写外,凡送焊接试件者,必须注明钢的原材试验编号。原材与焊接试件不在同一试验室试验,尚需将原材试验结果抄在附件上。
(2)随机抽取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制作施工强度检验试块。试块制作时必须有试块制作记录。试块必须按单位工程连续统一编号。试块应在成型24h后用墨笔注明委托单位、制模日期、工程名称及部位、强度等级及试件编号,然后拆模。凡需在标养室养护的试块,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
(3)及时索取试验报告单,转交给工地有关技术人员。
(4)统计分析现场施工的混凝土、砂浆强度及原材料的情况。
(5)在砂浆和混凝土施工时,要预先试验测定砂石含水率,在技术主管指导下,计算和发布分盘配合比并填写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和试块养护温湿度。
(6)委托试验结果不合格,应按规定送样进行复试。复试仍不合格,应将试验结论报告技术主管,及时研究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