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如下: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