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育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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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日常管理

北京市商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商业学校所有在校中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照市教委行政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新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等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新生在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为审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正式学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七)中考志愿报名表;

(八)体格检查表;

(九)团组织关系。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会同北京市中招委办公室确定,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三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三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和学校复查可以入学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4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2年为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允许学生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符合转学资格的,予以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出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市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校学习,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北京生源转入本市学校学习,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转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涉及农户转非农户的,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委联合下发的京公人管[2001]570号有关规定办理。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三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相关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三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但累计休学时间不能超过2年。因病休学须回家休养。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七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以上信息进行变更,应当由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对以上信息进行修改后应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一学期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经学期、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不含二分之一)可以继续跟班试读,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留级。留级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二十一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如果未遇连续招生专业,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学校可视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二)可继续随原年级试读,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条件的做退学处理。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果没有遇到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学生公共基础课程学习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学习应当达到相应专业的教学要求。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学生学业评价。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综合鉴定。

考核成绩和鉴定结果应记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是学生升学、留级、毕业的依据。考试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成绩可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视专业情况以百分制评定)。

考核成绩的评定,应将过程性考核和期中、期末考核相结合,将学生实习成绩(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纳入学生考核成绩中。

第二十四条 经市教委批准,学校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按规定完成本专业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通过补考或申请重修,成绩合格之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内容和方法,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

学校应按以下规定计算课程成绩:

(一)按教学计划,凡一门课程分学期完成,且每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须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的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

(一)取得高中会考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相应的文化基础课可以免试或免修;

(二)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文化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

(四)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非英语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

(五)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阶段以上层次学校有关科目考核者,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

(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

(七)市教委规定的其他可以免试或免修的科目。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或考试前一个月提出。免试或免修须经学校批准,并报区县教委和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指定的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批准,可调整或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学校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进行补考。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旷课或无故缺作业及缺实验、实习报告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生不得有吸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课操、自习、顶岗实习、工学交替、社会实践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计算。学生课操、早读、上课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一节计算;一节课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计算;缺勤一天,按旷课9节计算。对旷课学生应责令其写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市、区县(局)、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情节和其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稳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四)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五)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多次欺辱同学或变相欺辱同学、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

(六)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七)多次偷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故意毁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

(八)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九)吸食、注射毒品;

(十)一学期旷课90学时以上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50学时以上的;

(十一)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和具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对认错态度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酌情减轻处分。对已受处分的学生,再犯错误应加重处分。对犯错误学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送达本人,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三)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进行电子注册,学校颁发。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对于毕业时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科目者,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经补考成绩全部合格,两年内可换发毕业证书。学校应参照第六条规定于发放毕业证书的当年6月30日前将毕业证书发放情况报市教委备案。

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因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所受处分未撤销)者,做结业处理。学生可在两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凡毕业时做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资格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在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业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