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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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与属性

我想说:旧逻辑中内含的习见与物理学的成分比人们原认为的要多得多。如果在一种逻辑中,名词是物体的名称,动词大体用来标示运动,形容词则与物体的性质对应,那么显而易见,这种逻辑设定了相当多的前提;同样有理由推测,这些原初前提也会达乎更深层次的语词应用和语句逻辑。

设想我们要完成这样一项任务:把平面I上形状各异的图形投影到平面II上去。我们可以确定下一种投影方法(比方说垂直投影),并依照这种方法成像。我们也很容易根据平面II上的图画推断出平面I上图形的形状。但是,也可以采取另一种做法:我们决定(也许因为我们觉得这种表现方式最有品位),第二个平面中的图画必须全部是圆形,——而不论第一个平面中的图形原型可能是什么样子。也就是说,第一个平面上的不同图形依照不同的投影方法在第二个平面上成像。这种情况下,我必须获知平面II中的每个圆圈的投影方法,才能把它们作为平面I图形的图画加以解说。单单是平面I中的图形在平面II中被表现为圆圈这一事实本身,还没有说出关于图形原型的任何东西。平面II中的图画都是圆形,这恰恰是我们确立下的成像规范。——当我们依照主—谓词规范让现实在语言中成像时,发生的正是同一件事情。主—谓词格式充当了无数种不同逻辑形式的投影方式。

弗雷格的“概念与对象”,这与主词和谓词并无区别。

一张桌子被漆成褐色,那么我们很容易想到,木头是褐色这一属性的承担者;我们不难设想颜色变化时什么是保持不变的。即使下面的例子也是这样:一个特定的圆圈,一会变成红色,一会又变成蓝色。也就是说,很容易想象这样来提问:“什么是红的?”却很难想象这样提问:“什么是圆形的?”如果形状和颜色变化了,不变的是什么?因为位置是形状的一部分,如果我规定,中心点应保持不变,形状发生的改变只能是半径的改变,这个规定原是随意的。

我们说一个斑点是圆形的,这时我们必定也是守着日常语言这样说的。很清楚,在这里,“属性的承担者”这一短语给出的是一个完全错误的——不可能的——意象。——我有一块黏土,我会把它认作某种形状的承担者,而上述那种意象大概就是从这儿来的。

“这块斑点改变了形状”与“这块黏土改变了形状”是两种不同的句子形式。

我们会说“测量一下这个是不是一个圆圈”或“看一下那边那个是不是一顶帽子”。我们也会说“测量一下这个是一个圆圈还是一个椭圆”,却不会说“这是一个圆圈还是一顶帽子”,也不会说“看一下这是一顶帽子还是红的”。

我指着一条曲线说“那是一个圆圈”,有人会反对说:如果它不是一个圆圈,那它也不再是那个。他的意思是:我用“那个”所意指的东西,必须独立于关于那个东西的性质描述。

(“是雷鸣还是枪声?”这里,我们却不能问:“那是一个声音吗?”)

大小相同的两个圆圈之间区别何在?这个问题听起来似乎是说这两个圆圈差一点就是同一个东西了,只靠着一点细小的差别才得以相互区分。

如果我们采用的是方程的表现形式,两者的相同是通过方程形式表现的,不同则是通过中心点坐标的不同表现的。

于是,与归属于同一概念之下的各个对象相对应的东西似乎是中心点坐标。

我们难道不能把“这是一个圆圈”改写为“这个点是一个圆的中心点”吗?因为,是不是一个圆的中心点,对于这个点而言是一种外在属性。

要描述——比如,一本书在一个特定的位置,什么是必不可少的?这本书的、亦即这个概念的内在描述;以及其位置的描述;后者可以是给出三个点的坐标。于是,“这样一本书在这里”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它有三个定位坐标。因为把“这里”确定下来不可预先判定是什么在这里。

但我说“是一本书”还是说“这里是一本书”,不都是一码事吗?于是这句话就相当于说:“这些是这样一本书的三个顶角。”

类似地,我们也可以说“这个圆是一个球的投影”,或者“这是一个人的外表”。

我的所有这些话可以归结为:F(x)必定是对x的外在描述。

在这种意义上,我在三维空间中一次说“这里是一个圆”,另一次说“这里是一个球”,那么,这两个这里是同样的吗?我想问的是:对于同一个“对象”,我们能不能有意义地说,它是一个圆,并且,它是一个球?在这两句话中,谓词的主词是不是同一类型的主词?这两个主词所表示的都可能是对象中心点的坐标。但上述的圆在三维空间中的位置却不是由它的中心点坐标确定的。

会有人觉得“这不是声音,而是颜色”是个有意义的句子吗?另一方面,我们当然可以说“让我烦躁的不是声音,而是颜色”,这一表达会带来这样一种印象,似乎颜色和声音是一个自变元可能取的两个值。(“声音和颜色都可以充当语言的表达手段。”)上面那句话属于这一类表达:“如果你听到枪响,或看到我招手,就赶紧跑。”这是因为这一类约定是可听语言或可视语言以之为基础的约定。

“可以设想两样东西的所有属性都是相同的吗?”——如果这不可设想,那么其对立面也不可设想。

是的,我们讨论一个圆,讨论这个圆的半径等等,就仿佛我们讨论一个概念时只描述它的属性,完全不关心有哪些对象归于这个概念之下。——但在这里,“圆”根本不是原初意义上的谓词。在几何学那里,不同领域的概念根本是混杂在一起的。〔PG Ⅰ,附录,192—196页〕

“在某种意义上,对象是不可描述的。”(柏拉图也说过:“对象不能被解释,而只能被命名。”)这里,“对象”被用来意指“一个不可被进一步定义的语词的指称”,“描述”与“解释”则实际上被用来意指“定义”。因为当然没有人会否认,对象可以“从外部加以描述”,比方说,可以通过属性来描述对象,等等。

当我们说上面所引的那句话时,我们想到的是一种以无法定义的——更好的说法是:未经定义的——符号或曰名称进行的演算,并且把这些符号说成是无法解释的。

“一个句子无法说出一个语词的含义。”

蓝和红到底如何区分?

我们的意思毕竟不是:一种颜色有一种属性,另一种颜色有另一种属性。说起来,蓝色和红色的属性就表现在:这个物体(或地方)是蓝的,那个是红的。

对于“红和蓝有哪些区别”这个问题,人们或许这样来回答:这一个是蓝的,另一个是红的。不过这当然什么也没说,人们想到的实际上是具有这两种颜色的表面或地方之间的区别。否则的话,上面的问题实在毫无意义。

反过来,比较一下这个问题:橙色和粉色如何区分?一个是黄色与红色的混合,一个是白色与红色的混合。相应地我们也可以说:蓝色源于紫色。因为如果紫色不断变得蓝一点,最后就会成为蓝色;如果紫色不断变得红一点,最后会成为红色。

我要说的是:红色无法描述。但是,我们不也可以把某种东西画成红色,从而以绘画的方式表达出红色吗?

不,这并不是对“红”这个词的含义的绘画式表达。(不存在这样的表达。)

给红画肖像。

但这无论如何不是偶然的吧——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指向一个红色的对象以解释“红”这个词的含义?

(这里,自然的东西就表现在“红”这个词在上面的句子里出现了两次。)

说:蓝色位于“蓝—红色”泛蓝色的一侧,红色位于泛红色的一侧,是说出了一个语法句子,因此,这句话近似于一个定义。我们当然也可以这样说:比较蓝的=更像蓝的。

“谁把绿色叫做一种对象,他也就得说,这样一种对象出现在符号体系里。因为否则符号体系的意义,亦即它之成其为一个符号体系,就没了保证。”

但是,这番话对于绿色,或对于“绿色”这个词,又说出了什么呢?(这句话涉及到一种对含义关系的特定理解,也涉及这种含义关系引发的问题的一种特定提法。)〔PG Ⅰ,附录,196—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