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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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当今中国三大国家战略之一(其他两个是“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拥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发展前景光明。京津冀地区同属京畿重地,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当前京津冀区域总人口已超过1亿人,面临着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城镇体系发展失衡、区域与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扩大等突出问题。因而,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对于打造新型首都经济圈、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无论是河北省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113—2015),还是北京市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天津市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5),均滞后于京津冀三地绿色建筑产业发展需求,且存在评价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特别是河北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低于北京市和天津市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严重影响了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的协同发展。这就要求,京津冀三地应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建立京津冀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机制,加强相关信息交流共享,特别是京津冀三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新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结合京津冀三地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京津冀三地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吸收相关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的经验,遵循绿色建筑目标切实可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协同制定京津冀三地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以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下列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

(二)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街区、住宅小区。

【本条主旨】

本条文是关于绿色建筑标准适用范围以及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的规定。

【本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