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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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一般说来,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为了引导河北省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企业标准,2015年2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企业是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内容及实施结果承担责任。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第二,企业标准的监督管理。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工程建设企业制定、发布、实施的企业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和要求。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需要在建设工程中应用的各类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建设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建设活动的依据,在企业内部适用。对已经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及工程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四,企业标准的备案。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工程建设企业应当自企业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企业标准文本一份,附电子版;专家审查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函、备案号,并在河北建设网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和本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其企业标准备案不予受理。第五,企业标准的复审。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工程建设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三年,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或者不报告复审结果的,视为废止标准。当与企业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及时复审,进行确认、修订或者废止。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复审进行修订的,修订后重新备案。第六,企业标准的适用。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工程建设企业研制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标准化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文件和图样不得用于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