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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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本章导读】

本章是《条例》第二章的内容,是《条例》的核心章节,对河北省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刚性的要求。本章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河北省绿色建筑的规划和标准问题,解决了绿色建筑发展的宏观层面的问题,包括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河北省绿色建筑标准、各类建筑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二是关于绿色建筑的设计问题,从源头上保证了绿色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关于绿色建筑的建设问题,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监理、材料购置、验收等施工活动,保证绿色建筑的各项指标落到实处。同时对建设活动的前置问题和后续问题,即土地划拨转让和商品房买卖问题亦有规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

【本条主旨】

本条文是关于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的规定。

【本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