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规定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保障机制
从一定意义上讲,绿色建筑是在传统建筑的基础上“做加法”,由此导致绿色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等方面所投入的经济成本往往会高于传统建筑,而从实践来看,成本的增加是制约绿色建筑推广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会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方的积极性。总体而言,受价值性体现和体制性障碍等因素所限,在绿色建筑发展上,投融资渠道还不够顺畅,对金融和社会资本的吸引力还不够大。为解决绿色建筑发展这一现实问题,近年来,我省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方面不断增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例如,为充分发挥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示范建设与建设科技工作,2017年12月2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补助,由原来的每平方米补助10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上调为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事物的发展往往都需要必要激励机制以给其提供足够的推动力,我省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多年实践经验也证明,财政资金支持对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促进十分必要,其有助于弥补绿色建筑发展中所存在的资金投入不足、有助于彰显绿色建筑发展所带来的生态与社会效益、有助于调动市场主体建设与购买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但不容回避的是,我省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财政资金支持方面还存在不足,突出体现为现有措施多停留在政策层面,财政资金支持稳定性不够且力度尚需加强,尤其是与上海、北京、山东、江苏、浙江等先进省市还存在不小差距。由此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这一规定意义重大:第一,《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政府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财政资金投入的法定职责,提高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财政资金支持的稳定性;第二,《条例》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财政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化了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第三,《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有助于确保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财政资金投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除明确并强化了政府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财政资金投入的法定职责外,《条例》还规定,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这一规定也十分重要。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问题上,财政资金投入具有稳定、高效的突出优势,但同时存在规模受限等局限,尤其是对处于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而言,更是如此。而与财政资金存在显著不同的是,社会资本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其如果能够顺利进入绿色建筑发展领域,必能极大地弥补绿色建筑发展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但不容回避的是,社会资本有其特殊性,且往往以经济效益为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必须通过政策创新、机制改革等努力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绿色建筑发展领域。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资本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参与度将直接决定绿色建筑发展的前景和水平。从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据此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