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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推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需要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需要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在此问题上,政府作用的更好发挥显得尤为必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条例》将政府推动确立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所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推动作用的发挥体现在诸多方面,其关键是要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规划、产业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以排除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障碍与困难。例如,在资金保障方面,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旨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事权对等、分级负责的财政资金激励政策体系,应当因地制宜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又如,在用地保障方面,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针对超低能耗建筑、高性能绿色建筑项目在土地转让、开工许可等审批环节设置绿色通道。此外,为确保政府推动作用的有效发挥,还应当加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事项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目标责任不落实、实施进度落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超额完成、提前完成目标的地区予以表扬奖励。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推动作用的发挥应当秉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市场能够较好解决的问题则政府不宜介入,即确保对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适度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