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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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宗旨与土地公有制

(一)立法宗旨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释义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本条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加强土地管理;第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三,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第四,合理利用土地;第五,切实保护耕地;第六,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二)土地公有制

法律条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不允许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可以征收或者征用,但应给予补偿。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土地出让制度;特定情形下,可以免费使用,即土地划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保护与管理制度

(一)保护耕地与土地规划

法律条文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土地国策,即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各级人民政府是确保这一土地国策得以落实的责任主体。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该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该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2014年2月13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规定了以下耕地保护制度:

1.进一步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坚持耕地保护红线

(1)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体现了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战略定力,体现了深化改革创新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鲜明态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充分认识到,尽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粮食生产的实有耕地面积并未增长,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耕地保护工作绝不能放松;我国经济已经到了必须在发展中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时期,粗放扩张、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经过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存量大、利用效率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不仅十分必要,也已具备条件。

(2)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2.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全面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战略任务

(1)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严格限定条件,规范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禁止随意修改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选择部分市、县,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多规合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约束性作用。加强年度用地计划与规划的衔接,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控制东部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2)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对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部组织抽查核实;确需占用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安排,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严格审核城市建设用地,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目标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地方相应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处理好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

(3)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各地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壤地质调查测评分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完善现有和后备耕地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作为调整完善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审查的依据。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损毁土地的复垦力度,探索开展受污染严重耕地的修复工作。加强补充耕地立项管理,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严格项目验收。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严禁土地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多措并举提高整治土地的质量等级。除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严禁将耕地等农用地通过人为撂荒、破坏质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对因生态退化等原因导致耕地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并用于占补平衡。

(4)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从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增设永久保护标志牌。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城镇、村庄周边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必须划定为基本农田。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或者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5)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项目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分步骤、有计划进行,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审核退耕范围和退耕结果,严防弄虚作假和随意扩大退耕范围。

(6)引导和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综合运用规划调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执法监管等手段,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严防侵占优质耕地。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与节约集约用地绩效相挂钩,促进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3.加强土地执法督察,严肃查处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1)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基本农田等影响面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对耕地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在每年一次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在有条件地区推广应用无人机航拍、基本农田视频监控网等,对重点城市群郊区、耕地集中连片区域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高发地区,加大执法查处频度。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查处合力。

(2)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规划计划执行、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和农地流转等为重点,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向国务院报告。2014年,要将耕地数量质量保护、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农地流转“非农化”、地方违规出台相关政策造成耕地大量流失等作为督察工作的重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督察区域内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查报批。

(3)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落实共同责任,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1)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积极推动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推动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建立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用地指标分配、整治项目安排相挂钩。

(2)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支持地方提高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探索实行“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积极促进土地税费制度改革,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建立按本地区开垦同等质量耕地成本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制度。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相应核减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分配数。

(3)推进耕地保护调查监测和信息化监管。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基础,加快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和占补平衡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实现与建设用地审批、在线土地督察等系统的关联应用和全国、省、市、县四级系统的互联互通,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

(4)加强耕地保护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耕地保护立法研究工作,推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土地督察等法制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耕地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后评估制度,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听证制度。抓紧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建设标准,完善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管好用好耕地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政令畅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法律条文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无论是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都有权对土地的用途进行管制。我国将土地划分为三种类型: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土地的保护措施各不相同,原则上,农用地不能转为建设用地。鼓励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司法厅请示监狱土地可否抵押问题的批复》(司办函〔2006〕126号)的规定,监狱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供监狱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使用的土地,监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的规定,监狱土地属于“监管改造用资产”,不同于“生产经营用资产”,虽然监狱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闲置的土地作出一定处置,但仅限于对外租赁或承包,把监狱土地用作抵押也不符合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土地主管部门与社会监督制度

(一)土地主管部门

法律条文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如各省自然资源厅、各市自然资源局、各县自然资源局等。不同地方的部门设置不完全相同,如北京市并未设置自然资源局,而是设置了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浙江省宁海县设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5)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6)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7)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8)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9)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2)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研究提出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建议。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13)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14)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15)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6)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与磋商。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17)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18)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19)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

(2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21)职能转变。自然资源部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该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该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二)土地督查制度

法律条文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土地督查制度。本条是2019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新增加的一条。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经在全国设置了九个自然资源督查局,分别位于北京、沈阳、济南、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西安。

各督察局的基本职责包括:(1)对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2)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4)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6)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督察范围内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7)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8)承办自然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督察情况的通报》。为保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会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然资源部党组的要求,对全国三调工作开展了督察核查。总体来看,三调全面采用分辨率优于1米的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调查底图,逐地块开展了全面核实和举证,考虑到地方自然资源机构改革今年年初才陆续到位,前期全国又陆续进入高温多雨季节,台风、暴雨等天气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频发等因素,按照时间服从质量、压实县级责任的原则,将县级三调成果上报时间从方案原定的5月31日推迟到9月30日,采取县级调查为主,省市两级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方式,为各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提供保证。同时,督察也发现,个别地方在三调工作中,存在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有的调查作业队伍和监理队伍不认真不尽职、有的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调办”)自查不到位、有的市级及省级三调办逐级核查把关不严等问题。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予以通报20个典型案例:

(1)青海省三调办工作抓督促不够,民和县发现15个图斑调查不实。

青海省三调工作进展较慢,省三调办前期人员配备不足,难以及时发现、指出、督促调查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不够。在日常督导检查中发现作业和监理单位人员投入不足、技术能力不足、外业调查不认真、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没有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督促整改纠正。

督察抽查民和县发现15个图斑调查不实,主要是作业单位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绘工程大队未按要求认真调查,监理单位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民和县、海东市三调办也均未在督察前具体指出这15个调查不实问题。截至8月5日,15个调查不实问题图斑,已整改到位9个,仍有6个尚未整改到位。

(2)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三调工作中,作业单位未严格履行调查责任,工作不严不实,县级故意更改数据,弄虚作假,且自查不严,市级抽查不严。

一是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弄虚作假,主动要求作业单位把开发整理出的1752亩耕地调查为未利用地。该地块位于白界镇陈家沟村,实地为耕地,是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2014年9月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块,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调查为耕地,区级自查和省级核查均予以通过。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主动要求作业单位更改该地块调查结果,将其按其他草地调查。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山分局弄虚作假,违规要求作业单位虚假调查,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明知实地现状为耕地,将图斑地类调为未利用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调查责任,违规把高尔夫球场用地调为农村宅基地,把耕地调为未利用地,横山区三调办自查不力。白界镇苏庄则村地块,实地为小型高尔夫球场,占用林地、草地40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应调查为商服用地,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在实地调查时,未进入现场,就以农村宅基地予以认定。白界镇白界林场、平邑堡村等2个地块,面积508亩,实地为耕地,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调查为其他草地。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调查责任,工作不实,质量管控不严。横山区三调办自查不力。

三是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未严格执行调查规程,违规将农用地调为建设用地,横山区三调办自查不力,榆林市三调办核查不严。横山镇王圪堵水库移民搬迁项目地块面积282.5亩,地块内部含有耕地123亩。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未按照上图面积标准细化图斑调查,而将该地块整体调查为农村宅基地。横山区三调办在自查中未发现上述问题,榆林市三调办抽查了上述地块,也未发现。

四是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未严格执行调查规程,违规将草地调成耕地。横山镇盘丰村、小王地村和殿市镇店房台村等3个地块,实地为草地,面积1066亩,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在作业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将盘丰村780亩山沟两侧草地地块错误标注为耕地;对小王地村主观推测可能实施梯田改造的草地地块认定为耕地;对地理位置较远的店房台村地块未进行实地核查,调查为耕地。

五是其他问题。横山区政府三调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三调经费预算1241.39万元,实际只落实100万。三调工作开展以来,市级单位仅对横山区少数图斑进行实地核查,监督检查不到位。

督察指出上述问题后,榆林市和横山区组织进行了整改,对调查错误的8个地块进行了纠正。拆除了高尔夫球场设施,并按整改后的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关于三调经费不足问题,横山区政府召开常务会,明确由区财政局负责,尽快落实并拨付相关经费500万元。

(3)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弄虚作假,铲除农作物变造现场,意图将耕地调查为建设用地。

2019年5月下旬,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政府在配合开展三调成果核实举证期间,得知部分村庄数据库中的建设用地因实地种植农作物,在三调中已被调查为耕地,担心后期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在下塘镇国土分局的建议下,下塘镇政府安排埠南、埠里、陶湖3个社区,于6月上旬组织铲除了地块上的农作物,意图利用“推土区”的调查规则,通过举证将耕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下塘镇政府同意出资对铲除的农作物赔偿。经统计,共涉及土地面积187.04亩。对于上述问题,下塘镇政府,下塘镇国土分局,以及埠南、埠里、陶湖3个社区漠视国家一再强调“保证调查数据成果真实准确”的要求,弄虚作假,铲除农作物变造现场,意图将耕地调查为建设用地,应承担主要责任。长丰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三调办对三调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力,问题暴露后没有及时深入调查原因,厘清责任,应承担领导责任和失察责任。目前,长丰县委已经组织开展责任调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全系统进行了警示教育。该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开展调查,进行了整改。

(4)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华容县三调中调查不实面积3.74万亩,华容县三调办失职失责,岳阳市三调办督促整改不力。

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2018年度已完成验收确认的11个“旱改水”项目,面积3.74万亩,地块现状平坦规整,灌溉排水设施完备,实地为水田,大部分已种植水稻或莲藕,应调查为水田。作业单位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这11个“旱改水”项目地块未进行全野外调查,直接调查为旱地。在5月27日接收华容县土地整理中心提供的“旱改水”项目数据后,该公司仍然未实地复核,对此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华容县三调办知悉作业单位不据实调查问题后,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一直未予纠正、失职失责。岳阳市三调办发现问题后,复核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湖南省三调办未关注到华容县“旱改水”项目中水田调查不实的倾向性问题,省级核查不认真。督察指出问题后,华容县于7月18日将11个“旱改水”项目地类据实上图入库,整改到位。

(5)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三调作业单位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三调成果数据误差率较高,龙文区三调办审核把关不严。

2019年5月14日至7月3日,龙文区先后4次向福建省三调办提交成果数据,经省级检查,误差率高,其中最后两次误差率分别为49.7%和42.4%,均被退回整改完善。主要问题包括图斑边界不准确、影像不支持判定、应举证未举证等7类问题。8月6日,督察核查该区24个图斑,有22个存在问题,涉及面积852.18亩。这些问题集中产生在作业单位对数据成果资料制作形成、质检单位与县级三调办的质检和审核把关阶段,反映出作业单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工作不认真负责、不扎实细致,作业人员把握政策和技术规程不熟悉,执行标准不严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招标承担龙文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2018~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项目,该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承诺,参加三调技术人员36名,高级工程师2名,经过省级三调工作培训的人数为14名。经核实,该公司项目部实有8人,无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具有三调工作培训证书的只有2人。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信息保密安全和安全生产隐患。龙文区三调办和作为质检单位的福建省国土测绘院,对作业单位形成的成果数据均同意上报省级三调办,未能严格审核把关。截至督察核查时,龙文区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对作业单位、区三调办进行了约谈,提出了整改要求。

(6)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重庆市涪陵区三调工作期间调查成果质量差。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日,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重庆市涪陵区三调工作期间,擅自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内外业负责人、质量检查负责人等重要作业人员,技术能力薄弱,经重庆市前后5次抽检,错误率达4.8%以上,最高达到8.7%。经重庆市、涪陵区多次约谈、提醒、督促,仍无明显改进。4月20日,涪陵区与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更换了作业单位。

(7)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三调作业单位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不实,准格尔旗三调办审核把关不严。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在三调工作中,作业单位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实地调查,对厅子堰煤矿24个地块、面积1067亩的采矿用地,仅依据国家下发的2017年三调影像数据进行了图斑矢量化和地类判读,将有关地块调查为农用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三调办存在对作业队伍管理不力、审核把关不严等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未经严格审核即将调查成果报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三调办已对有关地块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承诺将在上报三调成果时对该错误予以更正。同时,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发现类似问题全面整改,据实变更。

(8)辽宁恒睿测绘有限公司将旱地、果园与农村道路错误调查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大连市、瓦房店市三调办自查核查不严。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将商服用地和旱地(未耕种)错误调查为旱地(种植粮食作物),沈阳市、浑南区三调办自查核查不严。

辽宁恒睿测绘有限公司未到现场调查,将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的2个实地为旱地、果园及农村道路的图斑(面积分别为79.87亩、18.45亩),仅根据遥感影像,错误调查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也未提供现场照片。市、县三调办组织的自查核查不严,均未发现该问题。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作业单位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对三调影像中发生部分变化,实地为建设用地的7.8亩地块,未到现场核实,未提供现场照片,按照原地类直接调查为旱地,并标注“种植粮食作物”。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市、区三调办组织的自查核查不严,均未发现该问题。

(9)黑龙江省肇东市三调作业单位黑龙江省海天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他草地和科教文卫用地错误调查为空闲地,绥化市、肇东市三调办自查核查不严。

黑龙江省肇东市作业单位黑龙江省海天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逐图斑到实地核实,工作不实,将位于城镇村范围外,实地为已建小学和空地的图斑地块,面积37.58亩,调查为空闲地,监理单位黑龙江第五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院监理不到位;绥化市、肇东市三调办自查核查不严,均未发现该问题。

(10)上海市崇明区三调作业单位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作不认真,造成一拆除未尽图斑信息遗漏,崇明区三调办审核把关不严。

该图斑地块位于崇明区长兴镇光荣村,面积12.58亩,实地为“拆除未尽”的建筑垃圾及硬化地面,外业初始调查时,按照“拆除未尽”的要求进行了调查。但在开展区级调查阶段性成果集中检查,人工筛查拆除未尽图斑时,作业单位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将该图斑“拆除未尽”的属性遗漏。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是作业单位内业人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崇明区三调办审核把关不严。督察指出问题后,崇明区已进行整改。

(11)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三调技术规程,将南京市江宁区内5条市政道路错调成农村道路,南京市、江宁区三调办督促不到位、监管不力。

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将南京市江宁区江苏软件园内东吉大道等5条实际远大于8米的市政道路按农村道路调查,涉及土地面积436.96亩。南京市三调办、江宁区三调办以及监理单位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均未发现此问题,遂将调查成果报省。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三调技术规程,造成调查错误,应承当主要责任。南京市三调办、江宁区三调办对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调查技术规程督促不到位、监管不力,应承担领导责任和失察责任。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造成调查成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承担失职责任。江宁区三调办对调查错误问题进行了纠正,江苏省三调办已要求各地全面核查纠正。

(12)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三调作业单位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测绘院,将实地现状为农用地的2个地块违规调查为未利用地,广丰区三调办未发现该问题。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三调作业单位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测绘院,将实地为耕地、林地的2个地块调查为未利用地,涉及土地面积369.45亩。广丰区三调办和监理单位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未发现该问题。广丰区三调作业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广丰区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和三调办的监管责任均未履行。

(1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三调作业单位淄博国土调查测绘有限公司,将运粮河湿地公园内公用设施用地错误调查为水浇地,临淄区三调办检查不到位。

淄博国土调查测绘有限公司在调查位于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温家村的地块时,未按照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仅依据现场种植情况,将已建成潜流池并种植净水植物的116.55亩公用设施用地调查为水浇地。监理单位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核查时,仅依据卫星遥感影像判读,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临淄区三调办对三调初步成果开展自检时,仅依据现场地表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不细不严,检查不到位。淄博市、山东省三调办抽查检查时,未发现该问题。目前,临淄区正在对该问题进行整改。

(14)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三调作业单位河南省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将铁路用地中铁七局项目部临时办公区错误调查为水浇地,尉氏县三调办自查把关不严。

该地块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岗李乡冉村,实地为已建成中铁七局项目部临时办公区的铁路用地,面积11.26亩。作业单位河南省展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在调查该地块时,未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举证,仅依据下发影像,将其错误调查为水浇地。监理单位四川省川核测绘地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指出该问题。尉氏县三调办开展自查工作不严不细,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该问题。开封市、河南省三调办抽查检查时,未发现该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尉氏县三调办已经开展自查整改,河南省三调办要求全省举一反三开展整改。

(15)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信息院工作不认真,调查不到位、地类认定不准确,玉林市福绵区三调办在自检中未发现该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信息院未按要求开展实地调查,仅依据2018年遥感影像推填土特征,将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中滔产业园内,面积40.35亩,实地为在建厂房的地块,调查为设施农用地和果园。玉林市福绵区三调办在成果自检中未能发现该问题,玉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成果逐级核查中也未能发现。督察指出问题后,福绵区于7月22日进行了整改。

(16)湖北省宜城市三调作业单位北京北斗星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地类调查错误,宜城市三调办未严格把关、监督不力,襄阳市三调办未进行抽查及督促整改。

湖北省宜城市三调作业单位北京北斗星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地踏勘未完全做到“走到”“看到”“问到”,对调查发现地类变化时没有进行举证和据实分割图斑,没有执行水旱轮作应调查为水田的规定,将位于宜城市小河镇郑湾村一面积64.35亩,采取水旱轮作方式耕种的水田地块全部调查为旱地。且在湖北省三调办两次核查认定该地块为疑似问题图斑后,均未核实整改,对此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宜城市三调办没有严格履行三调工作责任,未对调查成果的质量严格把关,未进行100%逐图斑自检;对省三调办反馈的疑问图斑没有认真组织核实整改,对三调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襄阳市三调办没有对宜城市的调查成果进行抽查及督促整改,没有严格履行对三调工作检查和对质量把关的职责。督察指出问题后,宜城市于7月18日对该问题图斑进行了整改。

(17)四川省康定市三调作业单位四川万兴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不实,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三调办对成果把关不严且未及时纠正。

督察抽查发现,四川万兴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康定市三调初步成果中,存在调查错误18个图斑,478.95亩。一是将林地、园地调查为耕地,涉及12个图斑,343.65亩;二是将耕地调查为宅基地,涉及5个图斑,27.9亩;三是将耕地中的水浇地调查为旱地,涉及图斑1个图斑,107.25亩。康定市、甘孜州、四川省均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上述问题。

(18)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三调作业单位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不实,昆明市、官渡区三调办对成果把关不严。

督察抽查发现,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对三调技术规程理解错误、外业核查不到位,导致27个图斑(共168.93亩)出现调查错误。一是将工业仓储用地等调查为耕地,涉及8个图斑54.06亩;二是将农村宅基地、设施农用地等调为耕地,涉及3个图斑7.05亩;三是将拆除未尽和堆放共享单车、机械设备等用地调为耕地,涉及16个图斑107.82亩。官渡区、昆明市检查指导不及时,3次上报成果,均未发现上述问题。截至目前,云南省三调办已组织纠正5个图斑29.53亩。7月底,云南省三调办又发现了22个139.4亩问题图斑(与督察发现的问题图斑重叠),目前正在组织纠正。

(19)甘肃省兰州新区三调作业单位甘肃北斗天地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不实,兰州新区三调办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

2019年6月21日,甘肃省兰州新区三调办提交省三调办的数据成果中,审核把关不严,将兰州新区(永登县)中川镇西槽村1处204.02亩的地块,整体认定为城镇住宅用地,漏调地类。其中,漏调耕地12.11亩,其他园地0.92亩,以及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等地类109.11亩。此问题会导致耕地面积减少,规避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的缴纳。兰州新区作业单位甘肃北斗天地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不实导致该问题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兰州新区三调办未严格落实全面自检要求,负有履职不到位责任。7月23日,甘肃省三调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全面复核。截至8月6日,该问题还在整改。

(20)新疆麦盖提县三调作业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严不细,地类调查错误,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三调办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麦盖提镇一块面积47.28亩的地块,实地现状部分推土、部分正在建设,建设项目为县困境儿童第一保护中心,无用地批准手续,作业单位将其调查为空闲地。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三调办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质量管控重视不够,县级100%自检责任未落实,地区级核查没有记录,导致该问题未及时发现。

上述案例涉及的地方要深刻吸取教训,对通报中尚未整改的问题,相关地方政府和三调办要切实整改到位,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让弄虚作假者付出代价,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有关作业单位,要予以警示。同时,要及时组织“回头看”,举一反三,对典型问题进行彻底筛查,全面降低差错率,全力保障数据成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目前,三调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离9月30日上报成果还有一个多月。各地要高度重视,从上述案例引以为戒,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调工作要全面掌握真实、准确、可靠基础数据的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党组对三调数据真实性“毫不动摇、寸步不让、虚报严惩、讲清原因”的十六字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杜绝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及时发现和整改组织不得力、调查不认真、自查不到位、核查不严格等问题,切实保证三调数据真实准确。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肩负促进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职责任务,将按照部党组的要求,坚持刀刃向内,紧盯自然资源系统职责履行,促进严格规范管理。在三调工作重大问题上,将会同全国三调办继续加大督察力度,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督促查处,有关案件线索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调查中质量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的,将督促开展全面整改。对技术规程把握不准、执行规程不严格的,将督促省级三调办加强技术培训,做好技术补救。

(三)社会监督制度

法律条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监督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土地管理领域也不例外。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该条例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土地奖励制度

法律条文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土地奖励制度。

2019年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自然资办发〔2019〕8号),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奖励原则包括:(1)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优中选优,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3)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工作实际。(4)坚持适度向中西部倾斜的原则,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适度向中西部倾斜。

奖励条件包括:(1)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确定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优先考虑受到国务院大督查表扬的地区。(2)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计划在线监管数据,以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使用方向和结构合理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区。(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分析测算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单位土地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好,同时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好,且批后供地率高、闲置土地少的地区。(4)土地利用秩序良好。除国家和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市(地、州、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500亩、县(市、区、旗)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100亩,未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约谈或启动问责,未发生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挂牌督办案件。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