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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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业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冬完成了全国主要地区的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广大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建立了以农民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经济。但家庭经济的自由发展,导致在全国农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现象,同时,农民个体分散经营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因此,“土地改革完成后中国农村向何处去”便成为当时中国农村道路的发展方向与农村政策制定的关键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党的既定方针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的发展道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关于农林牧渔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同时也为了扭转贫富分化趋势,改变农民普遍想走旧式富农道路的心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使广大农民能够克服困难,迅速增加生产,就必须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于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就此展开。

从1952年到1956年,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几个既相互交叉又相互联系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