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内涵
一、农村金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界定,农村金融服务一般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的包括存款、贷款、汇兑、保险、期货、证券等在内的各种金融服务。从概念的界定上来看,农村金融应该包括以下三层内涵:
(1)农村金融指农村地区(县及县以下)范围内的资金流通现象,包括股权类和债券类资金融通。
(2)农村金融的微观基础是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其中,农村企业主要为中小型企业。农村金融服务面临对象分散、贷款额度相对较小、抵押资质不足等问题。
(3)农村金融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商业性金融三部分内容,这决定了农村金融体系需要多层次、多样化、多竞争的设计,以满足不同类别的金融服务需求。
二、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是指县及县以下地区的金融市场体系,包括金融组织(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存款、贷款、信托、证券等)、监管体系以及政策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四类,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农民、农村乡镇企业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1)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邮储银行、农信社改制后的农商行以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等;这类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利润要求较高,盈利性较强。
(2)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集中度高,体现国家政策方向,分支机构少。
(3)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4)其他机构:包括农村互助资金社、小额贷款公司及农业产业基金、农业担保基金等。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有两层含义:一是规范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农村地区正式金融机构的主导功能和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补充功能,协调统一,不断强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服务功能,缓解农村地区贷款难的问题;二是在农村金融体系设计上完善功能建设、明确产权关系、加强监管力度。
三、普惠金融
联合国在2005年的小额信贷年会上,率先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普惠金融的内涵很广,既包括为低收入人群融通资金,也包括帮助他们优化资源管理,提高财务能力。其本质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融资渠道,让贫困人群能够平等拥有资金融通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去创造财富。大部分的观点认为,普惠金融从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发展而来,爱尔兰银行、德国社区信贷合作社以及著名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等,可以被看作是近代以来各国探索普惠金融的成功范例。当前,弱势经济群体与贫困人群、中小企业缺乏平等享受高质量金融服务的机会。这不只是中国或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俨然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大部分劳动年龄人群缺乏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融资的机会。2009年的G20匹兹堡峰会提出“更好地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的承诺,并迅速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专门的普惠金融专家组,以研究全球性贫困人口金融服务问题。2011年普惠金融联盟(AFI)在墨西哥玛雅召开会议,就共同设定具体的普惠金融的目标、实现国内政策改进、定期分享进步更新等一系列深化普惠金融发展措施达成一致。
根据普惠金融中心(CFI)的定义,普惠金融体系是指,在稳定且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每一个个体都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并以合理的价格成本享受到的全面金融服务。“普惠”的概念中强调了信贷和金融融资渠道的公平性、通过体系性设计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金融服务的普遍性,以及为身处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边缘的低端客户(贫穷人口和中小企业等)提供服务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