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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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开展现状

一、进展情况

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有31个省(区、市)印发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开展签约服务的地市已达98.8%。截至2017年底,部分城市已完成一般人群签约率30%、重点人群签约率60%的工作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1.居民获得感较低
差别化政策不到位,吸引力有问题;盲目追求签约率,存在有签无约、签而不约,签约服务质量不高;居民期望值过高,认为家庭医生等于私人医生,签约服务等于上门服务。
2.各地进展不平衡
由于区域性和城乡发展差异,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基层,卫生资源相对匮乏,全科医师数量严重不足,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素质欠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薄弱,规范开展签约服务的工作进度也不一致;信息化水平的不同也影响了签约服务规范开展,导致各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展不平衡。
3.惠民保障政策宣传不到位
惠民政策是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的重要保障,而当前我国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推行家庭医生签约过程中,各地积极在服务内容、就医、转诊、用药及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居民知晓率较低,部分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水平不够信任,使得惠民保障政策效果并不明显。
4.激励机制效果不健全
我国一些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多数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和药品零差率政策后,家庭医生的收入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签约后,家庭医生的工作量较以前有所增加,更是承担了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造成其薪酬水平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由于缺乏成熟有效的激励机制,岗位缺乏吸引力。家庭医生团队作为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成员,需要满足数量庞大的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担负着责任重、数量大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没有完善的激励体系,会使得家庭医生团队的成员不能得到与付出相匹配的职业待遇和晋升机会,导致人才流失严重;另外,尚未建立统一、标准化的针对家庭医生的考核指标,考核标准与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可能存在偏差。
5.签约服务内涵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提供的签约服务的内容已基本可以归纳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畴,服务方式形式多样,但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一般以社区门诊为主,如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在针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等人群开展针对性、完善的签约服务方面,尚未真正做到完整的落实。
6.筹资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方式共同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但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的筹资机制。尚未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专项预算规定。要充分发挥民政、残联、妇联、扶贫办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益基金、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资金购买签约服务的补充作用。

第五节 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有关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合,增强群众主动利用签约服务的意愿;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覆盖面和水平,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目标

自2016年我国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及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与居民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任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任务有3个方面:
1.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通过签约确定居民与家庭医生团队的契约关系,居民作为通过签约服务获得健康的受益人,应在家庭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自我健康管理和疾病治疗,享受签约服务约定的服务内容,并应履行签约协议约定的义务,如费用责任等;家庭医生作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为居民提供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家庭医生和团队提供所需的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
2.向居民提供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家庭医生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开展签约服务,这种服务具有以下特点:①该服务是一种连续性服务,需要家庭医生在协议期内不间断、连续地开展服务并跟踪、监测签约居民的健康状况;②该服务是一种主动服务,需要家庭医生主动对居民健康提供建议和指导并提供健康相关性帮助;③该服务是一种全生命周期服务,家庭医生针对不同年龄层、不同健康状况的签约居民实施全程健康管理,全面掌握居民健康状况;④该服务是一种全方位服务,是医、防、护、康等综合性服务。
3.帮助居民获得签约服务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提高居民获得感
《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及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引导居民有效地利用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主动完善服务模式,可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及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要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有条件的应成立转诊办公室,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要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采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等措施,引导居民在基层就诊。

第六节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是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的重要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预算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激励补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政策。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国务院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导评估,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共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促进家庭医生签约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