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腔医疗机构防护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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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器械清洁、消毒与灭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初、尚未明确传染源之时,属于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此类患者使用后的复用器械属于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中对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的规定,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届时发布的规定要求,没有要求时,其消毒的原则为:在传播途径不明时,应按照多种传播途径,确定消毒的范围和物品;按病原体所属微生物类别中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确定消毒的剂量(可按杀光芽胞的剂量确定)。现阶段,已经明确病原体为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亲脂类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因此,在国家没有发布专门针对新冠肺炎患者使用器械的消毒灭菌规定的情况下,对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用后的复用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的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压力蒸汽灭菌。具体操作如下:

(一)诊疗时使用的医疗器械

1. 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尽可能使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2. 用于诊疗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不能耐受压力蒸汽灭菌的医疗器具及护理物品应专人专用。若条件有限,不能保证专人专用时,听诊器、血压计每次使用后用75%乙醇或有效氯浓度为1 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体温计用75%乙醇浸泡30分钟,干燥后方可用于其他患者。
3. 对接触患者破损的皮肤、黏膜或进入人体组织、器官、脉管系统的器械,使用后应在使用地点就地用75%乙醇擦拭消毒,使用乙醇时应遵循相关安全管理规范;也可使用有效氯浓度为1 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将初步处理后的器械放入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中,封闭包装并标明“新冠”字样,由消毒供应中心单独回收处理。

(二)污染器械在消毒供应中心的处理

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戴医用帽、医用防护口罩、双层手套、清洗用防护服、耐穿刺的专用拖鞋、医用隔离眼罩/面罩。参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及《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的要求,进行器械的回收、清洗、消毒和灭菌。
1.清洗消毒
(1)耐湿耐热的器械:
首选全自动清洗消毒机完成机械清洗、消毒和干燥步骤,设置A0值为3 000。有条件时可固定一台清洗机,专门用于对此类器械的清洗消毒。口腔小器械及其他结构复杂的器械宜首选超声波清洗,有条件时固定一台超声波清洗机,专门用于此类器械的清洗,超声波清洗后的器械使用75%乙醇擦拭或浸泡消毒。
(2)不耐湿/耐热的器械:
使用手工清洗,应注意在水面下刷洗,防止产生气溶胶。清洗后用75%乙醇擦拭消毒,用低纤维絮擦布擦干或使用医用干燥柜干燥。
(3)去污区环境及工具:
每次回收结束后对回收容器、车辆使用有效氯浓度为1 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每天工作结束后对手工清洗槽、清洗工具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浸泡消毒。对不耐腐蚀的超声波清洗机参考设备说明书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对内舱及外表面消毒。
2.灭菌
耐湿耐热的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灭菌温度134℃,最短灭菌时间4分钟。不耐湿耐热的器械,根据器械的构造、管腔内径及长度,选择低温灭菌方法。